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3971
- 書名:美國破產法(美國法律文庫)
- 作者:大衛.G.愛潑斯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3年9月
- 入庫時間:2004-3-18
- 定價:76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1 作者簡介
1 作者序言
1 譯者前言
1 第一章美國破產法概覽
2 §1-1 美國破產法的起源
2 §1-2 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4 §1-3何謂美國破產法?
5 a.立法沿革
6 h.各州立法
7 §1-4破產案件的參與主體:術語一覽表
9 §1-5何謂破產?
9 §1-6破產案件的一般內容
9 §1-7第7章破產案件的一般內容
10 a.破產程序的開始
lo b.破產財產的收集
11 c.破產清算
11 d.破產分配
ll e.破產免責
1l §1-8 第13章及其與第7章的差別
12 §1-9 第11章及其與第7章、第13章的差別
13 a.第11章與第7章的比較
13 b.第ll章與第13章的比較
13 §1-10第12章及其與其他各章的差別
15 第二章程序的開始、駁回與轉換
17 A.程序的啟動
17 §2-1程序啟動概述
17 §2-2 自愿破產的案件,第301條
18 a.債務人的適格
20 b.合伙
2l c.破產法典對頻繁申請的限制
22 d.申請費用
22 §2-3共同破產案件
23 §2-4實體合并
24 §2—5 強制破產的案件,第303條
25 a.受制于強制申請的債務人
25 b.合伙
26 e.提出申請的債權人
28 d.破產案件的開始/救濟令
29 e.申請強制破產救濟的根據
29 f.在“強制空檔”期間債務人和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31 g.駁回與轉換
32 §2-6附屬于外國訴訟的案例
32 §2-7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后果
33 §2-8啟動破產案件的法律后果——財團財產的形成
33 a.定義的重要性
33 b.財團財產的范圍
36 e.可作為“財團財產”的申請后的財產
37 d.第7章或第11章案件中,個人債務人申請后的收入
40 e.破產財產的其他法定例外
41 f.限制轉讓財團財產的后果
42 B.駁回
43 §2-9何人可導致案件的駁回
43 §2-10放棄管轄權,第305條
44 §2-11 申請被駁回的后果
44 a.已結束的訴訟
44 b.未來的訴訟
45 §2-12駁回申請的根據
45 §2-13 自愿撤回
45 a.第7章和第11章
45 b.第12章和第13章
45 §2-14對第7章某個特定消費者“實質性濫用”的駁回
46 §2-15債權人提出的因對缺乏善意而駁回第11章申請的動議
47 a.像John-Manville那樣財力雄厚的公司提出的申請
48 b.擁有單一資產的債務人臨近喪失抵押物回贖權時提出
的申請
49 e.緊接實施新設分離之后提出的申請
50 §2-16在一系列申請中的善意問題
50 a.接踵而至地提出第13章申請
50 b.第19章或者第20章(或者更多章)的案例
52 c.不履行確認過的方案后重新提出第1l章申請
55 d.同時提起的申請
55 e.轉換
55 §2-17轉換的結果
55 a.財團財產
55 b.自由財產
55 c.對申請后/轉換前轉讓的撤銷
55 §2-18債務人轉換的權利
56 §2-19債權人轉換的權利
57 第三章 自動凍結
60 §3-1導言與概覽
65 A.凍結的范圍
65 §3-2凍結何時發生
66 §3-3凍結影響到何人
67 §3-4 凍結通常包括的范圍:三個方面
69 §3-5針對債務人的訴訟
