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8248
- 書名:人身傷害糾紛錦囊(生活法律指針叢書)
- 作者:涂永前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6年12月
- 入庫時間:2007-3-8
- 定價:19.5
圖書內容簡介
法律為民眾生活的規范,亦應為民眾能夠掌握運用的工具。《生活法律指針叢書》在體例設計上,一改案例叢書羅列案例的做法,而是對有關的案例進行體系化,而是對有關的案例進行體系化,依照各部門法的結構予以排列,邏輯鮮明,層次清楚。在案例選取上,舍棄了那種僅僅為某一具體問題設計案例的做法,選擇了現實中影響較大的、公開的真實案例,使讀者可以真實感受現實生活中法律的復雜性。 本冊為《人身傷害糾紛錦囊》。
圖書目錄
第一節校園事故
課間嬉戲釀成事故,學校無過錯免責乃
轡幼兒被同學刺瞎左眼,學校因過錯承擔部分責任/6
操場水泥致人遇害,承包人及學校共擔責任/10
學生在校感染水痘死亡,法定監護人有過錯亦應部分擔責/13
值日拾開水出事故,學校要對其安排的危險活動承擔侵權責任/17
課后踢足球造成重傷,各方均無過錯,責任誰擔/21
疊學生校外鋼琴班受傷害,肇事者、舉辦者及受害者共同擔責/25
學生校內足球比賽被鏟傷,學校不賠償/28
學校提前放學,學生途中遭傷害,學校未盡告知義務該負責/31
實驗室做實驗發生爆炸受傷 老師未盡告知義務學校擔責/34
第二節 產品缺陷、高危作業與建筑施工
毒汽車質量缺陷導致車禍,制造廠家承擔賠償責任/37
事久居化工廠罹患白血病,廠方承擔環境侵權責任/40
飼養信鴿導致鄰居罹患特種肺炎,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45
穆電線桿倒地電死村民,電力公司負全責/49
高壓線電死釣魚者,魚塘管理者承擔責任/52
翻建房頂誤觸高壓,房屋產權人與線路產權人均承擔責任/55
幼童火車站玩耍被軋傷,鐵路分局承擔責任/59
譬安全措施不足致人損害,施工單位承擔責任/63
第三節管理失職
公雞傷害兒童,飼養人與照管人分別承擔責任/66
母脫落砂漿塊砸傷路人,建筑物所有者承擔責任/69
公廁壓傷低保戶,環衛處承擔賠償責任/72
三幼童海上觀潮殞命,監護人與現場管理者分別承擔責任/75
為避雨水滑入下水道受重傷,受害人與規劃局均有過錯/78
斷樹砸死行人,樹木管理人負全責/81
熱水器產生冰掛墜落傷及路人,生產商與物業公司共擔責/85
事未竣工路面行車引發車禍,道髂管理部門與受害者共擔責/89
訪客意外墜樓摔死,房產公司承擔責任/92
酒客凍死小炒店附近,店主及眾酒友均有責任/95
酒后騎車路經破橋摔死,管理人與受害者責任各擔/98
餃子店就餐被打傷 店主承擔責任/101
消費者火鍋店臺階摔倒 事出有因經營者負全責/104
女顧客蹊蹺死子洗手間,酒店已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可免責/107
村民路經火車鐵道口被飛出酒瓶砸傷,鐵路局承擔責任/110
第四節 雇傭貢任
雇傭司機搞營運出車禍,雇主與司機責任分擔/112
受雇為村委會修路被他人砸傷,傷人者與村委會負連帶責任/115
村民糧站當搬運意外摔傷,適用公平損失補償/118
農民伐樹被彈傷,村委無錯也擔責/122
勞務合作受雇方遇事故,無權享受工傷待遇/125
女員王遞辭呈遭眾主管毆打,公司應承擔替代責任/128
包工頭救雇工被砸傷,雇主責任與無因管理兩相抵消自擔責/133
為接新娘司機眼睛被鞭炮炸傷,濫放炮者無償提供服務也擔責/136
聘用無行業資質者施工傷害兒童,定作人要擔責/139
第五節精神病人
事精神病人被激怒而傷人,監護人和原告分擔責任/142
事精神病人隱瞞病史,發病傷人應由監護人擔責/145
第六節行使公職
事便衣警察傷及無辜,公安機關承擔完全責任/147
毒衛生檢查人員動粗,機關代過/150
魯警察無禮打人致死,公安局承擔賠償責任/153
第七節其他傷害
少年救落水同伴犧牲,見義勇為者家屬有權請求補償/155
少年相約去游泳,互負安全注意義務/159
穆觀眾球場被球擊傷.受害人自坦損失/162
魯房主受施王噪音驚嚇猝死家中,建筑公司不擔責/164
穆無理取鬧致使對方心臟病發猝死,侵權無疑承擔責任/166
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169
駕駛問題車輛出行撞殘行人,車輛所有者與駕駛者各擔責任/173
無共同過失侵權責任的認定/175
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不支持/178
使用朋友贈與鍋爐發生事故,贈與者應擔責/181
輯老嫗受邀參加公司慶典突發急病死亡,公司無過錯也應適當補償/184
穆以學英語為幌勾引女士,侵犯貞操權須承擔精神損害賠償/187
圍觀斗毆摔成重傷,可獲適當補償/190
教同伴游泳出事故,法定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193
流氓求愛不成行兇反被殺死,正當防衛不侵權/196
毒打賭摔成重傷,自愿承擔風險者責最重/199
臼文藝批評有界限,媒體胡亂指責構成侵權/203
虛構不良記錄影響就業,侵犯他人名譽權/207
法庭不當言論不承擔法律責任/210
謠傳鄰居死亡,構成侵犯名譽權/213
舉報不實也能構成侵犯名譽權/216
網民不當言語侵害他人名譽權/218
勢相簿出現英文臟字眼,攝影公司侵害顧客人格權/221
顧客購物遭強迫存包,超市行為不構成侵犯人格權/223
雇員侵犯名譽權,單位承擔責任/226
魯配偶婚前性行為,不構成精神損害/229
罹患精神分裂癥入院治療,醫院鑒定不構成侵犯名譽權/232
離婚后小孩姓名權也受保護/237
公民取名自由,不能干涉/240
無端竄改歷史人物姓名,后人訴訟獲支持/243
未經他人許可濫署名,侵害他人姓名權/245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做廣告,侵權沒商量/251
總經理職工大會公布女工隱私,行為不當要擔責/257
醫生安排實習人員觀摩皮膚病患者,超越限度亦侵權/260
生活安寧權也屬隱私權/263
取證手段違法侵犯他人隱私權/265
報紙擅自公開報道自殘變性經歷,侵犯隱私責難逃/267
醫院將患者感謝信當作廣告印發亦侵權/2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7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9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3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
解釋/3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33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