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議主席保羅.亨利.斯帕克在1946年國際法院
第一次開庭時就適時說明了國際法院的重要性:我不敢說法院是聯合國最重要的機關;但我想我可以說無論如何沒有比法院更重要的機關。或許大會的人數更多,或許安全理事會更引入注目……法院的工作可能不太顯眼,但我深信這項工作極為重要。
作為多年從事國際法教學和研究的學者,編寫本書的直接動因來源于國際法的教學需要和實踐。我在國際法的教學過程中,了解到眾多學生希望能讀到結合國際法最新案例分析國際法及其新發展的專著和教科書。因此,我在給研究生講授國際法和國際刑法的相關課程時,采用師生互動研究國際法院最新案例的教學方法,并決定在此基礎上編寫國際法新近案例研究一書。
對于學習國際法的學生來說,研究國際法院的案例有助于理解兩個關鍵問題:第一,什么是國際法?第二,怎樣適用國際法?而研究國際法院的新近案例,則有助于學習、遵守和適用現行有效的國際法。本書選取1990年到2003年的國際法院案例進行研究,不僅因為這一時期是我們身處其中的國際社會和國際法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還因為這一時期國際法院的案例對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提出了一系列我們亟待專門研究的新問題。學習和研究國際法院的案例,不僅是學習和研究國際法的需要,也是加強中國法制建設的需要。曾任紐倫堡檢察官的本杰明.費倫茨先生有一句名言,“沒有正義就沒有和平,沒有法律就沒有正義,沒有一個法院來裁定在特定情況下,什么是正義、什么是合法,就沒有有意義的法律。”今天,世界上沒有任何司法機關具有與國際法院相同的決定整個國際社會法律問題的能力,沒有任何其他的司法機關向世界上的各個國家提供了如此良好的促進法治的機會。在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的21世紀,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的國際法院在國際法治中的作用和責任日益彰顯,國際法治與各國法治的互動更加密切。國際法治是我們這個時代的要求,但國際法治不會自動形成實現,需要國際社會強有力的推動。在當今的國際社會,國家依然是推動國際法治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力量。我國作為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在促進國際法治的發展以及際法治和中國法治的互動方面負有更重要的責
任。中國應進一步推動國際法治和中國法治的良性互動,是因為國際和平和可持續發展需要通過國際法治來保障,中國法治也需要良好的國際法治環境。這就要求我們關注國際法院的成功和不足。國際法院的審判實踐及其分析法律問題的方法和思路,對于我國法官和其他法律人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作為國際法領域的中國學者,編寫本書寄托著我們的美好期望:推進國際法治和中國法治的良性互動。
編寫本書的另一個動因來源于我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研究項
目——國際刑法公約的實施和國家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一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犯罪的法律控制。根據項目規劃,研究國際法院的案例是基礎性的工作。
本書在結構上分為二十一章。第一章是國際法院的簡介。從第二章到第二十章,對17個訴訟案件和2個咨詢案件進行分析探討。各章包括三部分內容:案情簡介、案件程序與裁決以及法律評論。本部分內容具有以下特點:第乙,資料來源于國際法院英文案例的第一手資料。在案例材料選擇方面,力求“實事求是”反映每個案件的原貌,避免以個人好惡“斷章取義”,歪曲案件的實際情況。這種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取材的態度,不僅是對國際法院的尊重,奠定了研究和分析案例的堅實基礎,也旨在為讀者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資料。第二,在每個案件判決部分,不僅僅寫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院決定,還附上各個法官的相關聲明、個別意見和異議意見。這些聲明、個別意見和異議意見有助于我們從廣度和深度思考法院的判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國際法問題。這些法官個人意見,雖然沒有成為主流意見進入判決而成為“確認國際法”的證據,但有的個別意見極具學術價值,有的異議意見指出了國際法存在的問題和新的發展趨向。因此,對于從事國際法理論研究和處理國際法律實踐問題的法律人而言,這些聲明、個別意見以及異議意見不應該被忽視。第三,在法律評論部分,一般精選兩個問題將國際法院判決與國際法治結合起來進行多角度、綜合的比較分析研究。也就是說,以案件和法院判決中提出的問題為重要尺度,對法院在該案中與法院過去類似
案件的決定進行縱向比較,對法院決定或法官意見在國際公約和國際律
實踐中的反映進行橫向比較.從而對國際法院的實踐在國際法中的位置、國際法院的實踐對國際法的影響以及國際法院面臨的挑戰和國際法的新發展等理論和實踐問題得出比較合理可信的結論。將國際法院實踐與國際法治結合起來考察,是本部分法律評論的重要特色,也是本書研究貫穿的主線。第二十一章以國際法院和國際法治為題對國際法院訴訟和咨詢的新近實踐進行總結和評論。在正文之后,本書的附錄包括中英文對照的部分專用術語和案例名錄。
