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展著的社會里,法律總是表現出滯后性與保守性,在高智商的處于社會精英階層的公司經理人面前,法律規制顯得蒼白無力和漏洞百出。公司經理人能夠維持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至關重要。公司經理人作為公司管理專家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并且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市場專業化、公司決策和執行迅捷高效,公司運營對公司經理人的專業管理知識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公司經理人的管理知識和才能已經成為一種與股東的出資一樣重要的生產要素。這種不斷增強的作用使得公司經理人開始謀求在公司權力構造中更高的地位,公司經理人的職權在逐漸擴大、公司經理人的使命日益加重。但由于私欲的膨脹,機會主義思想驅使公司經理人制造了接連不斷的丑聞,公司經理人濫用職權、浪費資財、瀆職欺詐現象時有發生。如何節制私欲、充分發揮公司經理人的潛能與聰明才智,最終的解決辦法只能是提高公司經理人的道德修養,因為自由經濟真正的敵人是道德相對主義,每一個人的良心才是真正管用的市場警察。西方發達國家已經開始重視東方的儒家倫理,接受東方重感情、重道德的新的價值取向,日本商人已經將儒家倫理發揚光大。在我國對公司經理人的規制的具體措施應當是法律的本土化與人性化,就是將儒家商業道德法律化,以法律手段推行職業道德準則;同時尊重公司經理人的人力資源價值,貫徹人本精神激勵公司經理人努力創造,引入西方發達國家對抗式的訴訟機制以監督公司經理人嚴格履行義務。
全書共分四章,加一個緒論和一個結論與展望。
緒論部分引出經理人的主要法律問題。社會分工產生了作為企業管理專家的經理人階層,經濟的發展使得經理人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顯得重要。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經理人懈怠、濫用職權和欺詐。經理人問題困擾全球經濟的發展,包括法學在內的許多學科都在關注經理人問題,最佳的處理方案尚未求得。經理人法律制度早在古羅馬就已經以訴訟制度的形式出現,但當初處于簡單的商品經濟時期,企業管理遠沒有現在發達,當今世界的各種社會關系紛繁復雜、新問題新矛盾層出不窮,且各地區各民族獨具特色,對經理人問題應結合國情尋求新的解決方法。公司經理人為包括公司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公司首席執行官(CE0)在內的,受雇傭為公司提供管理服務且被授予經理權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國的公司經理人應當是具有良好道德修養的君子,公司經理人制度應當是將從域外移植而來的充滿競爭機制的訴訟對抗模式與本土智慧相結合,是在中國傳統文化背景下高度倫理化的制度。
第一章公司經理人問題規制的理論基礎。現有的解決公司經理人問題的委托代理理論、信義理論、治理理論、激勵理論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公司經理人問題的法律規制應當追求安全、效率和人權價值。公司經理人問題的解決應當注重法律的本土化,實行“義利結合”:通過對公司經理人的精神激勵可以構建公司經理人良好的職業道德,將職業道德內化為法律規范可以強制提升公司經理人的道德水準,利益機制為公司經理人提供工作動力,競爭和對抗使公司經理人感覺到社會壓力,法律規范著競爭秩序,將壓力轉化成公司經理人的驅動力。道德的提升和利益的結合形成本書的義利結合理論,法律確定公司經理人的道義義務,以利益驅使實現公司經理人的道義,道義確保公司經理人利益的安全,實現公司經理人個人價值。義利結合使公司經理人問題得以根本解決。
第二章經理權、公司經理人的權利與利益。經理權是權力,由社團自治權派生出來,須有適當的約束和必要的擴張。競爭機制下的市場約束,迫使公司經理人加強自我約束、自我克制,節制公司經理人濫權;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擴張經理權以提高效率,擴張經理權并保障經理權的正常行使,以便減緩公司經理人保守與懈怠。經理權不等于公司經理人的個人權利,應當另行確保公司經理人的剩余索取權(盈余分配權和公司增值分享權)。權利和利益應當有限度,由職業道德調控。權力通過信息公開由股東會、董事會的權力加以制衡,以訴訟方式進行權力對抗實現平衡(中庸和諧),以高科技的網絡信息手段建立公司經理人誠信檔案以激勵和約束公司經理人。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以經營判斷規則保障經理權的正常行使、以責任保險等措施保障公司經理人的權利與利益,消除其后顧之憂。
第三章公司經理人的義務。公司經理人的“義”,由道義上的、職業道德上的義務升格為“法律上的義務”(簡稱為義務或法律義務),包括對公司和第三人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中國傳統的忠信外延廣于西方國家的忠實,包括守信內容,且更加貼近新時代精神與基本價值。忠實已為國際社會廣為接受,我國的公司經理人義務仍取忠實之名,以傳統的忠信為內容。公司經理人注意義務應當是專家水平的注意義務,除對公司之外,公司經理人還應對第三人承擔注意義務。其注意標準為相應行業、崗位公司經理人的職業道德標準。職業道德標準可由公司、行業和相關民間組織編制,國家機關予以規范性審查、司法機關進行個案附帶審查,確認其效力。公司經理人義務的確立和全面適當履行,有助于建立公司經理人的社會信任。信任帶來安全與效率,公司經理人義務的設立與履行保障有助于建立法治社會的信任,中國公司經理人的社會信任應當是以親情信任為核心、以法律的背信制裁為保障的社會信任,即以法律強制恢復傳統的親情信任,以公司經理人專家系統和高科技手段實現普遍信任。
第四章公司經理人的民事責任。公司經理人民事責任包括對公司和對第三人的責任。公司經理人的懈怠,應承擔實際履行、補正履行和損害賠償責任。公司經理人拒絕補正履行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和追究違約賠償責任。懈怠引起過失的侵權和不利益的法律后果。公司經理人的欺詐和濫權導致侵權和違約法律責任。將公司經理人的秘密利益歸人公司,屬于商事代理的結果,歸入權屬于公司的消極請求權,財產歸入是公司經理人違約后維護公司利益的較為穩妥的措施。歸入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并存。在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公司經理人在職務行為中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應當與公司一起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沒有償債能力時,公司經理人違反義務應對第三人負直接個人責任,公司經理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時可以主張第三人債權受償抗辯,公司經理人履行責任之后可以取得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建立健全公司經理人責任的保障機制和措施,包括公司經理人的集體懲戒機制和訴訟機制。集體懲戒措施增強公司經理人的責任承擔能力,并通過相互監控避免責任的發生。訴訟機制提供強有力的責任保障。
關鍵詞:公司經理人 義利結合 經理權 職業道德法律化 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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