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1496
- 書名:知識產權案件技術鑒定實務與研究
- 作者:楊林村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3年4月
- 入庫時間:2003-6-14
- 定價:15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對訴訟當事人雙方爭議的專業技術事實的審查認定,是我國和世界上許多國家法院所遇到的共同性的難點問題。近年來,國內司法界對此問題的實踐與探討日漸增多。1995年10月,在美國華盛頓召開的國際專利法官研討會,還把此問題作為會議研討的專題之一。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從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多年,該中心在總結技術鑒定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撰寫了《知識產權案件技術鑒定實務與研究》一書。該書是我國第一本專門論述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技術鑒定問題的書籍,對法院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法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審理或處理好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搞好專業技術事實的審查認定,將有重要參考意義。
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就開始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全面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集成電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還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等國際公約,全面履行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在法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迅速增加。
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技術合同糾紛、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和侵犯技術秘密成果權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涉及各技術領域的專門技術事實的理解、評價和認定問題,例如,
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轉讓的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或者付諸實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被控侵權的技術是否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告請求保護的技術秘密是否具備“秘密性”條件等。毫無疑問,對這些事實問題的正確認定是依法正確判決的基礎。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不可能熟悉各個領域的專門技術知識,因此,如何解決此問題,人民法院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從多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聘請有關技術專家擔任陪審員,走訪咨詢有關技術專家,委托有關科研單位做技術鑒定等。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采取以上方式仍然存在某些弊端有待解決,例如,陪審員或被咨詢的有關專家對技術問題的觀點意見或咨詢意見,一般不經過法庭質證而直接作為合議庭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當事人爭議的技術事實一般比較復雜或涉及學術觀點問題,個別專家的觀點意見難免有失客觀與全面;有關科研單位在庭審質證中出具鑒定結論時,一方當事人往往首先對該單位的鑒定資格提出質疑等。
在本人主管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判工作的20世紀90年代初,為解決人民法院審理科技糾紛案件遇到的一些問題,按照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同志的意見,于1995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現為科學技術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正確處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起草過程中,對技術鑒定問題進行了反復的研究,在該《意見》第十部分有7條關于確定技術鑒定機構問題的規定。《意見》規定“除法定的鑒定單位外,可由當事人協商推薦共同信任的機構或專家進行鑒定;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有關科委推薦的鑒定機構或者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的鑒定組進行鑒定”;關于對技術成果的鑒定程序,《意見》強調“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執行”,“不能把個別專家對技術成果的評價意見作為鑒定結論”。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按照《意見》的上述規定,午1995年成立了“知識產權事務中心”,接受人民法院或有關執法機關的委托,對委托待
解決的有關技術問題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技術鑒定。該中心自成立以來的7年間,接受委托承擔技術鑒定400余件,人民法院按照鑒定結論作出的有些判決,被作為典型案例刊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本書的特色是認真總結技術鑒定的實踐經驗,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地研究問題。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技術鑒定的特點與傳統的產品質量或人身傷害的技術鑒定進行了比較研究,說明了兩者在被鑒定的客體、鑒定手段和分析評判原則等主要方面的本質不同;對涉及訴訟法的有關理論和實踐問題,也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探討;介紹了該中心進行技術鑒定遵循的程序,詳細闡述了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技術鑒定原則,并以典型的鑒定案例說明如何組織鑒定專家分析對比證據,經過研究評價和以法定標準或原則認定技術事實,作出鑒定結論,使讀者猶如在親臨旁聽技術鑒定會。
由于我國施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時間不長,知識產權糾紛中的技術鑒定及其有關的評判原則是一個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技術和法律相融合的復雜問題,本書所闡述的技術鑒定程序和專家分析評判原則等觀點意見存在一些不當或不足是難免的。但我認為,這項開拓性工作對這一領域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會有所推動,只要本書能引起司法界的關注甚至爭論,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就是一大貢獻。希望司法界和知識產權界的同仁共同關注技術鑒定問題,在本書研究探索的基礎上,進行更深入、更全面的研究,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技術鑒定制度作出努力。
前言
從1983年我國商標法誕生開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逐漸步入法制化軌道。2001年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標志著我國已形成了符合國際慣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從某種意義上講,立法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司法實踐水平。在人民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案件數量逐年增加的情況下,1993年起,全國務高、中級人民法院相繼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或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正是由于人民法院及時培養了一大批高素質的專業法官,他們在圓滿完成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任務的同時,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極大地提高了知識產權案件司法實踐水平,促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日臻完善。
眾所周知,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往往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在事實認定中需要依據專門性知識進行判斷。盡管目前已有相當部分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人員具有理工學和法學雙重專業知識背景,但無論學識多么淵博的法官也不可能在所有專業技術問題上作出科學的、權威性的結論。因此,客觀上不能要求法官精通所有專業技術知識,而應考慮如何充分利用現有技術專家和科技部門的專業知識優勢,促使他們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發揮積極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早在法院開始受理專利案件之初就已經將“盡快配備審判干部,發揮技術專家的作用”作為指導審判工作的方
針。①
