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0228
- 書名:職務犯罪疑難案例精析(新類型犯罪疑難案例精析叢書)
- 作者:蔣葦等編著
- 出版社:浙江大學
- 出版時間:2007年7月
- 入庫時間:2007-8-7
- 定價:33
圖書內容簡介
當前,腐敗現象已成為困擾世界各國的一個重大社會問題。在我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的轉型時期,隨著人們觀念和生活方式的
變化,一部分國家公務員在金錢等物質利益的誘惑下,以手中的權力作籌
碼進行權錢交易,職務犯罪曰趨嚴重也就成了一種必然。這不僅給國家
和人民造成了物質上的巨大損害,而且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害,污染
社會風氣,危及社會穩定,阻礙社會進步,嚴重地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
影響國家政治經濟管理秩序的正常運行。在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今天,
懲治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已是一項迫在眉睫、刻不容緩的重要工作。
嚴懲職務犯罪,促進廉政建設,是我們黨和國家一貫堅持的刑事政策
和治國方略。早在工952年4月]8曰,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就制定通過
了專門懲治職務犯罪的刑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但將
貪污、受賄等行為并成一罪。工979年刑法首次獨立設置受賄罪罪名之
后,先后于工982年3月8曰《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將
受賄罪的法定刑最高刑十五年提高至死刑。 1983年]月2 l 曰《關于懲
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將分散于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貪
污罪與第八章瀆職罪中的賄賂罪合二為一,并且規定了貪污罪與受賄罪
的具體數額標準,增設了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在此基礎
上,1997年刑法增加了斡旋受賄行為,進一步完善了職務犯罪的主法。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
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強調,要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充分發揮
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保證作用,對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
更高的要求。2005年7月11日中共中央紀委常委會討論通過《關于紀
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自2005年7月26曰趕
施行。 它的發布施行,對于切實保障紀委履行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
工作的職責,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在反腐敗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在黨中央、
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快,紀檢監察法規
制度建設在堅持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的大前提下,建立
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與推進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制度改革和創新相結
合’為從法律制度上保證反腐敗改革措施的貫徹執行,為反腐倡廉工作提
供制度保證作出了新的貢獻。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努力使黨始
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真務
實、開拓創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潔,從而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實現國家富
強、民族振興、社會和諧、人民幸福。加強執政能力建設要求堅決反對腐
敗’有效預防、打擊職務犯罪。依法嚴懲職務犯罪既是對職務犯罪行為的
應有懲處’又是警示后人的教育方式,因此對職務犯罪必須依法及時
懲處.
如何正確地適用法律,既堅持依法治國的戰略指導方針,又更好地打
擊職務犯罪’同時對社會具有巨大的警示作用,是擺在廣大司法工作者面
前的重要課題。鑒于此,我們緊密結合貪污、賄賂、瀆職三大職務犯罪的
有關法律、法規,精心遴選了大量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性疑難案例,并通過
以案說法、以法析案的方式編寫成本書,既加深廣大讀者對貪污、賄賂、瀆
職犯罪法律、法規的理解,又為讀者充分運用法律,積極有效地開展同各
個領域內的職務犯罪作斗爭提供了強有力的武器。 同時,力圖揭示目前
廉政建設的薄弱環節,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各企事業單
位職務犯罪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
綜觀本書,具有以下兩大特點:
(一)內容新穎、案例典型、評析深入。本書在編寫的過程中,編者收
集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整理了大量豐富翔實的材料,并結合
當前大量的司法實務,吸收了最新的理論科研成果,努力從中發掘出潛在
的重點、熱點、難點、疑點問題和前沿問題,綜合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各種
不同的觀點和主張,結合當前職務犯罪領域內的法律、法規進行由淺入
深、深入淺出的法理分析和學理分析,最終形成一篇篇完整的案例評析。
既開拓了讀者的法律視野,又增強了讀者的法律理論素養。
(二)風格獨到、體例一致。本書為方便讀者閱讀,在形式上所有案例
均嚴格遵循統一的體例,每一案例都由典型案例、疑難問題、分歧意見、定
罪評析四大部分組成,問題引人入勝,案情簡明扼要,焦點針鋒相對,評析
獨到透徹。其風格之獨到,既能培養讀者嚴密的法律邏輯思維,又能使讀
者耳目一新、開卷有益。
此外,編者搜集了與貪污、賄賂、瀆職三大職務犯罪相關的法律、法
規,匯集成本書的附錄部分。廣大讀者在閱讀案例的過程中可以隨時查
閱相關法律條文,加深對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的理解,同時也加深了對
相關的法律條文的理解。
本書在編寫過程中,參考了已有的資料和研究成果,在此向相關的作
者和出版單位表示衷心感謝。 最后,衷心希望本書的出版能夠對廣大讀
者有所裨益,能對我國反腐倡廉的立法、司法和執法工作有所幫助,這將
是我們最大的欣慰。 與此同時,由于編者水平有限,存在疏漏和不當之處
在所難免,敬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圖書目錄
第一編 貪污、挪用型犯罪
l 將單位分給的福利房賣出獲利,是否構成犯罪/3
2 銀行會計人員私配鑰匙取走保險柜現金,應當構成何罪/5
3 將退休工人的補貼占為已有,應當構成何罪/8
4 破產清算組人員侵吞公共財產,應當構成何罪/11
5 用私車為單位抵債獲取差價,是否構成貪污罪/14
6 主管會計以騙取的方式非法占有銀行款,應當構成何罪/16
7 非國家工作人員幫助他人貪污,是否構成犯罪/18
8 環衛站工作人員侵吞自己經手的衛生服務費和管理費,應當構成何罪/21
9 受聘出納員挪用公款后謊稱被劫,應當構成何罪/23
10 值勤警察將他人上繳的股票占為已有,是否構成犯罪/27
11 將本單位資金送給索要的上級領導,是否構成犯罪/29
12 承包國有林場監守自盜,應當構成何罪/3l
13 為了行賄而貪污,應當如何認定犯罪數額/33
14 村長侵吞救災物資,是否構成貪污罪/34
15 沒有將收繳的學雜費登記人賬,是否構成貪污罪/36
