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2461
- 書名:信托法與衡平法(第5版)(朗文.培生法學基礎系列.影印本)
- 作者:[英]斯托克韋爾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3年9月
- 入庫時間:2003-9-26
- 定價:49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導 讀
衡平法是英國法的重要法律淵源。英美法系有三個法律淵源.即普通法.街平法
和成文法。英國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十三世紀末普通法變得非常的僵硬,
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訴訟當事人開始直接向國王申訴.國王不勝其
煩,將一些案件交由樞密大臣去審理.樞密大臣遂根據自己的良心做出只約束訴訟當
事人的判決,他的判決發展成一套新的法律.這種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彈性,稱為街
平法;街平法的中心內容就是信托法。實際上最初的街平法就是樞密大臣做出的有
關用益(use)的裁決,用益最后發展成為信托。所以研究衡平法主要就是研究信托法。
信托法是莢美法系濁特的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做出的重要貢獻。英
國的法學家悔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最獨特的成
就是什么,耶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
了。這不是因為信托體現了基本的道德原則,而是因為它的靈活性.它是一種具有極
大彈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財產轉移紿受托人,指示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
分財產的一種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信托是財產管理的主要方式,信托制度已經成
力金融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部分和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杠桿。而且正如美國信托法
權威斯科特所說:“信托的應用范圍可與人類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的運用領域從家
庭財產.共有財產的管理,各種私人和慈善基金會、養老基金,到金融領域的集合投資
和共同基金,直到國際合作開發各種重大工程項目,十分廣泛。信托制度也日益得到
七陸法系國家的重硯和借鑒。因此,通過本書的學習可以使我們更好的了解和認識信
托運一充滿活力的制度。
這本《信托法和街平法>已是第五版,作者結合成文法、案例法和程序法中術語的
變化進行了修改。近期對信托法做出最重要立法變化的兩部法律是(1999年受托人
授權法)和〈2000年受托人法),本書介紹了這兩部法律的主要內容,并著重在附錄中
列舉了《2000午受托人法>的關鍵條文以及作者的評論。這本書也包含了四個主要的
最新案例:Foskettv McKeown(關于追蹤),Paragon Thakerer(關于推定信托),
Yax Gort$(關—P禁止反悔原則),BCCl ndele(關于椎定信托)。可以說對
英國信托法的最新發展作了最好的闡述。<信托法和衡平法>的作者有兩個寫作目的:
是將本書作為學習信托法的參考書,二是希望對信托法的最新發展作一介紹。因為
學工們在學習信托法和街平法時常感恐懼和憂慮,所以本書作者力求寫作時深入淺
出.使內容易于理解。
下面就分兩個問題對(信托法和衡平法)作一介紹。
一、內容和結構
本書分為前言.正文.附錄三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案例索引以及成文法文件索引。作者在前言部分對寫作的動機,
第五版修改的主要部分,增加的內容作了簡要介紹。按照字母順序對文章中提到的案
例.涉及的成文法資料作了索引。
第二部分,正文。分為真8章。
第一章,衡平法的發展和信托的發展。論述了衡平法的發展,信托的發展、信托的
定義.街平權利的性質、善意買受人原則、1925年財產法改革的重點,信托的分類.信
托和其他法律概念的區別等問題。
第二章,衡平法的格言。包括:街平法要追隨普通法;兩種衡平法上的權利相等
時,普通法居上;兩種街平法上的權利相等時,時間在先的衡平法上權利居上:街乎法
注重實質,而非形式;衡平法不允許將成文法用作欺詐的方式;街乎法認為有履行義務
的意思;街平法認為應該做的事,已經完成;街平法對人行事;街平法不能忍受對浸害
權利的行為沒有救濟:援用街平法的人,自己應當公平行事;援引街平法的人.自己必
須清白;拖延使街乎法上的權利受到挫折;衡平法就是平等;衡平法不幫助自愿者;衡
平法不支持不正確的贈子。
第三章,信托的現代用途以及在國際上的發展。信托的現代用途包括:用作養老
金基金、投資信托、單位信托、為借貸者提供保障、為預定貨物提供保證.保留合法權
利、用于國家健健康服務信托、商業聯合基金、用于商業信托、用作慈善目的.用于創建俱
樂部或非法人組織。服務于未成年人.服務于不能擁有財產的團體.保護性信托、秘密
信托、為了保留或控制財富:用于避稅.并介紹了信托運一制度在國際上的發展情況.
