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3897
- 書名: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程
- 作者:張小煒
- 出版社:中國人大
- 出版時間:2008年4月
- 入庫時間:2008-4-22
- 定價:4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內容和結構的組織,匯總國內外破產法名家的理論思想,特別是在法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無具體配套措施乃至現有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破產管理人的工作規程進行了有益的、合理的研究和探索。
主要內容包括破產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破產程序流程、破產清算中的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程、破產重整中的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程、破產和解中的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程和破產管理人的社會責任六個部分。
具有體例完整、邏輯嚴密、簡明易懂、操作性強、注重防范執業風險等特色。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破產管理人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 破產管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節 破產管理人的地位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的工作目標
第四節 破產管理人專業化的工作團隊
第五節 破產管理人完善的工作制度
第六節 破產管理人完備的工作底稿
第二章 破產程序流程
第一節 三種破產程序的綜合流程框圖及解讀
第二節 破產清算流程框圖及解讀
第三節 破產重整流程框圖及解讀
第四節 破產和解流程框圖及解讀
第五節 破產管理人指定更換流程框圖及解讀
第六節 破產管理人報酬確定流程框圖及解讀
第三章 破產清算中的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程
第一節 被指定為管理人至接管前的工作
第二節 接管至調查審查前的工作
第三節 調查審查至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的工作
第四節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至破產宣告前的工作
第五節 宣告破產后至破產分配前的工作
第六節 分配清償至破產終結前的工作
第七節 破產終結后的工作
第四章 破產重整中的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程
第一節 破產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一般工作
第二節 重整期間管理人負責管理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時管理人的工作
第三節 重整期間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時管理人的工作
第四節 重整計劃執行階段管理人的工作
第五節 重整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后管理人的工作
第五章 破產和解中的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程
第一節 破產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一般工作
第二節 裁定和解至和解程序終止階段管理人的工作
第三節 和解程序終止后破產管理人的工作
第四節 由和解程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管理人的特殊工作
第六章 破產管理人的社會責任
第一節 破產管理人社會責任的合理界定
第二節 特殊主體破產中破產管理人的社會責任
附錄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附錄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附錄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附錄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錄5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附錄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錄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理解的答復
附錄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人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
附錄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金應當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問題的批復》
附錄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
附錄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
附錄12 關于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的通知
附錄1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破產企業生產自救期間應否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復函》
附錄1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兼并破產企業職工搦褪休問題的函》
附錄1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復函》
附錄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錄)
附錄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節錄)
附錄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以破產案件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均應中I匕執行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附錄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請示的答復》
附錄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阿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鄭州亞細亞五彩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董崔琴等50家商戶能否行使取回權問題請示的答復》
附錄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債權能否與未到位的注冊資金抵銷問題的復函》
附錄22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破產管理人律師業務操作指引(草案)》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