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8852
- 書名:法律人之治-法律職業的中國思考(法律人叢書)
- 作者:孫笑俠等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5年4月
- 入庫時間:2005-5-23
- 定價:36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l 緒論——法治發展的差異與中國式進路
1 一、“對極”與“逆流”
1 (一)中西法治觀念的“對極”
2 (二)中日法治改革的“逆流”
3 二、法治的最低共性以及與依法治國的區別
3 (一)最低限度的法治共性
4 (二)法治與依法治國
6 三、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的突破口
6 (一)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
7 (二)中國司法改革或重構的兩個基石
8 四、中國法治發展的最大障礙
10 五、中國法治發展的兩種主體性推動力
10 (一)推動力與進路的思考
11 (二)市場經濟造就法治的消費者——新一代市民階層
12 (三)法治乃法律人之治
16 第一章法律人之治與職業素養
16 第一節法律人的技能與倫理
16 一、法治乃“法律人之治”
18 二、法律人共同體形成的標志
22 三、分工、職業化與職業素養
26 四、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31 五、法律人職業倫理的意義
36 第二節法律人之治為什么不會走向人治
36 前言
39 一、法治乃“法律人之治”
39 (一)法律人因素在法治概念中的凸現
43 (二)法律人在“韋伯式進路”中的轉承作用
47 二、人治與人的因素
47 (一)人治的特征
49 (二)人治的缺點
51 (三)人治中的“人”和法治中的“人”
54 三、阻隔人治:法律職業素養對理性司法的保障
54 (一)職業行話確保“權利一義務”的量化性與法官思維的精
確性
56 (二)知識與技術的壟斷保證司法自治
58 (三)形式理性主義和司法中立
60 (四)法律至信與司法優先
62 四、阻隔人治:法律職業素養對行政法治的保障
63 (一)規則至上與信息公開制度
65 (二)程序思維與聽證制度
66 (三)法律人素養與職能分工、權力制約
68 余論:中國法學家群體的作用
70 第三節論法律人職業素養的技能性構成
70 一、信任危機中的中國法律人與缺失的職業內涵
70 (一)信任危機中的中國法律人
72 (二)法律職業的基本特征和條件
74 (三)技能與倫理:中國法律人缺失的“職業”內涵
75 (四)法律技能:法律人職業素養的核心
76 二、技能性構成之一:法律語言
77 (一)法的形式化和現代法律語言的形成
79 (二)法律概念的基本功能
82 (三)法律語言對法律人的意義
87 三、技能性構成之二:法律知識
88 (一)法律(法學)是一門知識嗎?
92 (二)法律知識的內容和分類
93 (三)法律(法學):從規訓(約束)到統治的專門知識
93 (四)抽象理論學習對法律人的必要和意義
95 四、技能性構成之三:法律技術
96 (一)一類緘默和個人化的知識
97 (二)法律技術的特性
98 (三)法律技術的內容和分類
102 結語
104 第二章法官職業化
104 第一節論法治國中法官權威的基礎
104 前言
107 一、法官權威的內涵
107 (一)一般權威的界定
109 (二)法官權威的內涵
111 二、法治國中法官權威的體制基礎:獨立的地位
111 (一)概述
112 (二)法官的獨立地位之內容
1 16 (三)法官的獨立地位對法官權威的意義
119 三、法治國中法官權威的專業基礎:職業技能
119 (一)概述
120 (二)法官職業技能的內容
124 (三)法官職業技能對法官權威的意義
127 四、法治國中法官權威的倫理基礎:職業道德
127 (一)概述
128 (二)法官職業道德的內容
130 (三)法官職業道德對法官權威的意義
134 五、中國傳統法官權威的基礎評析
134 (一)中國傳統司法的基本形態
138 (二)中國傳統法官權威的主要基礎
141 (三)對中國傳統法官權威的基礎之反思
142 余論:重塑現代中國法官的權威
146 第二節法律解釋:方法、制度與實踐
146 前言
148 一、作為方法的法律解釋
148 (一)方法之于法律解釋
152 (二)意圖論
156 (三)文本論
160 (四)動態論
165 (五)小結
167 二、作為制度的法律解釋
167 (一)問題的由來
169 (二)法律解釋的制度實踐史:史的概觀
172 (三)法律解釋權的制度分配
180 (四)法律解釋方法背后的制度意義
187 (五)小結.
188 三、作為實踐的法律解釋
188 (一)為什么法律解釋是實踐的?