第四章.明示信托的要件:明示信托是委托人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而設立的信
托。介紹了權利能力,包括委托人的權利能力和受益人的權利能力:各種信托的形式
要件的規定;委托人的意圖的確定性;組織;秘密和半秘密信托的情況。
第五章,自由裁量信托。如果在—種信托中,任何一位受益人都不享有數額確定
的受益權,他能否實際地獲得信托利益、得到多少信托利益,部不確定。相反,受托人
享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可以按照他認為合適的對象和數額.向這類受益入的全部或其
中的某些或某個人分配信托收入或資本.這種信托就是自由裁鼉信托。本章論述了信
托和權力.義務以及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信托;涉及自由裁量信托的一些權利和義
務;目標的確定等問題。
第六章,無效信托。本章論述了幾種無效信托的情況。幾種無效信托為:違反反
永續規則的信托:反對公序良俗的信托:規避債權人的館托;另外還介紹了1973年婚
姻訴訟程序法第37條以及1975年繼承法第10--13條的與信托無效有關的規定:
第七章,信托的變更。信托有效產生之后,如果受益人的環境發生變化或者納稅
的壓力隨著立法的變化而改變.或者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需要變化最初的投資權,這
時就需要改變信托的最初條款,此即信托的變更。本章討淪了固有的司法權管轄的情
,況。如括急情況:搶救.保留.補償所引起的信托變更的情況;成文法的規定,包括<1925
午受托人法).(1925年土地安置法).<1973年婚姻程序法)、(1p83年精神健康法).
〈1958年信托變化法)中有關信托變更的規定;桑德斯訴瓦特(LundersvVautler)一
案中涉及到信托變更的規則等問題。
第八章,目的信托。目的信托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不是為了個人或多人的利益沒
立的信托.如果信托目的不確定,或者信托違反了反永續規則,或者信托的受益人是不
確定的.或者信托違反了公序良俗,就認為不是目的信托。但也存在例外的情況.有幾種
目的信托是有效的:建立紀念碑或墓碑,為特定動物利益的信托、在私人場合作彌撒的信
托:對未注冊的團體團體的贈予可以看作目的信托。
第九章.慈善信托。本章淪述了慈善的定義.慈善地位的發展.對公共利益的要
求;馬克來頓爵士對慈善信托的分類.慈善的管理、力求近似原則、對基金和公共捐款
如問看待和處理、慈善在現代世界的表現等問題-
第十章,歸復信托。歸復信托是根據對財產出讓人雖未明確表示,但卻可因推定
而得知的意圖而產生的信托。這種推定必須基于一定事由,能夠導致這種推定發生的
事實由法律規定:法律對有關事實的限定,導致因這種推定而產生的信托.其運行往
仕以信托利益歸復于該項財產的出讓人為結果,所以稱這種信托為“歸復信托”。本章
討論的問題有:(1)明示信托失敗。明示信托的失敗會出現—項歸復信托。(2)未能全
部處理受益利益處理。假如委托人設立信托時沒有全韶處理信托財產上的受益利益.
