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9391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 作者:奚曉明主編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7年5月
- 入庫時間:2007-5-29
- 定價:56
圖書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
于2007年6月l曰起施行。破產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訴訟法的特
別法,在實體法上是民法的特別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
要組成部分,破產法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法律共同構成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體系,規范著市場主體的
設立與成長、競爭與并購、和解與整頓, 以及解散與終止的全過
程。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破產法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信
用法制狀況優劣的標志。我國企業破產法系在原有由企業破產法
(試行)和民事訴訟法構成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借
鑒國外先進破產法律制度、總結我國.司法審判實踐經驗而制定的,
是一部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
加入WTO要求的全新法律。相比于原有的法律制度而言, 一方
面,企業破產法創設了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等諸多新的破產法
律制度,并對破產原因、債權人會議、破產財產、破產債權、逃
廢債務的預防、和解、清償順序等原有制度進行了完善; 另一方
面,根據我國國情,企業破產法對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護、國有
企業破產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破產
等重大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
為適應企業破產法施行時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企業破產法公布后,及時制定了 《關于審理企業
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
人報酬的規定》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施行時
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個司法解
釋。上述三個司法解釋是企業破產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企業
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確定管理人報酬, 以及審理企業破產法施
行前受理的、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時適用法律的重要
依據。
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是立法機關借鑒發達國家破產法立
法經驗和考慮我國審判實踐需要而設立的制度,是我國企業破產
法中的一項全新制度。原有破產法律制度中的清算組雖然在一定
程度上也發揮了管理人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清算組成立時間晚、
獨立性差、缺乏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缺點, 不能滿足破產程序的
需求。管理人制度的確立對于人民法院及時、高效、公正審理企
業破產案件將會產生積極的作用。為配合企業破產法的施行,根
據企業破產法的明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堅持培育管理人市場,
逐步形成一支專業化的管理人隊伍;兼顧地區差異,便于人民法
院指定管理人;便于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 正確把握債
權人利益最大化與管理人報酬激勵作用的關系等指導思想下, 制
定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和《關于審理
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在企業破產法施行前,各級人民法院依據舊的破產法律規范,
受理了一批破產案件。 由于企業破產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
件,其案情復雜、審理周期長, 因此,在企業破產法施行后相當
長的一段時間內,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均將面臨
新舊破產法律規范的銜接適用問題。鑒于新舊破產法律制度的重
大差異,為統一裁判尺度、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尚未審結案件,
解決企業破產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破產案件究竟適用舊
的破產法律規范,還是適用企業破產法, 以及什么情況下適用舊
的破產法律規范,什么情況下適用企業破產法的問題, 最高人民
法院制定了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施行時尚未審
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考慮到企業破產法和上述三個司法解釋的生效在即, 為正確
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三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專門
組織參與制定該司法解釋并具有豐富司法經驗和理論功底的人員,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具體執筆起草司法解釋的法官、下級人民法院
參與制定司法解釋的法官及有關專家學者共同編寫了 《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該書采取逐條
釋義的方式,對三個司法解釋從制定背景、條文理解和司法實踐
中應當著重注意的問題等幾個方面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 目的
是為了便于各級人民法院了解和準確適用該三個司法解釋, 并通
過對司法解釋的了解, 正確認識企業破產法的立法本意和制度安
排,更好地審理企業破產案件; 同時,在進一步加深對整個破產
法律制度認識的基礎上, 為我國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積
累司法經驗。
本書在編寫過程中得到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和專家學者的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出版社在本書的出版上也給予
了重要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由于時間倉促,疏漏之處難
免,敬請各方批評指正。
圖書目錄
序 ……………………………………………………………………奚曉明(1)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2007年4月12日)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2007年4月12曰)…………………………………………………(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
理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
定》答記者問……………………………………………………………(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
