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3685
- 書名:受賄罪的定罪與量刑(修訂版)(定罪與量刑叢書)
- 作者:肖介清編著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8年2月
- 入庫時間:2008-4-1
- 定價:30
圖書內容簡介
受賄犯罪是一種嚴重的腐敗行為,因而必須用刑法進行懲罰,同時受賄犯罪也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因而需要政治體制的完善和社會的綜合治理?梢姡糁剖苜V犯罪是一個系統工程,而我們也只有將刑法置于這個系統中才能體現其科學性,進而實現刑法預防犯罪的目的。
這本書寫于七年前,當時在受賄罪若干問題上已經存在許多分歧。而這七年來,這些分歧依然存在,而且爭論從未停止。一些老問題,并沒有因為時光的流逝而被冷漠,相反還一而再、再而三地以各種新的理由被重新提出來,而且,同一個問題,往往出現截然相反、針鋒相對的觀點。這一方面折射出我國刑法學界學術研究的繁榮局面,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對受賄罪問題的研究具有極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
除了對老問題的研究繼續深入外,由于司法實踐的發展,各種新問題也被提了出來,從而出現了要求重新設計我國受賄罪的各種學術建議。而這些建議也是分歧頗大。
近年來,筆者深感有必要修訂一下這本書,一方面,對一些筆者不再贊成的觀點進行修正,另一方面,對那些大多數筆者贊成的觀點進行更充分的論述,并力圖與對反對意見的學理批判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結合起來。同時,由于我國現行刑法對受賄罪的規定確實存在不科學、不合理之處,故筆者在本書中加入了新的一章即《與受賄罪有關的立法建議》,以期對我國受賄罪的刑事立法和理論研究能有所裨益。
雖然筆者非常謹慎地修訂了這本書,但筆者明白,謹慎并不意味著能避免錯誤,其至多只不過最大程度地避免錯誤。因此,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本書盡管是修訂版,但未必是“正確版”。故在此真誠地請求讀者提出批評和指正。
作者
2007年11月
圖書目錄
第一章受賄罪的立法沿革……………………(1)
第一節受賄罪的設立和演變…………………………(1)
第二節單位受賄罪的設立……………………………(6)
一、對于單位是否可以構成犯罪主體的爭論………(6)
二、現行刑法關于單位受賄罪的規定………………(7)
第三節受賄罪演變的特征……………………………(8)
第二章受賄罪的主體……………………………(11)
第一節受賄罪主體的立法演變………………………(11)
一、《懲治貪污條例》中受賄罪的主體………………(11)
二、1979年刑法中的受賄罪主體……………………(12)
三、《補充規定》中的受賄罪主體……………………(13)
四、《決定》中的受賄罪主體…………………………(6)
第二節受賄罪主體的演變與對“公務”的界定
密切相關………………………………………(14)
第三節現行刑法中受賄罪的主體……………………(25)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25)
二、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的理解……………(33)
三、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具體認定中的兩個問題……(38)
第三章受賄罪的主觀方面…………………….(48)
第一節受賄罪主觀故意的內容………………………(48)
一、直接故意型………………………………………(49)
二、間接故意型………………………………………(50)
第二節受賄罪的目的和動機…………………………(56)
一、受賄罪的目的……………………………………(56)
二、受賄罪的動機……………………………………(58)
三、受賄罪目的與動機的關系………………………(62)
第三節受賄罪必須具備雙重故意……………………(63)
一、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
故意………………………………………………(63)
二、必須具備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故意………………………………………………(64)
第四節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問題……(69)
第四章受賄罪的客體…………………………………(74)
第一節關于受賄罪客體的爭論………………………(74)
一、單一客體說………………………………………(74)
二、雙重客體說………………………………………(79)
三、三重客體說…………………………·…………··(81)
四、選擇客體說………………………………………(82)
第二節具有相對合理性的廉政制度說………………(83)
第三節受賄罪的客體應該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
為的不可出賣性………………………………(87)
第五章關于賄賂與回扣………………………(90)
第一節賄賂的范圍與認定……………………………(90)
一、關于“賄賂”含義的爭論………………………(90)
二、賄賂的范圍………………………………………(94)
三、賄賂的特征………………………………………(107)
第二節關于“回扣”、“手續費”的認定與處理……(108)
一、關于回扣的含義及其認定………………………(108)
二、關于手續費的含義及其認定……………………(111)
三、關于收受回扣、手續費的處理…………………(112)
第六章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問題…………一(115)
第一節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含義和特征………(115)
一、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含義之爭………(115)
二、職務的含義及特征………………………………(117)
三、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119)
第二節關于“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的
探討…………………………………………(125)
一、關于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為他人
謀取利益的,不宜一律以受賄罪論處…………(125)
·二、關于利用將來職務上的便利……………………(127)
第三節對于索賄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其
客觀要件的質疑………………………………(134)
一、索取型與收受型只是手段形式不同,并無質的
差異,因此,都必須以“為他人謀取利益”作
為構成受賄罪的主客觀必備要件………………(135)
二、“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是索取型受賄罪與其他罪
相區別的主要標志………………………………(136)
三、把“為他人謀取利益”排除在索取型受賄罪之
外,既有悖于犯罪構成理論,又導致立法上的
前后矛盾…………………………………………(136)
第七章受賄犯罪數額…………………………(138)
第一節受賄犯罪數額概述……………………………(138)
第二節受賄犯罪數額的種類…………………………(140)
一、索取數額、期約數額和實際取得數額…………(140)
二、揮霍數額、追繳數額和退賠數額………………(141)
三、受賄總數額、參與數額、分贓數額、平均數額……(142)
四、自然人受賄犯罪數額和單位受賄犯罪數額……(143)
第三節受賄犯罪數額的認定…………………………(143)
一、認定受賄犯罪數額的原則………………………(144)
二、靜態受賄犯罪數額的認定………………………(146)
三、動態受賄犯罪數額的認定………………………(151)