189 (二)作為實踐的法律解釋的特點
198 (三)小結
200 結語:當代中國法律解釋制度簡析
204 第三節論法官職業責任’
206 一、法官責任與法官職業責任
206 (一)法官責任與法官職業責任由來
209 (二)法官責任和法官職業責任的概念及其關系
212 二、法官職業責任的追究
212 (一)法官職業責任追究的限制性規定
214 (二)法官職業責任追究的實行機關
216 (三)法官職業責任的責任方式
219 三、我國法官錯案追究制及其實踐誤區
219 (一)“錯案追究制”下的法官職業責任制度
220 (二)“錯案”判斷標準及其弊端
223 (三)“錯案”判斷標準的前提預設
226 四、“錯案”判斷標準的重構
226 (一)法律判斷的確定性問題
229 (二)事實判斷的確定性問題
230 (三)以程序正義作為判斷“錯案”的標準
239 五、我國法官職業責任制度的初步構想
239 (一)獨立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建立
240 (二)法官懲戒委員會的組織
241 (三)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懲戒事由以及懲戒種類
241 (四)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理程序
242 第四節法院引進競爭機制之反思——以法官競崗為例
243 前言
244 一、法官競崗的背景、含義與合理性
244 (一)法官競崗的背景
248 (二)法官競崗的含義
250 (三)法官競崗的合理性
252 二、理念和制度的發展與法官競崗的困境
252 (一)理念:從“專政工具”到“法官職業化”
253 (二)制度:從“復轉軍人安置”到“統一司法考試”
257 (三)法官競崗的困境
258 三、法官競崗中的問題反思
259 (一)法官競崗強化了法院管理的行政化
261 (二)法官競崗為各種外來力量干預司法提供了機會
263 (三)法官任職的不穩定損害了司法權威
266 (四)對“更大的官”的追求使得法官職業庸俗化
268 (五)法官競崗占用法官大量時間和精力導致副作用
270 (六)對法官的重新任命虛化了既定法的規定
272 結論
277 第三章律師職業倫理與政治參與
277 第一節程序倫理與道德底線——對律師職業道德的社會學分析
277 前言
279 一、角色的規定
279 (一)角色、規范與職業
285 (二)律師的角色定位
294 二、對律師職業倫理的外延性分析:從條文性規范出發
294 (一)道德范疇還是法律范疇?
296 (二)對條文的規范分析
302 三、對影響性倫理評價因素的分析:從經濟倫理學出發
302 (一)律師行為的市場性與倫理性
305 (二)商業因素與經濟倫理
309 四、道德底線:可接受度與合理性
309 (一)道德底線與品格要素
3 10 (二)對律師職業倫理的大眾評價與理性分析
312 小結
313 第二節通往政治之路——對律師參與政治的考察
313 緣起:法治、人及其他
317 一、考察律師功能的傳統徑路
320 二、通往政治之路
320 (一)美國政壇上的律師型政治家
323 (二)通往政治之路
329 三、律師與政府決策
329 (一)政府決策中的律師統治
333 (二)商業化、利益多元與律師參與決策
340 四、從法律參與到政治參與
345 五、律師之政治參與命題在中國
352 六、展望與意見
356 第四章法學教育:制度化的法學院
356 第一節法學院的記憶:制度性意義的歷史追溯——對制度變革和社會
轉型的回應
356 前言
358 一、波洛尼亞大學及早期的法學院——近代法律秩序的孕育
361 二、近現代歐美的法學教育——法律體制的環節
365 三、古近中國和日本——發展與變革的訴求
367 第二節法學教育的知識對象——法律與法治是什么
367 一、法學教育的知識對象——知識分類的傳統與現代分工視角
370 二、法律是什么——法與道德辨
373 三、法治是什么——形式、制度與價值
373 (一)形式意義的法治
374 (二)制度層面的法治
377 (三)價值層面的法治
377 四、分層的法學教育知識內容——歷史教訓與現實要求
381 第三節法學院的制度性意義——角色定位與分析
381 一、方法論與角色的界定
384 二、法學院的制度性意義
385 (一)法學院與法律制度——締造與革新
386 (二)法學院與整體社會制度——法治和政治文明的守望
389 (三)法學院與法治精神——站在歷史的廢墟上
391 第四節構想制度性意義的中國法學院
391 一、構想的基礎——信心判斷與制度變革
393 二、實現制度性意義的中國法學院——目標與措施
393 (一)目標定位與法學院精神
394 (二)接近制度性意義的法學院
405 結語
408 附件1法學院入學宣言
409 附件2對法學院資格評定的考量因素建議
411 本章主要參考文獻
總計4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