70 §3-6針對債務人的訴訟一訴訟與其他程序
71 a.一般范圍和更寬的范圍
72 b.目的要件
73 c.何人受到保護
73 d.受影響的訴訟或其他程序
76 e.“針對債務人”
77 f.申請前的期限要求
81 §3-7 針對債務人的訴訟集體議價的“例外”
82 §3-8針對債務人的訴訟——追償行為
88 §3-9針對債務人的訴訟----公用事業服務的特別待遇
88 §3-10針對債務人的訴訟——通過擴張第362條對非債務人的
特別保護
88 a.為特定目的申請(主要是極少數的“一致利益’'“規
則”)
88 b.當涉及到隱蔽財產時對非債務人的臨時保護。
88 c.第12章和第13章中的“共同債務人”(第1201條和第
1301條)
88 §3-11針對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92 §3-12針對債務人財產的訴卜家庭債務的例外[第362條
(b) (2)]
92 §3-13針對財團財產的訴訟
93 §3-14針對財團財產的訴訟——對財團財產實施的占有和控制,
第362條(a)(3)
93 a-基本原理
97 b.訴因
99 e.請求支付的權利及其他合同權利
103 d.信用證
104 e.租約
107 f.來自政府的權利
107 §3-15 針對財團財產的訴訟~抵消權
110 §3-16針對財團財產的訴訟——財團財產上的有效擔保
113 §3-17 針對財團財產的訴訟——航空器上買價擔保權益的例外
(第1110條)
113 a.實質要件
113 b.解決辦法
113 c.凍結期滿
113 §3-18關于擔保權完善的寬限期[第363條(b)(3)]
1 13 a.關于偏頗性清償的破產法規定
114 b.關于優先權的州法規定
118 §3-19政府訴訟的例外
119 §3-20排除政府引發的訴訟一刑事訴訟[第362條(b)(1)]
119 §3-21排除政府引發的訴訟——行政訴訟[第362條(b)(4_5)
122 a.此例外的立法意圖
123 b.“政府機構”的含義
123 c.根據(b)(4)款執行治安或行政權力的訴訟或其他程
序
123 d.根據(b)(5)對裁決的執行和排除金錢裁決的內部限
制
123 e.對例外的外部限制
123 §3-22補充禁令
128 B.凍結持續的時間
128 §3-23凍結持續的時間
129 a.案件結束
129 b.破產免責被批準或者拒絕
129 e.財產脫離破產財團
129 d.救濟被批準
129 §3-24解除凍結的司法救濟——概述
130 §3-25 解除凍結的司法救濟——債務人對重整不需要的財產缺
乏權益[第362條(d)(2)]
132 a.債務人在財產中是否擁有權益?
134 b.財產是否為有效的重整程序所必需?
139 §3-26解除凍結的司法救濟——理由[第362條(d)(1)]
141 §3-27 解除凍結的司法救濟——理由[第362條(d)
(1)]——缺乏充分保護
141 a.應得到充分保護的擔保權益的確定和評估
143 b.明確風險(當充分保護必要時)
145 c.充分保護的判斷與提供
148 d.調整
149 §3-28 解除凍結的司法救濟——理由[第362條(d)
(1)]——正式的租約
149 §3-29 解除凍結的司法救濟——理由[第362條(d)
(1)]——惡意的破產申請
154 §3-30 解除凍結的司法救濟——理由[第362條(d)
(1)]——其他合適的管轄法院
154 §3-31 解除凍結的司法救濟——理由[第362條(d)
(1)]——一些程序事項
154 a.何人可以申請救濟(利害關系人)
154 b.何時申請救濟、如何決定救濟
154. c.解除凍結的效果
154 d.上訴
155 C.違反凍結的后果
155 §3-32宣告無效
155 a.一般規則
b.判決廢止
c.法定例外
159 d.與無效規則并列的僅“可撤銷”規則
161 §3-33損害賠償[第362條(h)款]
161 a.誰是原告?
162 b.誰是被告?
162 c.什么是過錯?
164 d.什么是賠償金?