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7年4月25曰)…………………………………………………(23)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
者問………………………………………………………………………(26)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理解
與適用 ……………………………………………………(32)
一、管理人名冊的編制 ……………………………………………………(32)
第一條[管理人名冊] ………………………………………………(32)
第二條[編制法院] …………………………………………………(43)
第三條[申請資格] …………………………………………………(45)
第四條[審定法院] …………………………………………………(47)
第五條[編制在冊公告] ……………………………………………(48)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申報材料]…………………………(50)
第七條[破產清算事務所的申報材料] ……………………………(52)
第八條[個人的申報材料] …………………………………………(54)
第九條[管理人的消極條件] ………………………………………(55)
第十條[名冊審定機構] ……………………………………………(59)
第十一條[管理人名冊的公示] ……………………………………(61)
第十二條[管理人名冊的審定及公布備案] ………………………(63)
第十三條[管理人名冊分批確定名單] ……………………………(64)
第十四條[管理人名冊的調整] ……………………………………(65)
二、管理人的指定 ………………………………………………………(66)
第十五條[指定法院及指定原則] …………………………………(66)
第十六條[社會中介機構為管理人適用的案件] …………………(68)
第十七條[個人為管理人適用的案件] ……………………………(71)
第十八條[清算組為管理人適用的案件] …………………………(73)
第十九條[清算組的組成] …………………………………………(77)
第二十條[隨機方式指定管理人] …………………………………(80)
第二十一條[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 ………………………………(84)
第二十二條[接受推薦方式指定管理人] …………………………(87)
第二十三條[機構的利害關系] ……………………………………(89)
第二十四條[個人的利害關系] ……………………………………(94)
第二十五條[利害關系的處理] ……………………………………(97)
第二十六條[不宜指定的其他情形] ………………………………(99)
第二十七條[指定管理人的法律文書]……………………………(103)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的拒絕]…………………………………………(104)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的身份]………………………………………(106)
第三十條[指定的監督]……………………………………………(109)
三、管理人的更換………………………………………………………(111)
第三十一條[債權人會議的異議]…………………………………(111)
第三十二條[更換管理人申請的審查與處理卜………………………(114)
第三十三條[機構管理人不能履行職務的情形]…………………(118)
第三十四條[個人管理人不能履行職務的情形]………………………(124)
第三十五條[管理人辭職的理由]…………………………………(126)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辭職的許可]…………………………………(127)
第三十七條[管理人移交工作卜………………………………………(128)
第三十八條[更換管理人的告知]…………………………………(131)
第三十九條[處罰]…………………………………………………(132)
第四十條[復議及其處理]…………………………………………(137)
第二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理解與適用………………………………………………(139)
第一條[確定報酬法院]………………………………………………(139)
第二條[確定報酬方法及標準]………………………………………(143)
第三條[收取時間]……………………………………………………(150)
第四條[報酬方案的形成一]…………………………………………(152)
第五條[報酬方案的形成二]…………………………………………(155)
第六條[當事人知情權]………………………………………………(156)
第七條[當事人協商]…………………………………………………(158)
第八條[報酬方案的調整]……………………………………………(160)
第九條[確定及調整報酬因素]………………………………………(162)
第十條[管理人報酬方案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和解協議草案、重整計劃
草案的關系]…………………………………………………………(165)
第十一條[報酬收取]…………………………………………………(169)
第十二條[報酬支付]…………………………………………………(172)
第十三條[擔保物管理的報酬]………………………………………(176)
第十四條[禁止重復報酬]………………………………………………(180)
第十五條[清算組報酬問題]…………………………………………(183)
第十六條[管理人變更情形]……………………………………………(184)
第十七條[債權人會議異議權]……………………………………………(187)
第十八條[異議審理程序]……………………………………………(188)
第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
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與適用…
……………………………………………………(191)
第一條[清算程序向重整或和解程序的轉化卜……………………一(194)
第二條[合同的解除]…………………………………………………(200)
第三條[管理人的指定]………………………………………………(203)
第四條[抵銷權的行使]………………………………………………(205)
第五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209)
第六條[債權利息的確認]……………………………………………(216)
第七條[債權的申報卜…………………………………………………(219)
第八條[債權的補充申報]……………………………………………(222)
第九條[債權人異議的處理]…………………………………………(226)
第十條[職工債權異議的處理]………………………………………(229)
第十一條[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表決權]……………………………(230)
第十二條[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異議處理]……………………………(233)
第十三條[裁定的異議程序]…………………………………………(235)
第十四條[職工權益的實現]…………………………………………(241)
第十五條[高管人員工資的調整]……………………………………(245)
第十六條[司法解釋的適用]…………………………………………(246)
附錄篇
附錄一:法律及司法解釋…………………………………………………(25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5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27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7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8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296)
附錄二:新舊破產法律規范比較…………………………………………(305)
附錄三:部分國際組織、國家有關破產管理人的規定 …………………(349)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草案)(節錄)…………(349)
德國支付不能法(節錄) ………………………………………………(362)
日本破產法(節錄)……………………………………………………(365)
英國破產法(節錄) ……………………………………………………(367)
本書共有3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