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是一部實踐性很強的法律,它需要在公平、正義、效率
的前提下,擺平多方參與者之間的關系,達到相關各方利益的平
街。因此,破產法是一部非常講究操作性的法。我很贊同作者從實
務的角度來寫這本有關企業破產法的書。在這里,我也想從實務的
角度談談企業破產法在實施過程中必須予以重視的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破產法上的管理人制度問題。管理人制度是破產
法建立的一項新制度。破產法采取管理人中心主義,給管理人很大
的權限,并專設一章規定了管理人的資格、地位、職權、監督、報
酬和懲處等內容。這是對破產法(試行)清算組制度的一次大改
單,也是與國際破產制度對接的一個良好開端。按照破產法,管理
人在破產清算、和解與重整程序申扮演不同角色。我初步研究了一
下,破產法中共有五種管理人:清算管理人、和解管理人、重整程
序中DIP(占有中的債務人)的替代重整人、DⅡP的監督人與重整
計劃執行期的監督人。這五種管理人在不同的破產程序中作用不
同,特別是清算管理人與重整管理人,其角色在程序申尤其重要。
在新法實施時,如何選任管理人與監督管理人就成為破產法能否有
效實施的關鍵。所以,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指定管理人
辦法以及該辦法的實施,應該是一個公開、透明、市場化與競爭性
很強的管理人選任機制。
第二個問題是破產法上的重整制度問題。破產法引入了重整制
度,這將是破產法在實施過程中的一個熱點和重點問題。重整制度
使得破產法不僅僅是一個市場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還是一個
企業更生法、恢復生機法、拯救法。因此,重整制度很可能成為破
產法在實施以后最多采用或最被關注的一個程序。重整制度涉及重
整程序的啟動、重整期間、DⅡP制度、中止的效力、重整計劃、計
劃的類別組表決以及計劃的執行等關鍵問題。有許多文章已有討
論。在這里,我想強調的是,在重整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對DIP
(占有中的債務人)重整人的權利限制問題,以及對債權人利益的
保護。因為重整制度在實踐中很容易被濫用,許多假破產案件都是
在重整過程申發生的,是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的。當然。對確
有正當性與商業價值的重整,又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債權市場”
來對重整進行支持。也就是說,債權必須可以流動,同時,“浮動
抵押”制度也應建立起來,以保證“戰略債權人”的利益。如何
在重整程序中既保護債權人利益,又讓重整程序能操作起來,達到
各方利益的平衡,這是一個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是法院(法官)在破產程序中的角色問題。“徒法
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來實施,更何況我們現在的破
產法還是一個粗線條的法律。如何保證破產法在司法過程中不被誤
用和濫用是一個十分關鍵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涉及三個層面的
內容。一是破產案件審理體制的改革,應當建立國家獨立的破產案
件審理體系和專門的破產法庭。破產程序是一個特別的程序,優先
于其他經濟民事案件的審理,其程序之復雜,對案件審理人員在素
質上的要求之高,都是獨一無二的。在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
并具備條件的前提下,應建立國家獨立的破產案件審理體系,即設
立獨立于地方法院的專門的破產法院,在國家最高法院的節制下,
成為自成一體的國家破產法院體系。以審理涉及跨地區、散布于全
國各地的債權人利益、具有全國意義的破產案件。二是法官必須具
有高度的職業倫理和良好的法律訓練,破產案件應由具有豐富經驗
的、精通業務的法官專職審理,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
的利益。隨著破產案件的增多,各級法院對破產案件的審理往往顯
得專業性不強,法官人手不夠,法院也不重視破產案件的審理,因
此,現在應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形勢,建立一支高素質、懂專業、
受過良好培訓、經驗豐富的破產法官隊伍。三是要對法官的自由裁
量權進行限制和監督,防止法官權力的濫用。為此,必須做好下一
步具體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工作,明確管理人的指定辦法以及法官受
理破產案件的具體準則,并建立一套對破產案件審理的監督機制。
以上幾點都是實務性、操作性很強的問題,也是破產法能不能
很好實施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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