165 e.錯誤與補救同時發生
166 §3-34損害賠償[第362條(h)款]——特權豁免
a.州政府
b.聯邦政府
168 c.根據第106條(a-b)款,對于第362條(h)款的損I
害賠償要求放棄豁免
170 §3-35損害賠償[第362條(h)]——藐視法庭
172 第四章財團財產的使用、出售或出租
173 §4-1 導言:第363條和第364條
174 §4-2對第363條的介紹——財產的使用、出售或出租
175 §4-3 _t~常的業務項目,使用、出售、出租,第363條(c)(1)
178 .§4-4在非正常業務內的使用、出售或出租,第363條(b)(1)
178 a.常規出售
180 b.根據第363條(b)出售全部或者幾乎全部財產
188 §4-5現金擔保物,第363條(c)(2)
189 §4-6現金擔保物,第363條(c)(2)——對未經批準使用現
金擔保物的制裁
193 §4-7 受他人權益約束的財產出售——擔保債權人,第363條
198 §4-8 不受他人權益約束的財產出售——競價:第363條(k)
199 §4-9不受他人權益約束的財產出售——共有人,第363條(h)
202 §4-10第363條(f)和(h)在非常規案件中的適用
202 §4-11第364條:概述
204 §4-12-if-常業務和非正常業務內的無擔保貸款,第364條(a)
和(b)
205 §4-13優先于其他管理費用的貸款、擔保貸款或優先擔保貸款,
第364條(c)和(d)
207 §4-14優先于其他管理費用的貸款、擔保貸款和優先擔保貸款,
第364條(c)、(d)——第364條(d)
210 §4-15 申請前債務的清償與追加擔保:混合擔保和Texlon案
217 §4-16第363條和第364條規定的通知和聽證
219 §4-17上訴,第363條(m)和第364條(e)
225 第五章租約與待履行合同
227 §5-1租約與待履行合同概述
229 A.第365條的范圍
229 §5-2何謂租約
231 §5-3何謂未到期租約?
231 §5-4何謂待履行合同?
231 a.法律界定的闕如
232 b.“Countryman教授的定義”:雙方均應繼續履行
233 c.立法沿革
234 d.“Booth'’案的標準:適用第365條的結果
235 e.單個合約中含有兩個(以上)的待履行合同
236 B.適用第365條的結果
236 §5-5承擔合同的結果
236 a.財團財產
237 b.管理費用優先
237 §5-6轉讓的結果
237 a。破產法典第365條的轉讓與普通法上轉讓之間的比較
238 b.轉租與租約轉讓的比較
238 §5-7拒絕的結果
239 a.作為合同違約的拒絕
239 b.不動產出租人的拒絕
240 e.知識產權出讓方的拒絕——1988年11月3日開始的案I
例
241 d.知識產權出讓方的拒絕——1988年11月3日之前開始I
的案例
241 e.作為行使撤銷權的拒絕
242 f.拒絕和諸如違約賠償金之類的合同條款
242 g.拒絕和競業禁止的合同條款
244 C.合同的承擔或者拒絕
244 §5-8法院的角色
247 §5-9拒絕或承擔的期限
247 §5-10拒絕或承擔的期限——第365條(d)(4)
251 §5-11拒絕或承擔的期限——合同條款和第108條(b)
252 D.不能承擔的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約
252 §5-12合同與租約條款
254 §5-13貸款或“金融貸款”
256 §5-14 “貸款”或金融貸款——同意金融貸款合同的承擔
256 §5-15準據法下的不可轉讓性
259 E.不可轉讓的合同
259 §5-16關于轉讓的法定限制
260 §5-17 關于轉讓的約定限制
262 F.承擔和轉讓的要件
262 §5-18第365條(b)規定的要件概述
263 §5-19違約補救與補償
263 §5-20對將來履行的充分擔保
263 a.充分擔保與購物中心租約
264 b.對將來支付的充分擔保
265 e.對租約或合同將來履行的充分擔保無需金錢支付
266 §5-21第365條(f)(2)規定的受讓人將來履行的充分擔保要
件
