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近代以來,隨著各國的刑事訴訟機制逐漸地完成了“全能法院”向
“裁判法院”的轉變,“私訴制度”向“公訴制度”的轉變以及“分散法制”
向“統一法制”的轉變,現代刑事訴訟已經形成了由控、辯、審三項基本職
能組成并運行的規范機制。在這樣一種刑事訴訟機制中,控、辯、審三方都必
須在法定的程序中發揮各自的作用,任何一方的作用發揮得如何,都將決定著
裁判結果是否公允,甚至決定并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水平與標
志。正是基于這種認識,我們不僅關注著我國檢察機關檢控職能的健全與行
使,也同樣關注著作為與控方形成對立統一關系的辯方作用的發揮,因為只有
控、辯、審三方均能依法發揮在刑事訴訟中的應有功能,才可能實現我國刑事
訴訟法規定程序的預期目標,任何一方作用的缺失或弱化,都可能導致對人權
保護的不利,都可能造成對司法公正的損害,甚至形成法治國家建設中的障
礙。縱觀近年來我國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狀況,不能不使人感到憂慮。在研討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訂的過程中,如何用制度來保證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作
用,無疑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修訂中的一個重要議題。基于法學學者不容推卸
的社會責任感,我們確定了《律師辯護制度研究》這一課題,試圖從控方的
角度來探索辯方的作用,通過角色的互換,使人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更加公
允,更加準確。在課題研究的過程中,這一研究定位得到了許多專家學者的充
分肯定,并給予了熱情洋溢的贊譽和鼓勵,甚至被譽為是檢察機關打破門戶之
見、立足于法治全局的重要舉措。盡管對這些贊譽之詞我們深感受之有愧,但
卻堅定了我們對選題立論深入研究的信心。需要指出的是,我們關注律師辯護
的作用,不僅僅是基于上述談到的作為法學學者的社會責任,同時也考慮到下
列因素:一是因為檢察官在刑事追訴中負有客觀性義務,不僅要追訴犯罪,還
要兼顧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和證據。這就決定了控方也必須認真對待辯方的意
見,認真履行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二是因為刑事辯護事關人權保障,與人權
制度息息相關。檢察官作為人權的忠誠衛士,有責任關注法定辯護權的落實;
三是因為刑事辯護制度的發達與完善,關系到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檢察官作
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護法人,也必須擔負起法治國家建設的歷史重任。這些
都是我們積極組織檢察官參與研討的基本動因。由此觀之,本課題研究的意義
不僅在于論題自身的重要性與緊迫性,更在于研討過程對于形成我國法律職業
共同體的促進作用。
律師辯護制度的研究涉及方方面面,是一個含義廣泛的論題,要想面面俱
到,我們認為既無可能也無必要。為此,在這一整體制度研究的框架下,我們
選擇了側重于對律師在審判前程序(以下簡稱審前程序) 中作用的研究。這
主要是基于下列認識:第一,審前程序的重要性。對于由國家來行使犯罪追訴
權的公訴案件,在審前程序中,作為國家代表的警官和檢察官要進行收集證
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明確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刑事訴訟中的許多實質性工
作已經在其中完成。因此,審前程序在整個訴訟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同時,由于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限制公民人
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這些措施如果運用不當,又極易發生侵犯公
民合法權利的現象。調研證明,在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中,對被追訴人合法權
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審前程序中。因此,如何協調發現案件真實與維護程序正
當、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仍然是我國刑事訴訟理論與實務以及我國刑
事訴訟法修訂必須解決的重要課題。第二,審前程序的特殊性。由于審前程序
與審判程序在目的、地位、結構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在審前程序中的律師作
用與審判程序中的律師作用迥然有別。審前程序中的律師辯護具有辯護權的有
限性、辯護的準備性、辯護功能的受制性以及辯護的程序性等特點。在我國目
前刑事訴訟的理論與實踐中,律師在審前程序中的地位與作用等問題,仍然是
一個存有爭議并有待深入探討的問題。第三,律師在審前程序中具有不可取
代、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辯護權是公正審判權的重要保證,也是正確行使刑
事檢控權的基礎條件。盡管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
設事業的發展,律師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對照律師作用
的國際標準,必須承認我們仍有差距。回顧律師產生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清
楚地看到,律師在近現代社會已經發展成為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并由一個
從業群體逐漸演進為一個社會階層,這既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也是中國法治實
踐的結果。律師的作用表現在通過他們的業務活動,以求得社會公正,從而更
有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和對社會關系的整合。因此,我們必須重視和研究律師
在法治進程中的作用,重視和研究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重視和研究律師
在審前程序中的作用。
對于審前程序中律師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必須跳出兩個誤區:其一是認
為律師在審前程序中的作用主要是為法庭辯護做準備,忽視了律師在幫助無辜
的犯罪嫌疑人盡早脫離訴訟方面所起的作用;其二是偏重于律師的實體性辯
護,忽視了程序性辯護在審前程序中的價值。這種認識上的誤區不僅影響著我
國刑事訴訟的相關立法,而且也影響著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實踐。
我們已經關注到學者們對于審判前程序或審前程序概念的認識仍然存在著
分歧,但是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學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我們認為這一概括對
于界定刑事訴訟的階段,以及對該階段中律師作用的研究是有益而無害的,并
不會因此而誤導人們的認識。因此,對于本書中各篇論文對這一概念的使用,
我們予以尊重和保留。本書由論文、調研報告和立法建議三部分組成。這一結
構本身即表明了課題組力求將理論研討與實務分析融為一體,以及理論研究與
立法實踐密切結合的研究思路。盡管立論初衷與研究方法無可非議,但因主客
觀條件的局限,書中偏頗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不吝賜教。
《律師辯護制度研究》是由國家檢察官學院承擔的科研項目,該項目的研
究得到了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
的協助,并得到了美國駐華大使館新聞文化處小額贈款項目的基金資助。黑龍
江、江西、甘肅、河南、北京市海淀區等地檢察機關對課題的調研工作給予了
大力的支持和幫助。在此,我謹代表國家檢察官學院項目課題組,向合作單
位、資助單位和積極參加該項目研究并給予熱情支持的所有的檢察官、律師、
專家學者和檢察機關致以誠摯的謝意!向對本書的出版給予積極支持的中國檢
察出版社的袁其國社長、龐建兵主任以及為本書的出版付出辛勤勞動的編輯表
示衷心的感謝!國家檢察官學院外事辦副主任陳麗莉碩士、科研部副主任郭云
忠博士以及科研部的全體成員,對于本課題的翻譯、研討會的組織以及論文資
料的整理等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對此,我與徐鶴喃教授深表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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