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的主要寫作目的有兩個,所以應該有兩篇序言。第一篇短小的序言主要針對那些在比較法和司法程序等領域中從事教學工作的人員。這本書在寫作的時候就著眼于這些課程。這本書的寫作并不以任何它所考察的法律體系或法律的先前知識為前提。我在寫這本書時,盡我最大可能做到直截了當。第一章提出了有關法院在沖突解決、社會控制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法院的造法活動,及作為事實認定者也作為法律的確定者的一審法院和上訴法院之間的關系等問題的總的看法。其他章節描述了普通法系、民法法系、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的法律傳統。第一章的概括性提法既可適用于美國法院也可適用于其他國家的法院,該章結束部分對共產主義國家的法院進行了一個簡要的概括評述。所以可以很方便地用有關美國或共產主義國家法院的資料(或兩者)來補充本書的內容。
第二篇序言與第一篇相比就有些復雜了。我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比較法是一個相對令人失望的領域。絕大多數情況下,比較法就是指出一個國家的程序法和實體法與另外一個國家的程序法和實體法不同和相似的地方。但是在做完這些比較之后,沒有人知道下一步該做什么;蛘吡硗庖环N情況是,同時提出對許多法律制度的描述,同樣最后沒有特別的結論。法律改革者可以利用在這些方式下得到的知識,建議對看起來比本國的運轉得更好的外國法律制度進行移植。法律移植的反對者也會利用比較法上的知識來指明大多數法律制度與本國的法律體系密切的聯系在一起而不能在域外得到良好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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