266 G.從破產申請到對合同作出處置的間隔期
266 §5-22對方當事人的履行義務
268 §5-23債務人的履約義務
268 a.非住宅性不動產租約
270 b.其他租約與合同
271 §5-24 }債務人的出租人獲得充分保護的權利
271 §5-25 間隔期內其他當事人的補償
271 H.特殊租約與合同
271 §5-26特殊租約與合同
272 第六章撤銷權
276 §6-1撤銷權概述
277 §6-2轉讓行為的撤銷權主體
280 A.偏頗性清償,第547條
280 §6-3偏頗性清償概述
283 1.偏頗性清償的構成要件
283 §6-4債務人在財產上存在的利益的轉讓
283 a.關鍵術語(特別是“轉讓”)
285 b.最常見的轉讓行為
286 §6-5債務人在財產上存在的利益的轉讓——價值的增加
286 §6-6債務人在財產上存在的利益的轉讓——自由財產的轉讓
286 §6-7債務人在財產上存在的利益的轉讓——第三方的財產和指
定用途的資金
288 §6-8對債權人實施的轉讓或為債權人利益作出的轉讓
289 §6-9對債權人實施的轉讓或為債權人利益作出的轉讓——具有
間接利益的偏頗性清償(間接偏頗性清償)
292 §6-10對債權人實施的轉讓或為債權人利益作出的轉讓——對
間接偏頗性情償的救濟(和levit案)
296 §6-11 偏頗性清償的追索期內實施的轉讓
300 §6-12偏頗性清償的追索期內實施的轉讓——一般規則:轉讓
的時間就是完善時間
300 §6-13 偏頗性清償的追索期內實施的轉讓——例外:10日內的
完善
301 §6-14偏頗性清償的追索期內實施的轉讓——提示:只有債務
人享有權利時轉讓才會發生
301 §6-15偏頗性清償的追索期內實施的轉讓——提示對追索期間
內的扣押令的效力
301 §6-16偏頗性清償的追索期內實施的轉讓——用支票進行的支付
302 §6—17偏頗性清償的追索期內實施的轉讓——關系人
308 §6—18債務人處于無力清償狀態時實施的轉讓
310 §6一19為了或者基于債務人先前的債務實施的轉讓
312 §6—20偏頗性清償的后果
317 §6—2l偏頗性清償的后果——擔保物的出售
317 2.偏頗性清償的例外,第547條(c)
317 §6—22例外概述
317 §6—23 同時發生的新價值,第547條(c)(1)
318 §6—24 同時發生的新價值,第547條(c)(1)——例外的范圍
320 §6—25 同時發生的新價值,第547條(c)(1)——新價值
326 §6—26 同時發生的新價值,第547條(c)(1)——交換
327 §6—27 同時發生的新價值,第547條(c)(1)——事實上的同
時發生
330 §6—28 同時發生的新價值,第547條(c)(1)——主觀期望的
同時發生
331 §6—29對正常債務的正常清償,第547條(c)(2)
333 §6—30對正常債務的正常清償,第547條(c)(2)——在正常
業務中產生的債務
334 §6—31 對正常債務的正常清償,547條(c)(2)——正常業務
中按照正常商業規則進行的清償
337 §6—32對正常債務的正常清償,547條(c)(2)——對長期債
務的清償
339 §6—33授權擔保利益,547條(c)(3)
343 §6—34后位新價值,547條(c)(4)
347 §6—35 庫存或者應收賬款上設立的浮動擔保,第547條(c)
(5)
357 §6—36法定擔保,547條(c)(6)
360 §6—37消費案件中的小額轉讓,547(c)(7)
362 B.第553條規定的抵消
362 §6—38概說:抵消的含義及其在破產中的意義,第553條
364 1.破產對抵消權的實質影響
364 §6—39第553條的一般規則
367 §6—40一般規則的要求
367 2.一般規則的主要例外
367 §6-41法定的例外
368 §6-42衡平的例外
368 3.破產法對行使第553條抵消權的程序性影響
368 §6-43 自動凍結制度
368 §6-44棄權
368 4.扣除
368 §6-45扣除
368 c.欺詐性轉讓
368 §6-46欺詐性轉讓概述
370 1.破產法典第548條規定的欺詐性轉讓
370 §6-47第548條概述
371 §6-48實際欺詐