本書是采取集體討論、分工研究和獨立撰寫的方式完成的。我作為本書的主編,首先選定了相關的國際案例、國際公約和國際法律文件以及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確定了該書的編寫目的、結構和人員。本書從2002年3月開始啟動,到2004年9月最后定稿。武漢大學博士研究生蘭花、張穎軍在2002年的初稿編寫過程中,武漢大學博士研究生宋杰在2003年和2004年的稿件增補、修訂過程中,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研究生何帆、范紅旗、廖詩評在2004年的本書定稿和附錄匯編過程中均協助主編做了大量工作。
編寫組成員具體分工如下(按所寫章節排序):
邵沙平(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第一章、第二十一章;
張穎軍(法學博士研究生)第一章、第四章;
馬冉(法學博士研究生)第二章;
王勇(法學碩士)第三章;
金錚(法學博士研究生)第三章;
丁明方(法學博士研究生)第五章;
錢薇(法學碩士)第六章;
胡傳海(法學碩士)第六章;
陳喜峰(法學博士研究生)第七章;
蘭花(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八章;
韓悅(法學碩士)第九章、第十三章、第十六章;
廖詩評(法學博士研究生)第九章;
宋杰(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十章、第二十一章;
李良林(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十一章;
楊永亮(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十二章;
羅國強(法學碩士)第十三章;
劉芳雄(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十四章;
杜艷(法學碩士)第十五章;
范紅旗(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十五章、第十九章。
歐海燕(法學碩士)第十六章;
何帆(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十六章、第十九章;
曾澤東(法學碩士)第十七章;
趙勁松(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十七章;
萬先運(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十七章、第二十章;
賀瓊瓊(法學博士研究生)第十八章。
在對本書的審校過程中,我們有幸請到下列已獲得國際法專業博士學位的國際法學者擔任審校。
審校組成員具體分工如下(按所審章節排序):
王光賢(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第二章、第六章;
袁沽潔(法學博士、華南師范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第三章;
宋連斌(法學博士,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第四章;
姚艷霞(法學博士,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律系講師)第五章;
周文(法學博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第七章;
張英(法學博士、深圳大學副教授、國際法系副主任)第八章;
陳衛東(法學博士,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第九章;
劉遠山(法學博士,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第十章;
余民才(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第十一章;
孫煥為(法學博士,中國建設銀行)第十二章;
陳道麗(法學博士,中國交通銀行)第十二章;
鄧列(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國際法系副主
第十三章;
鄧永杰(法學博士、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四章;
楊成銘(法學博士、北京理工大學副教授)第十五章;
郭玉軍(法學博士、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國際私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導師)第十六章;
黃德明(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國際法教研室主任)第十七章;
黃志雄(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第十八章;
何易(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第十九章;
李壽平(法學博士)第二十章。
編寫和審校國際法院案例是一項艱巨甚至痛苦的任務,編寫和審校一個案例不僅要查閱和翻譯大量的第一手英文資料,更得費盡心思推敲和提煉法律意見。參與本書編寫和審校的全體同仁為完成此書,進行了艱苦細致的翻譯、撰寫、審校和修訂工作。本書的出版是編寫組和審校組全體成員共同努力的結果,是上述成員以及所在單位支持的結果。在本書的編寫過程中,我們的工作還受益于諸多國際法前輩和同仁的關心和支持。在此,對
所有關心、幫助和參與此書編寫和審校的單位和個人表示衷心的感謝。
本書的出版得到了商務印書館的大力支持,承陳小文博士負責本書的規劃、王曦女士擔任本書的責任編輯,在此深表謝意。
本書不當之處,懇請讀者指正,以便我們今后加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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