16 以他人名義成立公司經營同類業務并從中非法獲利,應當構成何罪/40
17 偽造賬簿后將貸款存人個人賬戶前案發,是否屬于犯罪未遂/42
18 國家工作人員盜取電力,是否構成貪污罪/45
19 出售住宅基地時虛構事實并將多收部分歸個人所有,應當構成何罪/47
20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并攜款潛逃,應當構成何罪/48
21 貪污公款所生的利息,是否應當計入犯罪數額/5l
22 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非法牟利,應當構成何罪/53
23 國資所律師收取代理訴訟費而不入賬,是否構成貪污罪/55
24 用開具借條的方式使用公款,是否構成犯罪/58
25 以單位名義貸款給親屬使用,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6。
26 挪用鋼材歸個人使用,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62
27 村民小組組長挪用公款,應當構成何罪/64
28 承包人挪用公款,應當構成何罪/66
29 挪用公款案發前主動歸還,是否構成犯罪/68
第二編 賄賂型犯罪
1 為他人謀取好處后讓家屬接受旅游服務,是否構成犯罪/73
2 收受他人財物但不為他人謀利益,是否構成犯罪/75
3 收受財物后尚未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案發,是否屬于犯罪未遂/78
4 收受他人以贈代賄的錢財,是否構成犯罪/80
5 利用他人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84
6 在提供技術援助時收受財物,是否構成犯罪/86
7 受賄后不移交刑事案件,應當構成何罪/89
8 退休后收受他人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91
9 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能否構成受賄罪的共犯/93
lO 代收他人行賄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共犯/96
11 醫院將收取的回扣投入到單位科研事業,是否構成單位犯罪/98
12 介紹他人賄賂并從中收取“好處費”,應當構成何罪/101
13 案發時賄賂物價格變化,應當如何確定受賄數額/103
14 以“借款”名義為他人謀利益,是否構成犯罪/104
15 索取財物不足五千元,是否構成犯罪/106
16 比賽裁判非法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108
17 改制但未辦登記的企業負責人收受賄賂,應當構成何罪/110
18 以強迫方式向他人索要財物,應當構成何罪/113
19 以借用為名長期使用財物,應當構成何罪/114
20 向導游和司機支付“導購費”,是否構成犯罪/116
第三編 瀆職型犯罪
l 帶領服刑犯出所勞役多次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構成何罪/123
2 辦案人員包庇疑犯,應當構成何罪/125
3 間接利用他人職權徇私枉法,是否構成犯罪/128
4 警察丟失槍支釀成惡果,是否構成犯罪/131
5 公證員出具不真實公證書,是否構成犯罪/134
6 犯罪嫌疑人在留置室自殺身亡,承辦干警是否構成犯罪/135
7 公安人員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應當構成何罪/137
8 偵查人員未保證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是否構成犯罪/140
9 接受宴請后放縱犯罪嫌疑人,應當構成何罪/143
10 聘用工程師嚴重失職造成事故,應當構成何罪/145
ll 將卷宗交給被告人的親屬翻閱導致證人出具虛假證明,是否構成故意泄露國家
秘密罪/148
12 看守所所長用在押人員幫自己干私活致其脫逃,應當構成何罪/151
13 放縱他人制售偽劣商品,應當構成何罪/154
14 派出所民警非法拘禁他人,應當構成何罪/156
15 偽造當事人筆錄和庭審筆錄后作出判決,是否構成犯罪/158
16 派出所所長在有人說情下釋放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160
17 為應付檢查將久拖不決的案件私自假判人卷,是否構成犯罪/165
18 誤將學生鎖在教室造成學生跳窗致重傷,是否構成犯罪/166
19 司法人員錯放在押疑犯,應當構成何罪/168
20 機關臨聘人員為他人提供虛假證件,應當構成何罪/171
21 將公款借給他人經商,應當構成何罪/173
22 玩忽職守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應當構成何罪/175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97年3月14 H)/18l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節錄)(2002年12月28日)/18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節錄)(2006年6月29日)/18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18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
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19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6
曰)/190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2000
年3月1日)/19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
復(2000年3月14日)/19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2001年9月18
日)/19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2003年9月18曰)
/ 19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27日)/19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1996年6月26曰)/19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應否計人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問題
的批復(1993年12月15日)/19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
問題的解答(1989年11月6日)/19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
職務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
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4年3月3。日)/2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
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0年6月30曰)/200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
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2曰)/20l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
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2000年9月14曰)/20l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1998年5月
26日)/20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年8月6曰)/204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2001年7月20
日)/223
參考書目/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