第四節受賄犯罪數額的評價意義……………………(157)
一、受賄犯罪數額與量刑……………………………(157)
第八章關于受賄的基本形式…………………(161)
第一節受賄罪的分類…………………………………(161)
一、根據受賄人取得的賄賂的不同方式為標準,可
分為收受型受賄罪與索取型受賄罪……………(161)
二、根據收受賄賂時間的不同,可分事前受賄罪與
事后受賄罪一……………………………………(162)
三、根據受賄人職務的高低,可以分為一般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重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
賄罪………………………………………………(162)
四、根據受賄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否違背職
務,可以分為違背職務受賄罪與不違背職務受
賄罪………………………………………………(163)
第二節收受型受賄罪…………………………………(163)
一、沒有據為已有故意的收受………………………(164)
二、對財物的賄賂性質并不明知的收受,不能構成
受賄罪……………………………………………(166)
第三節索取型受賄罪…………………………………(171)
一、索賄的含義………………………………………(172)
二、索取賄賂的方式…………………………………(180)
第九章受賄罪與相關罪的比較…………………(184)
第一節未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受賄罪與詐騙罪……(184)
一、兩罪所侵犯的客體不同…………………………(184)
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
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
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185)
三、詐騙罪的主體是一切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
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187)
四、詐騙罪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
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187)
第二節貪污罪與受賄罪………………………………(188)
第三節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204)
第四節間接受賄罪與受賄罪…………………………(207)
第五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受賄罪………………(211)
第六節敲詐勒索與索賄………………………………(215)
第七節紅包與受賄……………………………………(217)
第十章 自然人受賄罪與犯罪形態……………(221)
第一節受賄罪的犯罪預備……………………………(221)
一、受賄犯罪預備的特征……………………………(222)
二、關于受賄犯罪預備的構成………………………(223)
第二節受賄罪的中止…………………………………(227)
一、行為停止型的受賄犯罪中止……………………(227)
二、結果防止型犯罪中止……………………………(228)
第三節受賄罪的未遂…………………………………(233)
一、受賄罪未遂的特征犯罪…………………………(233)
二、犯罪未遂的分類…………………………………(241)
第十一章自然人共同受賄罪…………………一(257)
第一節共同受賄犯罪的一般特征……………………(257)
第二節共同受賄犯罪中的因果關系…………………(259)
一、一般共同受賄犯罪中的因果關系………………(260)
二、有組織的共同受賄犯罪中的因果關系…………(261)
三、不同類型共同犯罪人的因果關系………………(261)
四、分工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其因果關系各具特色……(263)
第三節受賄罪共犯的認定……………………………(264)
一、混合主體共同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以共犯論
處”的分歧…………………………………(264)
二、混合主體內外勾結,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定性
的三種觀點評析…………………………………(265)
三、混合主體內外勾結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定性
依據………………………………………………(268)
第四節國家工作人員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受賄
的認定和處理…………………………………(273)
一、國家工作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索取或者
收受財物幾種情況的認定處理…………………(273)
二、國家工作人員對其父母、配偶、子女索取或
者收受財物采取放任態度的認定處理…………(277)
第五節 自然人共同受賄的犯罪形態…………………(284)
一、共同受賄犯罪的預備……………………………(284)
二、共同受賄犯罪的犯罪未遂………………………(289)
三、共同受賄犯罪的犯罪中止………………………(299)
第十二章單位共同受賄罪…………………….(306)
第一節單位受賄罪與自然人共同受賄罪的區別
與聯系…………………………………………(306)
一、自然人共同受賄罪的基本特征…………………(306)
二、單位受賄罪的基本特征…………………………(307)
三、二罪的區別………………………………………(308)
第二節關于單位之間的共同受賄罪…………………(321)
第三節關于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受賄罪的認定
處理……………………………………………(323)
一、單位與無身份者共同受賄的認定與處理………(323)
二、單位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的定性與
處理………………………………………………(325)
第十三章受賄罪的量刑………………………(326)
第一節以贓論罪的沿革………………………………(326)
第二節受賄情節與量刑…(329)
第十四章與受賄罪有關的立法建議…………(349)
第一節受賄罪立法設計的原則…………(349)
一、公正性原則………………………………………(350)
二、效益性原則………………………………………(351)
三、綜合性原則………………………………………(354)
四、明確性原則………………………………………(354)
第二節 明確規定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或其他
財產性利益……………………………………(356)
第三節堅持受賄罪的交易性本質,并在受賄罪之
外設置收受財物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罪………(357)
第四節受賄罪的具體罪名的設置………………(360)
一、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與違背職務受賄罪…………(360)
二、職前受賄罪與職后受賄罪………………………(361)
三、間接受賄罪………………………………………(364)
四、不宜設置獨立的經濟受賄罪……………………(366)
第五節受賄菲的刪割配置……………………………(367)
一、對受賄罪的生命刑配置…………………………(367)
二、對受賄罪的財產刑配置………………………(369)
三、對受賄罪的資格刑配置…………………………(370)
附錄與懲治受賄罪有關的規定………………(371)
后記…………………………………………………(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