374 §6-49推定欺詐
382 §6-50補救和抗辯
388 2.一些特殊問題
388 §6-51保證
388 §6-52融資購并
388 §6-53擔保物的出售
388 §6-54擔保物的出售——債務人財產上利益“轉讓”的強制銷
售
388 §6-55擔保物的出售——轉讓的時間
388 §6-56擔保物的出售——“合理對價”的確定
388 §6-57 自由財產的轉讓
389 §6-58 非自由財產向自由財產的轉換
389 §6-59偏頗性轉讓
389 3.依據州法確定的欺詐性轉讓,第544條(b)
389 §6-60,),11法規定的欺詐性轉讓[托管人作為實際債權人的繼受
人,第544條(b)]
392 D.“強臂”權,第544條(a)
392 §6-61 托管人作為擬制的擔保債權人或者買受人[第544條
(a)規定的“強臂”權]
403 E.對法定擔保的撤銷權,第545條
403 §6-62對法定擔保的撤銷權,第545條
408 F.賣主的取回權,第546條(c)
408 §6—63州法規定的取回權
408 §6—64破產中保留州法為賣主創設的取回權的重要性——第546
條(c)的作用
408 §6—65第546條(c)的效力
409 §6—66州法和聯邦法第546條(c)對取回權的要求
409 §6—67 占有和優先順位要求
409 G.破產開始后的轉讓,第549條、第542條和第552條
409 §6—68破產開始后的轉讓以及對破產開始后轉讓的撤銷概述
410 1.破產開始后的一般轉讓行為,第549條
410 §6—69破產后轉讓行為撤銷的一般原則
411 §6—70例外:經授權的轉讓行為
412 §6—7l例外:強制申請的案件
412 §6—72例外:不動產轉讓
412 §6—73依據549條行使撤銷權的時限
412 2.破產開始后第三人實施的轉讓行為
412 §6—74對不知情轉讓人的特別保護,第542條(c)
414 3.破產前擔保協議在破產開始后的效力,第552條
414 §6—75概述
414 §6—76一般原則,第552條(a)
416 §6—77例外,第552條(b)
420 §6—78例外的例外——第552條(b)的“例外”規定
422 H.撤銷的后果
422 §6—79撤銷后果概述
425 1.轉讓行為的無效
425 §6—80撤銷本身具有的無效后果及其與追還的不同
428 §6—81 第546條(a)規定的撤銷權的時限
428 §6—82第546條(a)規定的撤銷權的時限——適用性
428 §6—83 第546條(a)規定的撤銷權的時限——技術性細節
428 §6—84第546條(a)規定的撤銷權的時限——資格
428 §6—85 “股票經紀人”的抗辯(以及對金融市場的其他保護)
428 2.撤銷產生的權利保留,第551條
428 §6—86撤銷產生的權利保留,第551條
431 3.對受讓人的追還,第550條
431 §6—87基本救濟規則:對財產或者財產價值的追還
432 §6-88追還行為的相對人
438 §6-89所有善意受讓人擔保地位的提高
438 §6-90追還時限
438 I.擬制撤銷權
438 §6-91第510條規定的債權降格
439 §6-92第510條(a)規定的合意降格
440 §6-93第510條(c)規定的衡平降格
448 §6-94行使債務人的抗辯權:第558條
450 第七章清算
452 §7-1介紹
454 §7-2程序概覽
458 A.7章中的債權、費用以及分配
458 §7-3概述 .
461 §7-4破產債權的定義
461 §7-5破產債權何時產生?
463 §7-6破產債權何時產生?——養老金債務
463 §7-7破產債權何時產生?——公寓共管費用
463 §7-8衡平法上的救濟權可以構成一個“破產債權”嗎?
465 §7-9債權等級
465 §7-10破產債權的等級——擔保債權
466 §7-11破產債權的等級——管理費用
468 §7-12破產債權的等級——其他優先債權
469 §7—13破產債權的等級——超級優先債權,第507條(b)
471 §7-14第726條規定的財產分配
472 §7-15 第726條規定的財產分配——第726條(a)解釋上的困
難
472 a.何謂罰金?
