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6321
- 書名: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的沖突與協調
- 作者:董立坤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4年8月
- 入庫時間:2004-11-10
- 定價:48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一部歷時7年之久,60余萬字的工程終于完成了,我真有一種解放的感
覺!
1996年5月17日,全國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向我下達了《國家社科規
劃基金資助課題立項通知書》,通知我所申報的《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
沖突與協調》“已獲批準立項”為“九五規劃重點課題”。在眾多的申請者中,
國家社科規劃辦公室,通過重重競爭和評選,最終決定把這個項目交付給
我,這是全國社科界,尤其是法學界的前輩和同仁對我的重托和信任。自那
時以來我一直承受著這份重托:我時刻思考著這個課題,不斷地搜尋著有關
的信息和資料。時間不斷地向前推移,我心理負擔也日益沉重,因為新的成
果不斷涌現,新的有待研究問題也不斷涌現,我的研究計劃也在不斷地改
變,研究的重點和難點也與日俱增,而可供我研究用的時間卻總是不能如
愿……時不我待,我和課題組的同志破釜沉舟、奮力沖刺,今天終于可以交
卷了!
本書分三編十三章。
第一編:“一國兩制”與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的沖突與協調。中國
區際法律沖突是從“一國兩制”開始的,“一國兩制”開創了中國區際私法的
新紀元,不從法律上認識一國兩制是無法說清楚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的。
過去,人們多以一國兩制是一個政治構想,一種政治理論來論述它。其實.
從法律角度看,一國兩制是一個法律現實,一個包含著不同法律和法律制度
的法律體制。中國內地法律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沖突與協調,從某種
意義上說是“一國”與“兩制”的沖突與協調,只有弄清楚“一國兩制”的深刻
法律涵義,才能從根本上找到協調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沖突的
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的沖突與協調
途徑與方法。這是本書同其他一切相關著作不同之處,也是本項目最深刻
的理論認識。本編分三章:第一章,“一國兩制”從理論構想到法律現實;第
二章,基本法是協調內地與香港法律沖突的基本法律;第三章,香港特別行
政區行使對外事務權的法律協調。本編是全書的根本,也是全書的脊梁,其
真正的意義就在于:一國兩制不再僅僅是一個政治構想,一個政治現實,也
是一個法律現實,一個嶄新的法律體制,內地與香港的法律沖突與協調也包
含于這個體制之中。
第二編: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民商事法律的沖突與協調,這是傳統的法
律沖突問題,過去在相關的著作中都有所論述,所不同的是,本文對所涉及
的相關問題都根據內地與香港有關規定,并結合中、港兩地最新的立法和司
法實踐,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比較分析,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解決相
關法律沖突的途徑和方法。
第三編:內地與香港司法程序法律的沖突與協調,具體研究了內地與香
港的司法管轄權、民事證據規則、文書送達、證據調查、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
的承認和執行等諸多涉及內地與香港地區的司法協助問題。內地與香港地
區實行完全不同的司法體制,從而使上述相關問題的法律沖突十分突出,法
律協調和司法互助也就十分重要。
本項目由我主持,統籌安排了相關主題的研究,我還撰寫了本書第一編
各章和第三編第十章的大部分。第二編各章分別由蔣筱熙(第四章),唐衛
華、潘亮、蔣琳、趙粵茹、郭平、邱萌(第五章),李磊(第六章),王秋華(第七
章),趙蓓(第八章),李侃(第九章)所完成。第三編的第十一章為廣東省東
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學在讀博士生程春華同志執筆。第十
章第四節、第十一章第三節為張淑鈿撰寫。第十二、三章分別由趙蓓、李磊
完成。
本項目在完成過程中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黃繼兒律政專員的指
導和幫助,在此特向黃繼兒先生致以深深的謝意!
本項目所有參加者的刻苦鉆研精神,嚴肅認真的治學態度令我感動,創
新思維給我以啟示,在此,我謹向每位參加者致以深深的謝意。由于本書由
我策劃構思,審核定稿,其有任何不妥之處概應由我負責。我也誠懇地希望
海內外的專家以及廣大的讀者不吝批評賜教。
期望本書能為“一國兩制”法律制度的成功,為協調平衡內地與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法律沖突有所裨益。
序
謹以本書獻給為實踐“一國兩制’’做出重大貢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國務院發展中心港澳
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董立坤
2004年5月1日
總計6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