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7901
- 書名:民商法辭典(增訂版)
- 作者:徐開墅
- 出版社:上海人民
- 出版時間:2004年7月
- 入庫時間:2005-3-27
- 定價:8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一、這本《民商法辭典》是一部具有中型規模的法學專業辭書。它的編輯和出版是為了適
應我國改革開放的經濟形勢的需要,提供中等法律、商業學科和大學法學、商貿院校在校學生、
研究生、一般司法工作者、法學工作者、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等學習、工作參
考之用。
二、本辭典共選辭條近2 200條,其中選自民商法學科的,約70%,與民商法有密切關系
的其他法律、法規,如經濟法、金融財政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行政訴
訟和仲裁制度等主要詞匯,約占30%。
三、本辭典按詞目第一個字的筆畫數編排,筆畫數相同者以起筆筆形一、I、J、1(包
括各種折筆)為序。第一個字相同的詞目,字數少的在前,多的在后;字數相同的,按第二個字
的筆畫和起筆筆形排列。
四、一詞多義的詞目,用①②等分項解釋,但以法學的內容為限。
五、本辭典所列辭條,大多數附有英文譯名;少數辭條原名來源自拉丁文或者法文的,則
不列英文,而改列拉丁文或法文。例如不可抗力(法)force majeure;極個別辭條,因為歷史上
用過,例如“七出”,沒有適當外文可以對譯,即不予生硬配譯。此外,對時過境遷、已無實用價
值的辭條,除有歷史意義的適當保留,只作簡單闡明原義外,一般不再編入。
六、由于我國經濟、金融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發展,近年來國家加快了立法步伐,有關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我們對1989年已編成的初稿不得不經多次修改
和增補。同時,為了協調和統一編委和出版社的不同認識,曾一再推延了出版時間。
七、再由于在我國改革開放中,新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相應頻繁出現,新舊體制不僅需要轉
軌,有時還難免有并行的情況,這給法學辭條的釋義帶來了不可避免的困難。我們唯有立足于
我國國情,目光向前看。向著改革開放,向著有利于生產力發展,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參照世界
發達國家的立法例和我國立法、司法和學理解釋相比較來闡述辭條。例如,我們主張不動產抵
押權應該與動產(或者權利)質權區分開來;主張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應以登記時生效;主張建立
物權制度,建立信托制度;等等。我們原旨在于促進立法的完善。如有不妥之處,請專家、學者
指正。
八、本辭典的辭條的編寫系按撰稿人專業特長分工撰寫初稿,由編委分工初核,副主編進
行字斟句酌地校訂、復核,最后由主編定稿。其中黃光鈺老教授不但親自動筆撰寫部分辭條,
又在復核中花費了大量精力。在增補修改辭條和編目、譯名方面,張國炎、楊鵬飛、鄭孝平、湯
奧博等碩士擔任了不少繁瑣任務。在學碩士生陳紅、倪受彬、臧廣生、牟榕、黃迎等參加了清樣
校對工作。
九、在本辭典的編寫、審校、定稿、出版過程中,我們雖想盡力遵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同
時吸收近十余年來經濟體制改革成就和法制建設、法學研究的新成果,力求辭典內容豐富正
確,并有利于實際應用,但限于我們的學術水平、編撰能力,對辭典出版的經驗不足,難免會有
不少缺點甚至錯誤之處,務請讀者批評指正,以便在再版時訂正和補充。
十、在本辭典的編輯和出版方面,我們得到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在此,我們謹向上海社
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華東政法學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安徽大學法律系、上海海運學院、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上海大學法律系、復旦大學法律系表示衷心的感謝!
十一、我們在編寫和審校過程中,參考過下列資料:
1.司法機關編印的《民事手冊》、《司法手冊》,以及各種法律匯編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國
務院、最高人民法院編印的歷年公報;
2·法蘭西、德意志、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國民法典,舊中國民法典、商事法規,法國、德國、
日本商法典,前蘇俄和東歐諸國民法典、經濟法規,英美法系的判例匯編和單行法規;
3·我國的《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法律詞典》,和臺灣省的《法律學詞典》;
4·《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美國百科全書》、日本的《世界大百科事典》、《蘇聯百科全書》;
5·美國的Black's Law Dictionany,英國的Oxford Companion to Law;
6·國內外有權威性的民商法著作。
在此,我們一并深表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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