未處理的受益權將納入一項歸復信托。(3)轉移到別人的名下。會出現兩種后果.轉
移不動產不產生歸復信托,轉移動產可能產生歸復信托。(4)用別人的名義買受:會
產生歸復信托。(5)家族房屋:這部分內容將在第十二章專門討淪:
第十一章,推定信托?推定信托是指由法律強制設立.無明示或默示意圖的信托-
是衡平法為了正義和良心而由法院經判決強制設立的一種信托-本章討論了這樣幾
個問題:(1)處于受益人位置的人;(2)作為推定信托受托人的陌生人;(3)作為執行人
或管理人行事.以及(4)共同遺囑、(5)土地的賣主、(6)通過謀殺獲得財產,這三種可以
產生惟定信托的情形。(7)合同性許可,這是新型推定信托運用最活躍的一個領域.它
i要是指這樣一種情形:受許可人經過土地所有者許可出現在土地上(通常并不占有
土地),衡平法就不允許土地所有者反悔了。(8)財產權禁止反悔原則。
第十二章.家庭房屋,這實際上是歸復信托中留下來的一個問題、如果一對夫妻
或同居者購買了一處住房,共同生活在其中,房屋的所有權可能登汜在其中一人的名
下,也可能登記為兩入的共有財產:他們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的時候,通常不會出現財
產糾紛,一旦關系出現危機,就有可能為財產的分割而發生矛盾,—方或雙方可能會為
了在房屋上所享有的受益權起訴到法院-這時候應該適用歸復信托來解決這種問題,
本章的主要問題包括:對吉森訴吉森案(C-issingvGissing)和佩提提訴佩提提案(PetUttvPettitt)的判決所體現出的原則:上訴法院對該案做出的發展性的結論:上訴法院
的批評;目前的悄況;財產權的不準反言原則;發展;如果財產不僅僅是房屋的情況:改
革。
第十三章,受托人的任命.退休和免職。包括這幾個問題:(1)注意的水平,擔任受
托人必須盡注意的義務:(2)受托人職責的行使,必須個人行使.如果可以由他人代表
時的情況;(3)什么樣的人能做受托人:(4)對受托人的任命;(5)轉移財產給新的受托
人;(6)任命方面的義務;(7)受托人身份的結束,受托人的身份可能因為退休、免職、否
認.死亡而失去;(8)特別類型的受托入即公共受托人.司法受托人.保管受托人.信托
公司的任命.免除的情況
第十四章.受托人的權利。
第十五章,受托人的義務。
第十六章,對違反信托的救濟。受托人未能正當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就可能違反
信托:對違反信托的情況,受托人個人要承擔責任.并且法律要對違反信托的行為進
行救濟。本章論述了下列問題:(1)受托入的個人責任,受托人如果沒有做信托要求
他仿的事或者作了作為受托人不應該做的事.他就要為違反信托負責。包括注意的水
平、責任的街量、利益的計算、因為未盡投資義務所導致的損失、受托人之間分攤責任
和補償等問題;;(2)受托人的辯護理由。包括依制定法而免除責任.受益人的同意、扣
押受益入的利益等問題.(3)訴訟上的時效限制,受托人違反信托,也可能得到(1980
年訴訟時效法)的保護。(4)追蹤。受益入針對受托人違反信托提起的訴訟.從性質上
說屬于—種對人訴訟,受益入能否獲得賠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違反信托的受托人
是否有足夠的資金用來賠償損失,受托人無力賠償或無力足額賠償的.受益人只能依
賴其他救濟。這就是追蹤,包括普通法上的追蹤和街平法上的追蹤:(5)對清白自愿
者的追蹤要求。
第十七章,街平化的規則、(1)轉變規則;(2)選舉規則:(3)滿意規則;(4)履行規
則。
第十八章.街平法的救濟-街平法救濟范圍較之普通法的損害賠償判決救濟廣
泛,衡平法上的救濟能同時用來強制執行專屬于衡平法上的權利和普通法上的權利,
用這種救濟來彌補普通法救濟方式之不足-本章論述的衡平法上的救濟為:(1)禁制
令:(2)特定履行;(3)廢除:(4)改正。
第三部分。附錄.索引,附錄中記載了(2000年受托人法)的主要條文。英國在
1925年頒布了一部制定法<受托人法>?該法共;71條。對受托人的權力和義務進行
了規范;隨著時間的流逝.這部制定法的有關內容已經不適應時代的要求.<2000年
受托人法)就是耐《真925午受托人法)的修正。
二、重點和難點
(一)重點
有關信托法的論述是本書的重點.其中還需要更為注意的有:
其一、受托人的權力和義務。有關受托人權力和義務的規定是信托法最重要的內
的書面收據,足以解除相關人士的責任,并且免除他審查財產的運用是否適當的義務,
成免除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或資產運用不當承擔責任。并且.不管信托文件中是否包含
不同或相反的規定.受托人都享有出具收據的權力。(4)保險的權利。<1925年受托
入法》規定受托人有對信托財產進行火災保險的權力:(2000年受托人法)對這一權
力進行擴展,受托人可以就信托財產作多種投保。(5)了結債務的權力:根據<1925
年受托人法)第15條的規定,受托人可以接受任何財產、分割和分攤的信托基金或財
產飛付或寬限任何債務或請求權,寬限支付債務的時間,或者債務和解,重整債務.放
卉債務.提交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結清債務、欠款.清水權等。并且。為了這些目的.
