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是現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礎,但是我國目前對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研究相當貧乏,主要集中于對制度的考察。在本文中,筆者以“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為主題,從對制度的考察轉為對權利本身的關注,初步嘗試構建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理論體系。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通過闡釋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概念,分析其演進的歷程,提供其所依托的社會背景,為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研究奠定基礎。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是指貧弱被追訴人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有獲得以律師為主的法律工作者提供的以減、免費用為基礎的法律服務的權利。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演進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歷程是緊密相關的。從世界范圍來看,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歷經了“慈善理念下”的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理念轉型下”的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和“權利理念下”的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三個不同階段。我國于1996年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在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中確認法律援助為政府責任。這表明我國已經認可了貧弱被追訴人的法律援助權。
第二章以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理論依據為研究主題,從人權、正義與和諧等角度為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提供理論上的依據。從人權的角度而言,人權的實質內容在于促進人本身的生存和發展,實現對人的尊嚴的平等尊重。平等權是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權利淵源。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以平等權的發展為基礎,是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的必然選擇。國家不僅應當承認貧弱被追訴人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而且當貧弱被追訴人由于經濟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獲得律師幫助時,應當承擔向貧弱被追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責任。賦予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已成為當代各國人權保障的共識。從正義的角度而言,賦予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是正義的內在要求,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有機結合。從社會和諧的角度而言,刑事訴訟是維護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而賦予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有助于實現刑事訴訟中的和諧,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第三章分析了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構成。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權利主體是貧弱被追訴人,正是基于對其特殊處境的關注才有了賦予其法律援助權的前提。義務主體是國家和律師,國家應當承擔保障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義務,律師應當承擔向貧弱被追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義務。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客體為減費或免費的法律服務,以辯護服務為核心,其內容包括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積極權能主要有獲得、全程享有、有效享有減費或免費的法律服務等權能;消極權能是指貧弱被追訴人在其法律援助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第四章對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實現進行了探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步完善過程就是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實現過程。具體而言,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實現可以從立法規范、模式選擇、程序設置和質量保障等四個方面著手。在對域外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制度實踐進行考察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應以保障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為核心,從以上四個方面完善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