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制度歷史悠久、內容精深,是私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與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不當得利制度最為突出的特點是其在各
國法制上的巨大差異,故有“比較法上千變萬化的精靈”之雅稱。
在此背景下,對不當得利的法律沖突等一系列國際私法問題展開研
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有鑒于此,本書主要從
比較法和國際私法的視角,來探討不當得利的相關問題。除引言
外,全書共九章,約三十萬言。
第一部分為“引言”,系在尚未進入主題分析前,對研究的意
義、國內外研究現狀、文章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主要思路提出基
礎性說明,以提挈全文。
正文第一章為“不當得利的概念、歷史沿革與法哲學基礎”。
本章先設一節,對“不當得利”的概念與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做
出闡述,以明確研究范圍、提示研究重點。第二節“不當得利的
歷史沿革”,系從比較法的角度來探索不當得利制度的源流與發展
歷史,以及各國法制在繼受此項制度時所作的變革與調整,從而勾
勒出不當得利制度兩千多年來的演化脈絡,并厘清其發展規律。不
當得利制度從其誕生之日起,就與公平、正義等自然法理念息息相
關,而其思想根源更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克倫理學》
中關于“矯正正義”所作的論述。這些樸素的自然法理念仿佛一
只看不見的手,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不當得利制度的發展,即使在
法制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仍不失其重要意義。為此,本章專設第
三節“法哲學基礎”,以從法哲學的高度對不當得利制度進行審視
與思考。
第二章系“大陸法國家的不當得利制度”。德國與法國是大陸
法系的兩個核心國家,其法律制度極具代表性。所以,本章設兩
節,分別介紹德國與法國的不當得利制度。德國民法采用物權行為
無因性理論,不當得利請求權具有調節因該理論而生財產變動的特
殊規范功能。是故,德國的不當得利制度適用范圍較廣,其在整個
民法體系中的地位頗為顯赫。緣此,《德國民法典》設立了統一的
不當得利制度,并在此基礎上產生了不當得利的類型化理論,形成
了相當完備且復雜的不當得利法律體系。相比之下,由于法國奉行
物權行為有因性理論,不當得利的適用范圍及其在民法體系中的地
位稍遜一籌,故《法國民法典》沒有建立統一的不當得利制度,
僅設個別條款,以資調整。本章在對德、法兩國的不當得利制度予
以分別論述時,特別注重比較分析,對兩國制度的不同之處,力爭
在行文中一一做出交代。于此,德、法兩國不當得利制度的差異與
沖突盡收眼底。
第三章系“英美返還請求權制度”。本章綜合利用各種研究方
法,對英美返還請求權制度做丫較為詳細的梳理與研究。與不當得
利在大陸法上早已確立獨立地位不同,英美法上長期缺失統一、獨
立的不當得利制度,直至20世紀中后期,隨著返還請求權由單純
的救濟方式發展為獨立的請求權基礎,這一狀況才得以改觀。返還
請求權雖然在名稱上有所不同,但其基礎為不當得利之返還,因此
實質是與大陸法上不當得利制度相平行、對應的法律制度。如此,
大陸法在不當得利領域一枝獨秀的局面被打破,不當得利在兩大法
系的發展終呈并駕齊驅之勢。本章第一節闡述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
件;第二節依據返還請求權的兩大基本類型,對獨立返還請求權與
不法行為返還請求權分別進行介紹;第三節則從構成、類型、排除
事由以及返還客體等四個方面著眼,將英美返還請求權制度與德、
法兩國的不當得利制度作了總結性的對比與分析。這樣一來,不當
得利制度在各國法制上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就昭然若揭。這為全面
把握不當得利制度的內涵,尋找各國不當得利法律規則的異同點,
從國際私法角度審視該制度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四章為“不當得利在若干國家國際私法立法中的地位”。本
章以前兩章所做的研究為基礎,從比較國際私法的角度,依不當得
利在各國實體法上的不同地位,將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區別為兩類三
組,分別觀察不當得利在其國際私法上“應然”與“實然”的地
位。在分析完代表性國家的有關立法后,本章專設一節,介紹歐盟
新近制訂的《羅馬公約II》,重點評析其關于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
適用條款。對各國立法與國際條約的相關條文展開細致檢視與比較
分析,對于構建緊跟發展潮流的、開放性的不當得利國際私法體系
具有非常現實的啟示意義。所以,在前幾節研究的基礎上,本章特
設第四節一一“省思與展望”,以為總結.