可以簽汀.發出.執行和解文件或協議,只要他們善意采取這些行動,對由此帶來的損
失不承擔責任。(6)要求補償的權力。受托人有權要求信托補償他在管理信托事務的
地程中實際支付的費用。(7)雇傭代理人、候選人和保管人的權力。根據該權力,受托
人在管理信托事務的過程中,可以雇傭有專業知識的人處理信托事務。(8)請求法院
裁決的權力;如信托土地的受托人可以請求法院擴大其權力。(9)保留的權力。受托
人可以按照有關的規定保留信托財產的利益.如保留信托財產的收益直到未成年人成
年才交付給他。包括:明示的權力、固有的權力.法定的權力。(10)發展的權力。與保
留的權力相對,受托人有權將信托財產的一部分支付或在受益人可以轉移信托資產前
用于信托財產的增值。包括:明示的權力.固有的權力、法定的權力:等等,
受托人是最重要的信托當事人.他從法律上持有委托人轉移給他的信托財產,并
且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這些財產,因此對他的行為應該設定一些義務加以約束,
受托人的義務包括:(1)提供信息和賬目;受托人有責任保持信托的賬目,在受益人提
出要求時供他們查閱.也有責任向受益人提供有關信托狀況的信息,(2)公平行事的
義務;一項信托有兩位或更多受益人的.受托人必須公平對待不同的受益人。(3)對
有權利的人進行分配的義務: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務的過程中可能發生信托財產的
分配,受托人有責任將信托財產分配紿被授權享有這些財產的人。(4)協商的義務。
受托人在處理土地時.應與受益人進行協商。(5)無報酬服務時的義務。(6)投資的義
務受托人應按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從而確保信托財產的價值。
其二,(2000年受托人法)的關鍵條文。<2000年受托人法)于2001年2月1日生
效,對其受托人有關的權力、義務作了一些明顯的修改。其一,第一章第—節第l—7
條規定了受托人的注意義務。規定受托人在一些情況下應盡的注意義務。按照受托
人的性質不同,注意義務的范圍也有所區別.職業受托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要比業務受
托入的注意義務程度高-簡單來淋,受托人在投資時:買受土地時;雇傭代理人、候選
人和保管人時;在(1925年受托人法)第15條的規定下履行權力時;為信托財產進行
保險時;履行<上地信托法)第9條.<1996年受托人任命法)規定的權力時,應盡注意
的義務。其二,關于受托人的投資權力和義務在第二章作了規定.第3條賦予受托人
新的.更廣泛的投資權力。簡單地說,受托人就好像信托財產的完全擁有者一樣可以
做任何的投資-這條規定修正了(1961年受托人投資法)的復雜的.限制性的規定。
其三,在第四章賦予了受托人完全的代理權。這項權力在為了投資的目的掌握信托財
產時特別有用。但是也作了一些限制,其四,保險的權力。(2000年受托人法)在第
19條規定了新的保險權力。這項權力擴大到受托人不僅可以為火災保險,也可為其
他任何冒險作保險,并且可以對全部的財產進行保險。
(二)難點
其一.閱讀本書要具備一定的英國法中的財產法特別是土地法知識,土地法是英
國法中最復雜的內容。而信托制度最初是和土地法有直接聯系的一項制度,二者密不
可分。大陸法系的學生一般具備的是大陸法系的物權知識.認為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
所有權,而英國法中的財產權認為一物之上可以有多項所有權性質的權力,權利的層
次也不同,這對大陸法系的人很難理解:因此如果在閱讀本書時適當地掌握—些英國
財產法的知識會很有幫助,
其二,街乎法和信托法固有的一些概念和原則,如財產權禁止反悔原則.街平法上
的救濟、力求近似原則等。
財產權禁止反悔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在一定的情況下,土地的法定所有者知道.其
他某個人基于對土地權益的錯誤認識,在他所有的土地上花費了一定的貨幣或者采取
了某些行動(比如修建房屋),但卻默認甚至鼓勵,或者,土地所有者曾經允許其他人在
自己的土地上進行這些活動。在這些情況下.如果允許法定所有者強制實施他的法定
權利,他將獲得不正當利益,這對于其他人是不公平的。因而,衡平法將不允許法定所
有者主張自己的法定權利。
街平法上的救濟包括噤制令.特定履行.廢除和改正。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
指示一人或數人不要做某項具體的事或者做某項具體的事:但后一種指示較少。禁
制令只能為強制執行或保護一種普通法上或街平法上的權利,才能做出。本書論述了
授予禁制令適用的原則:永久性禁制令,命令性禁制令,暫時性禁制令;禁制令和(1998
年人權法案);被告申請禁制令:可以適用禁制令的情況:調查命令;”因恐怕”禁制令;
用損害賠償代替禁制令;禁制令的強制執朽等問題。
