- 編號:11141
- 書名:涉臺法律問題總論
- 作者:張萬民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3年3月
- 入庫時間:2003-4-21
- 定價:32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涉臺法律問題的產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與國民黨
政府“六法全書”和法統的
廢除
二、臺灣地區的現行法規制度
三、涉臺法律問題的產生
第二節 涉臺法律事務的概念、性質、
類型
一、概念
二、性質
三、類型
第三節 涉臺法律問題的特點
一、涉臺法律問題是在海峽兩岸特定
的歷史因素和現實因素交互作用
下產生的
二、涉臺法律問題及其處理在相當程
度上受到兩岸關系形勢的影響和
制約
三、涉臺法律問題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
第二章 涉臺法律事務的相關規定與處理
第一節 涉臺法律事務的相關規定
一、憲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規與法規性文件
四、司法解釋
五、部門規章
六、兩岸協議
七、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
八、國際約定
第二節 處理涉臺法律事務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中國的原則
二:適用國家法律,平等保護兩岸當事人正當權益
原則
三、促進兩岸交往交流的原則
第三節 處理涉臺法律事務的主要方式
一、制定涉臺規范性文件的方式
二、兩岸授權或委托民間團體事務性商談的方式
三、個案變通方式
第三章 涉臺民事、知識產權、經貿法律問題
第一節 涉臺民事法律問題
一、婚姻
二、撫養、贍養和收養
三、原去臺人員房產問題
四、繼承
五:去臺人員的債權債務、訴訟證據與時效問題
第二節 涉臺知識產權問題
一、專利
二、商標
三、版權與版權交流
第三節 涉臺經貿法律事務
一、鼓勵和保護臺灣同胞大陸投資
二、對臺貿易管理
三、對臺小額貿易
四、涉臺法律(經濟)糾紛的解決
第四章 涉臺行政、刑事及其他法律問題
第一節 涉臺行政法律事務
一、兩岸人員往來
二、臺灣居民就學大陸高校及參加有關資格考試
三、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
四、臺胞捐贈
五、臺胞在大陸的喪葬事宜
六、臺胞挖掘在大陸隱(埋)藏的物品
七、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
八、商業演出
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
十、兩岸廣告交流
十一、對臺經濟技術展覽
十二、對臺漁工勞務合作
十三、兩岸海運、空運
十四、兩岸郵政
第二節 涉臺刑事法律問題
一、對原國民黨戰犯的特赦
二、去臺人員特定歷史時期的刑責處理
三、涉臺刑事申訴案件的處理
四、辦理涉臺刑事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一、專利
二、商標
三、版權與版權交流
第三節 涉臺經貿法律事務
一、鼓勵和保護臺灣同胞大陸投資
二、對臺貿易管理
三、對臺小額貿易
四、涉臺法律(經濟)糾紛的解決
第四章 涉臺行政、刑事及其他法律問題
第一節 涉臺行政法律事務
一、兩岸人員往來
二、臺灣居民就學大陸高校及參加有關資格考試
三、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
四、臺胞捐贈
五、臺胞在大陸的喪葬事宜
六、臺胞挖掘在大陸隱(埋)藏的物品
七、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
八、商業演出
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
十、兩岸廣告交流
十一、對臺經濟技術展覽
十二、對臺漁工勞務合作
十三、兩岸海運、空運
十四、兩岸郵政
第二節 涉臺刑事法律問題
一、對原國民黨戰犯的特赦
二、去臺人員特定歷史時期的刑責處理
三、涉臺刑事申訴案件的處理
四、辦理涉臺刑事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五、臺刑事犯的刑罰執行
六、對在押臺灣犯人和勞教人員的探視
第三節 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一、臺灣同胞的法律地位
二、臺灣海峽的法律地位
三、涉臺突發事件及其處理
四、律師服務
五、公證服務
六、仲裁服務
七、涉臺法律問題研究
第五章 兩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聯系與協助
第一節 兩岸公證書的使用與查證
一、簡要背景
二、《協議》主要內容與實施辦法
第二節 兩岸刑事、民事司法和行政熱潮聯系與協助
一、概況
二、《金門協議》
三、劫機犯的遣返和處理
四、對臺灣地區有關民事判決的認可
第六章 臺灣當局有關規定及機構設置
第一節有關規定
一、“國家統一綱領”
二、“憲法增修條文”
三、“兩岸關系條例’’和“港澳關系條例”
四、兩岸人員往來與交流的專項規定
第二節 研處大陸事務的機構設置
一、“國家統一委員會”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附錄
(一)
毛澤東:告臺灣同胞書
毛澤東:再告臺灣同胞書
鄧小平:中國大陸和臺灣和平統一的設想
全國人大常委會告臺灣同胞書
葉劍英: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
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斗
(二)
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努力推進兩岸關系發展
——錢其�。涸诩o念江澤民主席《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
完成而繼續奮斗》發表七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負責人發表談話堅決反對臺灣
分裂勢力按“兩國論”“修憲”
(二)
臺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臺灣問題(白皮書)
2000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摘錄)
2002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摘錄)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
重慶市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臺商投資大陸統計表
對臺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
臺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兩岸間接貿易統計表
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簡章
附件二:部分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學校
名單
附件三:開設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預科班
學校名單
附件四:開設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高考補
習班學校名單
教育部、國務院臺辦、國務院港澳辦、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
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附: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
司法部關于印發《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
的通知
附: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再追訴去臺人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再追訴去臺人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
行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
判決的規定
(五)
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后香港涉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
政策
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九”后澳門涉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
政策
(六)
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在金門商談達成有關海上遣返的
協議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
兩會聯系與會談制度協議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海協關于增加寄送公證書副本種類事函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兩岸商談與對話一覽表
海協關于確認《港臺海運商談紀要》事函(1)
海協關于確認《港臺海運商談紀要》事函(2)
(七)
中美聯合公報(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于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
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
中美聯合聲明(摘錄)
美國總統克林頓在臺灣問題上的“三不支持”政策
(1998年)
中日政府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八)
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
中美英三國波茨坦公告
日本投降條款(摘錄)
(九)
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
(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匕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
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
法律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
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他
(一)
2002年9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修正草案
條文與其現行規定對照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關系條例”
“香港澳門關系條例施行細則”
(二)
美國“與臺灣關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