第五章“不當得利的定性問題”,討論的是被各國學者認為最
困難的國際私法問題。本章先設一節,探討定性的兩大基本理論問
題一一定性的依據與對象。通過論證,本節提出如下觀點:定性應
當依據法院地法,但法院在對涉外民事案件進行定性時,不必完全
拘泥于本國法的規則與概念,而應以較為自由、寬松的方式解釋本
國法。定性的對象既是沖突規范,也是案件事實;定性的過程就是
對事實的涵攝與對沖突規范的解釋過程。以上述結論為指針,本章
于第二節具體探討不當得利定性問題的特殊問題,著重解決不當得
利定性的方法和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關系模式與具體界
定問題。本節采用既破又立、層層推進的論述方法,得出以下結
論:應采用“整體法”,在保持不當得利各構成要素有機統一的前
提下,對有關案件事實進行定性;應當采納“競合說”,承認不當
得利請求權可以與其他請求權競合、并存。
第六章“不當得利的法律適用”,是全書的核心部分。本章設
三節,第一節逐一評述法院地法、屬人法、事實發生地法、物之所
在地法、合同的準據法以及有關法律關系的準據法等各個具體的沖
突規則,詳細分析與檢討它們對解決不當得利法律沖突的作用及其
優缺點。第二節從較為宏觀的角度,探討不當得利沖突規則的立法
體例與法律選擇方法,以解決不當得利法律適用規則的結構性問
題。第三節以前兩節為依據和基礎,提出一組“應然”的不當得利
之法律適用規則。該組規則根據不當得利產生的不同情況,分別制
訂沖突規則,并輔以“彈性例外”條款,從而兼具確定性、可預見
性和靈活性,不失為解決日益復雜的不當得利法律適用問題的理想
方法。
第七章為“確定不當得利準據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與反致問
題”。公共秩序保留是國際私法上的一項基本制度,它對不當得利
準據法的確定尤為重要,本章第一節從反思近年來學術成果與司法
實踐嚴重脫節的現狀人手,以實證分析為方法,將具有代表性的案
例子以歸納與分類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涉外不當得利案件中的作
用作了較為深入的探討與分析。第二節著重討論反致制度在不當得
利法律適用領域的作用,并通過論證得出該領域應排除反致制度的
結論。
第八章為“不當得利的管轄權問題”。一國司法機關在受理了
國際不當得利案件后,必然面臨著確定管轄權的問題,這直接關系
到法律適用及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因而,本書專設一章,探討
不當得利的管轄權問題。本章首先論述在國際不當得利案件中確定
管轄權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再設一節具體分析在《布魯塞爾公約》
的框架下,歐盟有關國家是如何解決不當得利管轄權問題的,以及
由此在學術界引發的檢討與思考。通過這樣的分析,希望對摸索出
確定不當得利的管轄權、解決相關沖突的路徑有所助益。本章第三節
著重探討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應如何確定不當得利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第九章“中國不當得利法律制度的構建”,體現本書的歸宿與
目的。該章設三節,第一節回顧、評述了我國不當得利實體法律制
度的發展歷程與現狀;第二節對不當得利在我國國際私法上的發展
歷程與現狀作了總結與點評。第三節以上述各章節所做的研究為基
礎,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中國不當得利法律制度的構建提出具體
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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