472 b.遲延申報的債權
475 B.破產免責
475 §7-16破產免責:概說
477 §7-17拒絕給予免責:概說
478 §7-18拒絕給予免責:概說——個人債務人,第727(a)(1)
479 §7-19 拒絕給予免責:概說——欺詐性轉讓,第727條(a)
(2)
483 §7—20拒絕給予免責:概說——財務披露:第727條(a)(3)i
483 §7—2l 拒絕給予免責:概說——“破產犯罪”,第727條(a)i
(4)
483 §7—22拒絕給予免責:概說——資產交付,第727條(a)(5)
483 §7—23拒絕給予免責:概說——拒絕作證或拒絕遵守法院的命
令,第727條(a)(6)
483 §7—24破產免責的例外,第523條,概說
490 §7—25 破產免責的例外,第523條,概說——稅收,第523條
(a) (1)
495 §7—26破產免責的例外,第523條,概說——詐騙、欺詐和虛
假財務報告
499 a.第523條(a)(2)(A):詐騙,虛假陳述和實際欺詐
506 b.第523條(a)(2)(B):虛假財務報表的實質性要求,
合理的信賴與故意
509 e.第523條(a)(2)(c)
511 d.欺詐——因果聯系
515 §7—27債務豁免的例外,第523條,概說——未列入債務清冊
的債務,第523條(a)(3)
518 §7—28債務豁免的例外,第523條,概說——欺詐、虧空和侵
占,第523條(a)(4)
521 §7—29破產免責的例外,第523條,概說——離異生活費、撫
養費和扶助費,第523條(a)(5)
523 a.實體規則
528 b.律師起草離婚協議的經驗
529 §7—30破產免責的例外,第523條,概說——故意的或惡意的
傷害,第523條(a)(6)
529 a.概述
530 b.故意和惡意
531 c.惡意
535 d.總結
536 §7—31破產免責的例外,第523條,概說——罰金和罰款,第
523條(a)(7)
538 §7—32破產免責的例外,第523條,概說——罰金和罰款,第
523條(a)(7)——課稅罰金
540 §7-33破產免責的例外,第523條,概說——學生貸款,第523
條(a)(8)
540 a.概述
542 b.實體規則
543 c.不可免責性的例外
545 d.總結
546 §7—34破產免責的例外——第523條,概說一醉酒駕駛,第523
條(a)(9)
550 C.重新承認債務,第524條(c)
550 §7-35導論與概覽
553 §7-36程序
556 §7-37最大利益與不當困難
557 §7-38警示聽證會的時間選擇和遺漏
558 §7-39重新承認債務、贖回、協商和擔保債權人
562 D.反歧視待遇,第525條
562 §7-40反歧視待遇概述
564 §7-41針對政府機構的反歧視保護,第525條(a)
564 a.政府機構
565 b.“僅僅”
569 c.禁止的行為
569 d.救濟
570 §7-42針對私營雇主的反歧視保護,第525條(b)
571 E.駁回
571 §7-43第707條(a)
572 §7-44第707條(b)
575 §7-45第707條(b)——基本要件
575 a.主要地
575 b.“消費”債務
577 e.實質性濫用
579 §7-46第707條(b)——溯及力
580 F.贖回,第722條
580 §7-47導言與概覽
583 §7-48贖回的實質要件
584 §7-49評估
589 §8—1 導言:非破產法和破產法中自由財產的含義和重要性
594 §8—2破產法中有權申請自由財產的主體
595 A.破產法中可作為自由財產的財產
595 §8—3破產法中自由財產的法律淵源
599 1.非破產法中的自由財產
599 §8—4導言
599 §8—5 州法規定的自由財產
599 §8—6 州法規定的自由財產——動產
601 §8—7 州法規定的自由財產——不動產(家宅)
619 §8-23托管人的撤銷權,第522條(h)
621 2.債務人的獨立撤銷權,第522條(f)
621 §8-24導言
623 §8-25擔保是否在第522條(f)規定的范圍之內
629 §8-26 自由財產的確定
634 §8-27對擔保是否附設在債務人的財產利益上的確定
637 §8-28對損害的確定
641 §8-29程序問題
642 3.依據債務人的撤銷權來主張自由財產[第522條(i)]
642 §8-30依據債務人的撤銷權主張作為自由財產的財產[第522
條(i)]
643 C.破產預備中的自由財產“安排”
643 §8-31債權人的安排:讓債務人放棄自由財產和相關權利
644 §8-32債務人的安排:把非自由財產轉換為自由財產
648 13.虛假的自由財產
648 §8-33破產財團放棄的財產[埃里薩(雇員退休收入保險法)
計劃和其他養老金1
649 第九章個人重整:第13章程序與第12章程序
651 A.有固定收入的個人重整
651 §9-1 第13章的歷史沿革
653 §9-2第13章與第7章之比較
