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是并購活動出現、發展、變化的核心動力,法律是并購活動良
性、有序、規范存在的根本保障。
2006年,中國經濟保持著持續快速增長勢頭,國內市場競爭日益加
劇、外資投資力度進一步加大、一些優秀本土企業走出國門,并購已成為
這些國內外經濟主體實現自身經濟發展目標所采取的主要經濟運作形
式。
為了推進并購活動的健康發展,減少不必要的政策和法律阻礙,引
導理性投資,抑制行業壟斷,限制并購這把“雙刃劍”的負面效應,在
2006年里,我國政府和立法部門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規范和指導并購
活動的政策和法規,努力實踐著將并購這一復雜的經濟活動和企業行為
納入法制化軌道,以具體的法律規范而非行政命令或個人意志來指引和
約束并購活動的目標和理念。
《中國并購法報告》以研究中國并購法制問題為主要內容,以推進
中國并購法治進程為終極目標;仡櫤捅P點2006年中國并購政策制定
與法制建設的每一個堅實足跡及其重要意義,當然是《中國并購法報
告》的首要任務。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以2815票贊成,50
票反對,21票棄權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
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一五”規劃)。根據“十一五”規劃,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方
面,國有資本將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并逐步完
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加快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革,將絕大多數國有
大型企業改制為多元股東的公司,實現投資主體和產權多元化,發展具有較強競爭力的
大公司大企業集團;在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方面,將允許非公有制經濟進入法律法規
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在利用外資方式多
樣化方面,政府將進一步引導國內企業同跨國公司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引導和規范外
商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鼓勵具備條件的境外機構參股國內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
司;在實施“走出去”戰略方面,“十一五”規劃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經
營,通過跨國并購、參股、上市、重組聯合等方式,培育和發展我國的跨國公司。
為實現“十一五”規劃的上述戰略意圖與戰略任務,需要運用企業并購的方式才能得
以實現。為此,“十一五”規劃中已經蘊含著未來5年涉及企業并購活動的政策導向:
1。規劃提出的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經濟發展方向,利用外資、鼓勵有
條件的企業“走出去”等發展重點,是對市場主體的導向,將主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主行
為實施。政府該做的事是出臺有關維護公平競爭,嚴禁地方分割和部門保護的政策法
規;政府不該做的事是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干預市場機制正常運行。
2.運用并購方式優化配置資源,主要通過完善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努力實現。
政府將通過體制機制創新和完善政策,為激發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營造良好的制
度和政策環境。
3.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逐步縮小政府對投資項目的核準范圍,健全企業投資項目
核準制和備案制。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
4.完善有利于并購活動順利進行的產業、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改善行政執法和
司法環境。 ‘
5.推進證券發行、交易、并購等基礎性制度建設。
6.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統籌協調、風險管理和海外國
有資產監管。
7。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
系。完善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監管、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推進司法體制
和工作機制改革,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和司法權
威。
8.加強和改進產業政策工作,增強對國內產業發展、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統籌,加
強信貸、土地、環保、安全、科技等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配合,采用經濟手段促進產業發展。
2006年3月19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2006年工作要點》,在推進部分產能過剩
行業結構調整,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繼續實施包括海外并購在內的
“走出去”戰略等方面做了重點部署。
在證券市場法制建設方面,以新修訂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為指引,中國證監會先
后出臺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至第19號》等
一系列的行政規章。其中尤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收購
法律體系、激勵更多的并購行為發生、規范并購行為,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可以預見,《上
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所確立的以市場化為導向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將有利于推進上
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有利于形成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機制,有利于上市公
司借助證券市場平臺做優做強做大,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有利于證券市場的長
遠健康發展。
在國有企業改制及產權交易市場法制建設方面,國資委先后公布了《地方國有資產
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治理產權交易中商業賄賂工作實施方案》、《中央企業投
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
行政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從而為國有企業改制及產權交易市場法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
礎。
在外資并購法制建設方面,我國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中
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6年8月8日聯合發布了修訂后的《關于外國投資者
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該規定是一部具有很強規制和促進作用的規范性文件,對外資并
購確立了比較全面并且易于操作的制度和審批程序,具有有效規制和積極支持雙重功
效。
在中國企業海外并購法制建設方面,國務院于2006年10月25日通過了《關于鼓勵
和規范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意見》,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對外投資
和跨國并購經營。為適應對外經濟發展的需要,完善鼓勵境外投資的配套政策,便利境
內投資者開展跨國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6年6月6日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境外
投資外匯管理政策》:一是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二是境內投資者如需向境外支
付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經核準可以先行匯出。在2006年里,我國商務部出臺
了一系列措施,鼓勵和支持我國本土企業的海外投資。如,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了
《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公布了《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
服務暫行辦法》,啟用了《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準證書》,與財政部一起發布了《關于對外
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并且建立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國別
(地區)數據核查制度?梢姡鲜稣哒{整有利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我國“走出去”發展
戰略,促進生產要素跨境流動,優化資源配置,便利境內投資者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
經營,促進國家對外投資產業政策的有效實施。
在涉及并購交易的司法解釋與司法意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發
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對于人民法院在審理
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如何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予以了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
針對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對在改革
開放、招商引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失敗,要慎重對待,嚴格區分罪與非罪
的界限,只要是從有利于發展出發,總體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沒有徇私舞弊、中
飽私囊,沒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不要輕易立案”。
整體而言,對于2006年我國并購活動的政策制定與法制建設,我們可以用“全面、深
入、具體,富有針對性、操作性和時代性”予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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