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3811
- 書名:法學院:19世紀50年代到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法學教育(美國法律文庫
- 作者:羅伯特.斯蒂文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3年9月
- 入庫時間:2004-3-3
- 定價:32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 言/
撰寫一部美國法學院通史的必要性相對比較容易論證。我們
的法學院既強大又神秘。對于外國的法律家,特別是法學教授來
說,美國的法學院經常是一個讓人既羨慕又妒嫉的對象。[1]實
際上,美國著名的法學院在法律職業界和學術界的生活中甚至在
全國都享有牢固的權力地位,而這種學術地位常常是其他工業化
的國家里法律職業的學術分支所無法獲得的。從美國法學院畢業
進入職業界的學生在政治、商務、勞工、甚至在社會改革方面行
使的掃力要比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學生大得多。大學的法學教授過
著一種養尊處優的生活,他們在職業領域中對法律、程序和制度
所進行的思考具有深遠的影響。因此,美國的法學院被認為不僅
是法律職業權力的中心,而且也是塑造作為一個國家的美國的重
要力量。
然而,對于歷史學家或社會學家來說,法學院最富于挑戰的
作用是它在法律、律師高等教育的社會變革方面所發揮的功能。
法律在美國人生活中所處的中心地位是與法學教育的歷史性作用
相伴隨的,這使法學院每次在有關法律職業及其作用和法律屬性
的論爭中總是成為爭論的焦點。美國的歷史在某種意義上是平等
與卓越相互沖突的歷史。法律職業的歷史——不可避免地包括法
學院的歷史——也類似地反映了精英主義和民主之間的沖突。反
映美國政治與社會之間細微差別的法律概念都會影響美國的法學
教育,反過來說,它也會受到法學教育的影響。單是這一現象就
已經可以證明對法學院進行全面深入研究的重要性了。
直到20世紀60年代末,人們對法學教育的嚴肅分析還少得
可憐。除了里德為卡內基基金會所撰寫的研究報告之外,[2]美
國對法學教育史的研究相當少。事實上,法律史作為一個整體即
便是在一些著名的法學院中也最多只是剛剛開展研究而已。盡管
把法律與社會科學結合起來的強烈呼聲已經持續了50年的時間,
但人們收集到的有關法學教育或法律職業方面的材料還非常地
少。法學教授好像急于保持對法學教育史的無知。
盡管說所有這些在過去15年里已經發生的改變會使人產生
誤解,但它還是取得了重要的發展。法律史經歷了一個主要的復
蘇時期,對法律、法律服務和律師的理論和經驗性研究變得更加
重要了,人們對職業的研究也重視了,而這正是上一代人所忽視
的事情。(3)但把法律史作為一個整體,結合學術、政治和社會
的趨勢來研究法學教育的成果還比較缺乏。本書正是在這一方面
所進行的一次嘗試。
美國法學教育的歷史很奇怪地呈現出地方色彩。如果我們把
學術的界線限定為現存的這種法學教育的范圍,那么我們需要回
到100年前,以便追溯法學院的建立過程及起到主宰作用的各種
觀念。但是,不僅時間框架很短,而且起領導作用的人也比較
少。或許最有意義的是,法學教育在教學方法方面取得了重要的
突破——案例法。這種主張通過研究案例來學習法律的觀念,很
快就和蘇格拉底的問答法聯系起來,并支配了最近110年的美國
法學教育。
這種主導地位并不總是沒有受到人們的質疑。可以理解的
是.法學院的評論家對案例法進行了攻擊。但案例法被證明具有
相當大的彈性。由于它的實用性及其教授黑體字母法則的成效,
現在很少有人抱怨它對實踐的注重;幾乎所有人都注意到了案例
法教授的是分析技巧而不是事實的優點。但對于所有反對這一方
法的批評家來說,他們還沒有發現一種能和案例法相抗衡的方
法。演講法還沒有出現,法律與社會科學的融合也不能削弱案例
法的中心地位,甚至臨床法學教育也只是對案例法產生了表面的
影響。案例法過去是,現在仍然是,一種非常優秀的教育手段。
一種存在的教學模式——至少在表面上是這樣——具有一定
的寓意。毫無疑問,它來自哈佛法學院——案例法的創立者——
卻支配了法學教育長達一個世紀的發展。事實上,即使在今天,
哈佛化常常是學術質量和學術危機焦點的試金石。另一個值得注
意的啟示是。這一教學技巧的主導地位帶來的所謂教育革新具有
周期性的特征。幾乎所有有關案例法的教育變革都會出現搖擺不
定的現象。總而言之,由于學術背景和案例法的局限性,法學教
育極易出現反復不定的現象。
哈佛法學院在美國法學教育中所處的支配地位也確保法學院
逐漸接受了把案例法作為提供法學教育的唯一方法,而這將會潛
藏著社會與學術的沖突。哈佛大學是19世紀人文大學中注重學
術、追求卓越、主張機會平等的一個范例。但最后并沒有同樣的
平等,而且越來越多的移民組織也不關心表現卓越和學術問題。
因此,大部分的法學教育并不在著名的法學院,而是在私立法學
院或州立大學法學院中進行的。法律可以像其它行業那樣被學
習,盡管在美國法學教育史中有這樣的說法,認為這和法律職業
化的理想相背離。著名的學術機構和職業界領導人的目標就是通
過法學院的教學來提高美國法律職業的質量和“格調”。因此.
美國的多元主義逐漸讓位于對統一和標準化的強調。但法學院迎
合學生渴望成為律師的需要所做的努力則是今天法學教育的結構
和風格形成的關鍵。我們從中可以了解到學徒制的衰落、法律職
業的多樣化、對技巧的追求和政策含義的復雜性以及對臨床研究
的呼吁等等。
在制度化和新舊更替的過程中,不僅各法學院看起來更相像
了,而且假設職業界本身也是同質的這一設想也成為新職業主義
的一個準則。然而,美國律師界的領導面對眾多證據表明,美國
的律師承擔了多重角色,而且在過去一個多世紀里已經有了很大
變化的事實面前卻無動于衷。這一神話的成功對現實又造成了什
么是學術、什么是實踐的認識混亂。而且,它也妨礙了人們就職
業、學術和專業之間可能存在之界線而進行的學術討論。歷史和
政治的目標已經成為許多經歷過法學教育洗禮的人的基本原理。
致謝
前言
1 第一章回顧法學教育的歷史
24 第二章法律、律師和法學院
44 第三章哈佛創設了法學教育的模式與內容
66 第四章哈佛確立了法學教育的風格
96 第五章法學教育市場的迅速擴展
122 第六章當權派力圖控制市場
149 第七章旁觀者:雷德里克、里德與路特
174 第八章法律文化與法律理論:社會科學及其他
207 第九章針對少數人的學術興奮:現實主義與現實
231 第十章提高法學教育的標準
259 第十一章追求卓越:普通人的觀點
279 第十二章 1945年以后的法學院:規范的結構與法
學教育軌道的重建
318 第十三章法律職業與法學院:激進主義、富裕和歐
佩克(OPEC)
364 第十四章律師、法律理論與信仰
397 著作及論文
451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