656 a.第13章案件的數量
657 b.第13章案件增加的原因
658 §9-3第13章的適格主體
663 §9-4第13章的程序
663 a.最初程序:申請,說明書,通知和方案
663 b.申報債權
664 e.申報債權對于依方案付款和債務免責的意義
666 d.申請后債權的申報和確認
667 e.擔保債權
667 f.債權人會議
668 g.批準方案的聽證:債權人提出異議的形式
670 h.第13章的托管人:任命、職責和報酬
670 i.托管人的報酬
673 j.共同債務人的凍結
674 §9-5方案:順位和清償——概述
675 §9-6)頓位和支付——擔保債權人和優先債權
675 a.擔保債權人
676 b.優先債權
677 §9-7一般債權人,差別待遇和最低標準
683 §9-8確定方案中要支付的數額:概說
685 §9-9最大利益判斷標準——概說
686 §9-10最大利益判斷標準——計算現值——標準的運用
690 §9-11方案的期間和可支配收入標準
692 §9-12方案的期間和可支配收入標準——第1322條(c):方案
的執行期間
694 §9-13方案的期限和可支配收入標準——預計的可支配收入
697 §9-14善意
704 §9-15調整債權人的權利——概說
706 §9-16調整債權人的權利——擔保債權和無擔保債權的調整和
長期債權的限制
707 §9-17調整債權人的權利——延緩與補救,第1322條(b)(5)
710 §9-18調整債權人的權利——對調整住房抵押的限制
716 §9-19可行性,第1325(a)(6)條
717 §9-20批準與免責
722 §9-21批準與免責——困難免責
723 §9-22批準過的方案的修改與撤回
726 B.第12章——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農場主
726 §9-23第12章的歷史沿革
726 a.第12章與第11章的對比
726 b.第12章與第13章的對比
726 §9-24第12章的適格主體
726 a.農場經營
726 b.戰略考慮
726 c.小結
726 §9-25第12章的程序與期間
726 §9-26 第12章的程序與期間——第11章程序的教訓
726 §9-27第12章程序的轉換與撤銷
726 a.基于債務人要求的轉換或撤銷
726 b.基于債權人要求的轉換或撤銷
726 c.小結
726 §9-28第12章程序中的實體規則
727 §9-29第12章程序中的實體規則——第12章方案的可行性
727 §9-30第19章和第20章:緊跟第7章提出第12章或第13章
728 第十章商事重整:法典第1l章
729 §10-1 歷史沿革與概述
731 §10-2 史沿革與概述——第11章程序的特性
733 §10-3 史沿革與概述——第1l章的程序流程
735 A.第11章申請提出之后的業務經營
735 §lo一4經管債務人的日常經營
736 §10-5對經營管理的限制
738 §10-6~.營管理中的決策權
739 §10-7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743 B.托管人、監察員、委員會
743 §10-8任命托管人的理由
746 §10-9任命托管人的理由——托管人的權力
746 §10-10監察員
748 §10-11各種委員會及其運行機制
748 §10-12委員會及其運行機制——委員會的組成
751 §10-13委員會及其運行機制——委員會的職權和職責
753 §10-14委員會及其運行機制——誰負責清償以及如何清償
754 C.重整方案
754 §10-15 實證考察
756 §10-16方案的基本內容:最大利益規則、填滿標準和絕對優先
規則
757 §10-17方案的基本內容:最大利益標準、填滿標準和絕對優先
規則——接受標準
759 §10-18方案的基本內容:最大利益標準、填滿標準和絕對優先
規則——最大利益標準
760 §10-19方案的基本內容:最大利益標準、填滿標準和絕對優先
規則——第1129條(b)填滿標準
760 §10一20方案的基本內容:最大利益標準、填滿標準和絕對優先
規則——第1129條(b)填滿標準一公平和公正待遇一
擔保權
762 §10—21 方案的基本內容:最大利益標準、填滿標準和絕對優先
規則——第1129條(b)填滿標準一絕對優先規則一無
擔保債權
765 §10—22方案的基本內容:最大利益標準、填滿標準和絕對優先
規則——第1129條(b)填滿標準——不公平的差別待遇
767 D.請求權
767 §10一23請求權受到削弱
768 §10—24操縱分類
771 §lo一25第1l章中有關擔保債權的特殊規則
772 §10—26第11章中有關擔保債權的特殊規則——第llll條(b)
(1):追索權
773 §10—27第11章中有關擔保債權的特殊規則——第llll條(b)
(2)
776 §10—28第ll章中有關擔保債權的特殊規則——第111l條(b)