已有的司法實踐中,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認定,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歸納起來有兩大類:一是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審判機構或審判人員直接處理這些案件,例如,德國有專門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的專利法院。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允許技術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配合法官共同審理科技糾紛案件,或是法官在咨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對專門性問題自行認定。二是審判機構將案件爭議的技術問題委托給具有一定權威性的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人將鑒定結論以證據的形式提交審判機構,經當事人質證后作為定案依據。現行法律對于專門性問題的認定還沒有相當明確、完整、便于操作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已普遍采用了委托鑒定和聽取專家意見等方式,解決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認定。
目前,學術界、司法界對于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應采用什么樣的方式解決專業技術問題的認定十分關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科委(現為科學技術部)在《關于正確處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已提出“確定技術成果的鑒定機構,除法定鑒定單位外,可由當事人協商推薦共同信任的機構或專家進行鑒定;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有關科委推薦的鑒定機構或者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的鑒定組進行鑒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涉及“專業鑒定問題”時提到:“如果沒有法定鑒定部門,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選擇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權威的專業組織為鑒定部門,也可以委托國家科學技術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文件精神,以及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實踐看,通過委托鑒定解決專門性事實的認定逐漸成為主流,相應的
①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經)發[1985]3號。
立法準備工作也在進行。
鑒于目前知識產權案件的技術鑒定工作尚無法定的操作規程,且專利權、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技術合同糾紛等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案件具有各自的特點,法律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案件在鑒定對象、分析方法、判斷標準等方面具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知識產權案件的技術鑒定既有一般司法技術鑒定的共性,也存在相當多的個性特征。如何在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準確把握技術事實,掌握分析、判斷技術問題的方法,不僅值得審判人員深入研究,也應引起知識產權學術界的關注。對從事知識產權案件技術鑒定工作的機構和鑒定人員來說,更是一個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自1995年成立以來,接受各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檢察院、當事人的委托,完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司法技術鑒定400余例。其中主要涉及對專利侵權糾紛、商業秘密侵權糾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技術合同糾紛、商標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技術鑒定。
我中心多年來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為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判別知識產權案件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提供了幫助,同時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技術鑒定在法律依據、鑒定程序、鑒定方法、評判標準等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研究和提高。
本書試圖從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般性問題入手,探討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的技術鑒定問題。本書對技術鑒定在知識產權案件訴訟中的一般性問題,諸如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問題、鑒定活動產生的法律關系、鑒定的組織方式和程序、以及各類知識產權案件的技術鑒定方法和評判標準等作了深入的闡述;并精選了部分我中心承擔的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案件所涉及的技術鑒定實例進行分析。
希望通過總結我中心從事知識產權案件技術鑒定工作的實
踐,提出符合程序法原則的技術鑒定操作規范,以及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專門性事實的認定方法和評判標準,為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審理或處理知識產權案件、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從事技術鑒定 I作、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參加訴訟、律師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服務、以及其他對知識產權案件技術鑒定感興趣的讀者朋友提供參考。
當然,本書所闡述的有關技術鑒定程序和各類案件技術鑒定的分析、評判方法和標準等觀點難免會存在一些不妥或不足之處,有待于進一步研究和提高。希望大家批評指正,共同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案件的技術鑒定制度作出努力。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主任
第一章 作為訴訟證據的鑒定結論
第一節 鑒定結論概說
第二節 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的特征
第三節 鑒定結論的客觀性
第四節 鑒定結論的證明作用
第二章 技術鑒定
第一節 技術鑒定的法律關系
第二節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
第三節 技術鑒定的程序
第四節 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
第三章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的技術鑒定
第一節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
第二節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的方法
和原則
第三節 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相
近似的判斷
第四節 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技術鑒定
第四章 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的技術鑒定
第一節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依據
第二節 商業秘密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第三節 舉證責任和鑒定所需證據
第四節 秘密性及其判定
第五節 列入國家秘密的技術信息是否公知的
判別
第五章 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案件中的技術鑒定
第一節 計算機軟件的鑒定對象
第二節 侵犯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技術鑒定
第三節 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的軟件技術
鑒定
第六章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技術鑒定
第一節 研究開發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標準的鑒定
第二節 技術轉讓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
的鑒定
第三節 技術艮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鑒定
第四節 其他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技術鑒定
第七章 疑難法律問題咨詢
第一節 擅自實施他人專利是否構成假冒他人
第二節 專利罪以本企業在行業評比中的排序作為宣
傳內容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三節 使用本企業商號是否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
第四節 受贈人實施贈與的專利技術是否侵犯
贈與人的專利權
第五節擅自對他人軟件保密措施進行解密是
否構成侵權
附錄 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簡介
一、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簡介
二、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承擔知識產
權案件司法技術鑒定范圍和內容
三、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承擔知識產
權案件司法技術鑒定程序和規則
四、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承擔知識產
權案件司法技術鑒定專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