特定履行是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當事人發出的一種命令。只有存在需要
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勝訴人只能取得
名義上的損害賠償以及債務屬于持續的債務,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損害賠償訴訟,這時
普通法的教濟是不足的,只有發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損害賠償更完善的救濟
寸.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廢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導致其在街平法上的無緣,合同當事人有權
廢陳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廢除的命令。
改工是一項街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確反映當事人意思的權力。不能將它
和普通法以及街平法上的糾正文件中明顯存在的錯誤的權力相混淆,因為改正是將當
事人曾真正達成的協議,而文書沒有紀錄的內容予以證明。
力求近似原則是適用于慈善信托的一項原則,是指如果一項慈善贈予的目的無法
實現或實踐上不可能的,可以將捐款用于與原始目的相近似的慈善目的。
其三,衡平法格言和街乎化規則的區分。街平法法官是以正義和良心來裁決案件
的,衡平法起初并沒有明文規定的具體原則,大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不斷總結一
些判例作為先例,并由此形成了一些街平法的基本原則,被稱為街平法的格言,作為審
判的指導原則,本書單列一章進行闡述。
衡平法的規則是指從街平法的格言中發展出來的適用于信托的規則。較之街平
法的格更加具體化。
如轉變原則是建立在“衡平法把應作之事看成是已作之事”這句格言的基礎上的,
衡平法的這句格言是指一個人負有某種義務履行某項行動.該項行動是可以強制實施
的,那么,對于獲得強制實施權利的當事人,衡平法就認為這項行動已經履行。因此,
如果存在可以強制履行的義務.衡平法將認為雙方當事人已經處于他們履行義務后所
處的地位。轉變規則是指如果委托人將不動產轉移給受托人,該受托人有義務出售并
且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持有收益,那么當受托人履行了義務并且出售了土地,受益人的
利益就是個人的。街平法認為如果直到受托人完成義務,受益人的利益一直都是保留
在土地上.這種效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樣的活,受益人的利益的性質將會依賴于受托人
是否已經履行了義務。因此.衡平法在上述格言的基礎上發展出轉變規則,認為不管
否發生了事實上的出售財產都處于轉變的狀態.并且出售已經發生。
義如選擇原則是建立在不允許任何人既接受又放棄一項設汁這一規則的基礎上,
指任阿人都不能既接受同時又放棄同一項信托。
滿意原則和履行原md都是以衡平法的格言“街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義務的義務”
為基礎的:這一格言意為:一個人有義務采取某些行動,他果真采取了—些行動,并可
以認為是在履行上述義務,那么.街平法就會認為他這樣做是在履行義務,對滿意原
則可以用一個例子來加以說明:如果某人A欠了B一筆錢,一直到A死時還沒還,A
在遺囑中給B留下了這筆錢,那么,B是否町以對遺產進行主張,并且從遺產中拿回
A欠自己的錢呢?在這種情況下.街平法可能認為A希望通過遺產來履行自己對A
的義務,使A滿意,那么B就不能夠對債務進行主張并且同時獲得遺產。如果B希望
取得遺產,他必須放棄對債務進行主張。履行原則和滿意原則相似,但有區別:滿意原
則困的是某人可能試圖通過做一件不同的事來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如用遺產履行還
債的義務。履行原則處理的是—個行為組成了完成義務過程中的一步,例如.如果一
位丈夫訂立合同,要為妻子安排財產,他將財產買下但尚未將其轉入信托,那么,就適:
用履行原則,認為他買下財產是履行他的義務過程中的一個步驟。這幾個原則在實施
時都有詳細的規定。
無論是街乎法的格言還是本書中的衡平化的規則,都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內容.與
大陸法系的思維、立法和司法實踐有著很大的不同,是閱湊時的難點。 三
其四,英國信托法主要體現為判例.所以應注意對判例的理解和掌握,而這會大量
增加閱讀的量和難度。
總體來講.本書行文流暢,內容深入淺出,邏輯清晰.在閱讀時盡可以消除接觸衡
平法和信托法的恐懼和憂慮,愉快閱讀。
余 輝
20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