(2)的例外
778 E.批準后的問題
778 §10—29把財產歸還給債務人
778 §lO一30債務人免責
778 §10—31重整方案的約束力
778 §10一32執行、調整和修改
778 §lo一33撤回與修改
778 F.總結回顧
778 §lo一34總結回顧:理論上的見解
781 第十一章第11章程序中的相關論題
781 A.債權
781 §11一l 問題的意義與概說
783 §11—2破產法典對債權的界定——第101條(5)
785 §11—3 債權產生的時間
790 §11—4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
792 §11—5債權評估[第502條(c)]
794 §1l一6債權評估[第502條(c)]——為表決而進行的債權評估
796 §11-7債權評估[第502條(c)]——為分配而進行的債權評估
798 B.大額債權
798 §11-8破產與大規模侵權
802 §11-9在第11章和第7章程序中的環境清理請求權
804 §11-10第1l章和第7章中的環境清理債權——破產法典規定
的相對優先權
808 §11-11 第11章和第7章中的環境清理債權一作為擔保債權的
清理費用
810 §11-12第11章和第7章中的環境清理債權——小結:較為妥
當的立法和司法處理方式
811 C.債務人提出方案的期間:“專有期間”,第1121條(d)
811 §11-13概述:專有期間與延期
813 §11-14期間延長的程序
815 §11-15期間延長的正當理由
819 D.信息披露與批準方案
819 §11-16概說
823 §11-17充分信息標準
827 §11-18懇請拒絕或接受競爭性方案
831 §11-19表決協議
831 §11-20就多份方案進行表決,破產規則3016
832 §11-21預先制訂的方案
833 §11-22預先制訂的方案——申請前的披露
834 §11-23預先制訂的方案——申請前的懇請
835 §11-24預先制訂的方案——為何使用預先制訂的方案
836 a.預先方案較破產程序外和解的優勢所在
約束所有債權人
稅收利益
原始發行折扣
837 b.預先制訂的ll章程序較常規1l章程序的優勢
837 e.預先制訂的11章程序的不足
838 E.絕對優先規則和新價值
838 §11-25 “絕對優先”規則概述
839 §11-26 “新價值”例外的起源和發展
842 §11-27 tR產法典規定的“新價值”例外
845 §11-28新價值例外的適用
848 §11-29新價值例外的適用——具體判例
853 §11-30新價值例外的適用——有關新價值例外的爭論
853 F.合伙的破產
853 §11-31概述
853 §11-32合伙與普通合伙人對債權人負擔的責任
853 §11-33分配順位
854 §11-34受凍結約束的債權人
854 §11-35受凍結約束的債權人——自動凍結,第362條
854 §11-36受凍結約束的債權人——禁令,第105條
854 §11-37合伙破產對執行合伙協議的影響
854 §11-38合伙破產對執行合伙協議的影響——債務承擔、讓與和
拒絕:第365條(c)和第365條(e)
854 §11-39合伙破產對執行合伙協議的影響——合伙和解協議和責
任分擔
854 G.實體合并
854 §1 1-40意義與原因
854 §11-41 案例與規則
856 第十二章管轄權與程序
856 A.管轄權及其權限分配
856 §12-1導論與概覽
859 §12-2 Marathon案與核心訴訟程序
864 §12-3 Marathon案與核心訴訟程序——相關程序
866 §12-4 A.身傷害案件
869 §12-5放棄管轄權
871 B.管轄地
871 §12-6案件管轄地,第1408條(1)
873 §12-7案件管轄地,第1408條(1)——關聯公司,第1408京
(2)
875 §12-8訴訟管轄地,第1409條
877 §12-9管轄地的改變,第1412條
877 §12-10管轄地的改變,第1412條——合適的管轄地
879 §12-11 管轄地的變動,第1412條——不適當的管轄地
881 C.上訴
881 §12-12上訴
884 D.陪審團審判
884 §12-13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884 §12-14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Granfinanciera案
896 §12-15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Granfinaneiera案之后陪審團
審理的案例
896 §12-16主持案件審理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