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什么樣的題目作為博士論文,不僅是博士研究生十分頭疼的事,也是指導教師頗費心思的事,作為指導教師也并非腦子里都裝著現存的題目。按照慣例,博士論文既要求有相當的理論性,又要求有一定的規模,還要求有一個的基本命題。論文題目最簡單地可以劃分為傳統論題和創新題目。傳統題目通常是前人已經研究過的題目,雖然有的沒有作為博士論文的題目;創新性的題目自然是前人沒有研究過的題目,至少是沒有較為系統研究、思考過的題目。創新性的題目固然好,能夠滿足博士論文關于選題是否“具有創新意義”的評價,但研究題目的創新談何容易,題目新也并非不易滿足,但要求有一定的規模,有相當的理論,并建構一定的理論框架就十分困難了。其實,傳統題目也不是順水行舟,反而更體現逆水而行的難處,最難之處不外乎在研究內容上需要有所超越,否則就難免墮入平庸之列。論文上的超越可以是多方面的:完善以往的理論、顛覆過去的觀點、不同的論證方法、更為詳實的資料等等都可以視為是一種超越,能夠做到幾方面同時有所作為自然是最好的,這的確是一種挑戰。因此,在鼓勵博士研究生在研究題目方面講究創新,開創新的研究領域的同時,也支持他們挑戰傳統題目,在研究中實現超越。王學棉選擇的題目《證明標準研究》就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傳統題目,而且為人們所關注,不少學者都已經有所論及,因此對他而言無疑是一種挑戰。
證明標準問題對大陸法國家和英美法國家而言都不應當說是 一個的新問題,但在我國,證明標準的問題成為訴訟法學界十分 關注的熱點問題可以說還是近幾年的事,不論是在刑事訴訟法學界,還是民事訴訟法學以及行政訴訟法學界。我國學界對證明標準問題的關注源于人們對證明責任制度的關注,對證明責任的關注又與審判方式的改革有密切的關系。社會轉型使傳統審判方式難以應對案件審理的實際需要,證明責任問題也自然提到了審判方式改革的前臺,尤其是在民事訴訟領域,運用證明責任來處理案件裁判主要事實真偽不明的問題已經成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而證明責任作為一種不利后果的承擔其前提是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的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夠證明。當事人的證明行為達到何種程度就是已經證明,相反便是沒有能夠證明呢?這是一個關系當事人勝訴敗訴“生死存亡”的重大問題。衡量當事人是否已經證明的標準自然就是所謂“證明標準”。既然是一個關乎當事人如此重大利益的問題,也就自然有了不少人從制度和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應當采取何種標準的各種觀點。“或然性權衡”或“蓋然性占優”、“優勢證據”、“高度蓋然性”、“法律真實”、“客觀真實”、“實質真實”等等觀點林林總總。
關于證明標準的含義、各種證明標準的內涵,證明標準建構的論證無疑構成了一個巨大的學術迷宮,我們往往看到這樣的現象——似乎新的觀點和認識不僅沒有為人們指點迷津,反而為這一問題披上了一層面紗,有進一步添亂的感覺。
王學棉剛開始著手研究這一問題時,我有些擔心他會不會進去”,不僅不能“自拔”,反而把“證明標準”之“水”攪得更渾。看了他的論文初稿,我認為我的擔心是多余的,我不能完全斷言他的論文解決了關于證明標準的所有問題,建構一個關于證明標準的理論體系和可以具體適用的技術體系,但他的論文在很大程度上澄清了人們關于證明標準的一些基本認識。例如關于證明標準基本含義的認識問題、不同訴訟制度與證明標準的關系問題、如何認識高度蓋然性的問題、證明標準的適用對象、證明標準適用的監督的問題等等,作者在認識角度、既有觀點的評析以及觀點論證方法上都有其不同以往之處,這其中體現了作者對他人觀點的超越。
在證明標準的建構上,我與王學棉的觀點有所不同,我屬于證明標準建構“虛無主義者”,認為一種外在的、具體的、統一的證明標準是無法建構的。王學棉則是堅定的“建構論者”,并且對我的觀點進行了分析,也可以說是反駁,并極力論證建構的可能性。當然,由于認識的差異——角度、基點的不同,我們之間也就只能“求同存異”,但我認為王學棉的論證依然具有相當的嚴密性和說服力。這與他的理論功底以及研究生期間所學專業——法律邏輯學有關。
在王學棉的博士論文出版之際,我為之寫序,一方面是祝賀,另一方面也希望該君能夠再接再厲,在法學理論的研究方面更上一層樓。
張衛平
清華大學荷清苑
20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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