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4883
- 書名:輿論監督與法律保障(曁南新聞傳播學術系列)
- 作者:林愛珺
- 出版社:暨南大學
- 出版時間:2008年3月
- 入庫時間:2008-7-3
- 定價:36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集中了筆者近年來對新聞輿論監督問題的思考,憲政與法治、民主與自由、社會公共利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媒體的社會責任等成為本書論述的關鍵詞,也是本書對新聞法律問題進行闡釋的基礎理論。平衡、價值取向和司法理念,既是本書分析輿論監督問題的邏輯起點,也是探索權利沖突的方向與路徑。
圖書目錄
總序/001
序 一個新聞法學研究者的耕耘足跡/001
第一章 輿論監督的權利基礎——知情權/001
第一節 知情權的法律價值/003
一、知情權的內在價值/004
二、知情權的社會價值/010
三、結語/015
第二節 知情權與保密權的j中突與平衡/015
一、中國現行保密制度忽視了公民的知情權/016
二、完善定密制度,實現對保密權的靜態制約/024
三、建立健全權利救濟制度,實現對保密權的動態制約/029
四、結語/035
第三節 災難報道中的知情權/036
一、保障公眾知情權應是災難報道的第一要義/036
二、以人為本,全面報道災難新聞/037
三、拋棄“泛政治化”的報道觀,重塑媒體新形象/039
第二章 輿論監督的權利保障/041
第一節 輿論監督保護的現狀與法律思考/042
一、輿論監督頻繁引發新聞侵害名譽權糾紛/043
二、記者因輿論監督頻繁遭受打擊報復/044
三、輿論監督的立法極不完善/046
四、完善輿論監督立法的思考/048
第二節 加強新聞輿論監督方法初探/051
一、選取具有影響力的焦點題材/052
二、拓寬輿論監督信息源/053
三、加強媒體間的聯系/054
四、綜合運用多種監督形式,增強輿論監督的威力/054
五、依法監督,提高輿論監督水平/055
第三節 輿論監督權與名譽權的平衡/056
一、國際上平衡輿論監督權與名譽權的法律措施/057
二、對我們的啟示/061
第四節 富士康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案的冷思考/066
一、輿論監督權遭強勢的擠壓和戲弄/066
二、媒體的訴訟能力有待加強/067
三、司法不受尊重/067
四、社會理性的缺失/068
第三章 批評性新聞如何避免侵害名譽權/070
第一節 保證批評性新聞的真實性和公開性/071
一、多渠道、多角度采訪,保證新聞的真實性/071
二、把握批評性新聞的主題與采訪場合,保證新聞的公開性/072
第二節 批評性新聞要避免使用侮辱性語言/073
一、客觀報道原則要求批評性新聞不能使用侮辱性語言/073
二、法制原則要求批評性新聞不能使用侮辱性語言/074
三、如何避免使用侮辱性語言/075
四、使用侮辱性語言的免責/078
第三節 批評性新聞的證據收集與保存/079
一、收集與保存證據的必要性/079
二、收集證據的方法/079
三、保存證據的期限/081
第四節 規范舉證責任保障輿論監督/082
一、“誰報道,誰舉證”是對民訴法的曲解/083
二、“誰報道,誰舉證”不符合新聞規律/084
三、為了公共利益,寬容輿論監督/086
四、重申“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087
第四章 輿論監督與人格權/089
第一節 論官員名譽權的限制/090
一、限制官員名譽權的憲政基礎/090
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要求限制官員名譽權/092
三、司法資源有限,而官員擁有的社會資源足以救濟其名譽權/093
四、官員維護名譽權的合理范圍/094
五、結語/095
第二節 新聞傳播中的隱私權保護/096
一、新聞傳播中的隱私權侵害形式/096
二、我國關于隱私權的立法現狀與司法保護的缺失/098
三、西方發達國家對隱私權的保護/099
四、在法律體系中實現保護公民隱私權與新聞傳播事業正常發展的平衡/102
第三節 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與合理使用他人肖像/105
一、侵害肖像權是否必須“以營利為目的”/105
二、以“全面保護原則”保護公民的肖像權/106
三、立法規定肖像權合理使用的范圍/107
四、肖像使用目的的競合問題/110
第四節 新聞侵權研究綜述/113
一、新聞侵害名譽權的研究/113
二、新聞侵害隱私權的研究/114
三、新聞侵害肖像權研究/115
四、新聞侵權訴訟與預防研究/116
五、結語/117
第五章 輿論監督與司法活動/119
第一節 報道訴訟活動的基本原則/120
一、維護法律尊嚴原則/120
二、同步報道原則/123
三、平衡報道原則/124
四、連續報道原則/126
第二節 傳媒報道如何走出誤區/128
一、嚴格遵守法庭規則/128
二、交代新聞來源/129
三、報道被告人應遵循無罪推定的原則/129
四、避免侵害隱私權/130
五、結案前不采訪辦案法官/130
六、判決生效后的評論要恰當/130
第三節 美國傳媒報道與公正審判的>中突及其法律調整評介/131
一、訴諸司法程序手段/131
二、限制傳媒取得有關未決法律事宜的信息的權利/133
三、對傳媒的事先約束/134
四、對傳媒的事后刑事處罰/134
五、對我們的啟示/135
第四節 確保審判不受傳媒干擾的法律思考/136
一、規范傳媒采訪報道的時間、范圍和方式/137
二、限制錄音錄像等設備的使用/138
三、運用現有的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消除傳媒報道的負面影響/141
附錄 附錄導讀/144
附錄一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及新聞問題的司法解釋/153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53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55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157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西高院請示黃仕冠、黃德信與廣西法制報社、范寶忠名譽侵權一案請示的復函/159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志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159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胡秋生、婁良英等八人訴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譽權糾紛案的復函/160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谷一訴《聲屏周報》社、記者湯生午侵害名譽權案執行問題請示的復函/160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161
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函/161
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科教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的函/162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復函/162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水泉訴鄭戴仇名譽權案的復函/163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件的函/163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164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刊社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適用管轄問題的批復/164
附錄二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新聞侵權糾紛典型案例/166
一、王發英訴劉真及《女子文學》等四家雜志侵害名譽權糾紛案/166
二、康達醫療保健用品公司訴西北工商報社、陜西省醫療器械公司侵害法人名譽權糾紛案/169
三、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趙偉昌侵害名譽權糾紛案/171
四、陳秀琴訴魏錫林、《今晚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173
五、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175
六、廣西廣播電視報社訴廣西煤礦工人報社電視節目預告表使用權糾紛案/177
七、李林訴《新生界》雜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譽權糾紛案/180
八、余一中訴《新聞出版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182
九、張靜訴俞凌風網絡環境中侵犯名譽權糾紛案/186
十、葉璇訴安貞醫院、交通出版社、廣告公司肖像權糾紛案/189
十一、李海峰等訴葉集公安分局、安徽電視臺等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192
附錄三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以傳媒為被告的典型案件的判決書/199
一、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訴廣東經濟電視臺、盧衛國侵害名譽權案/199
二、傅×、傅××、馬××與聯合日報社、山東衛生報刊社、王秀華、濰坊市益都中心醫院、青州市衛生局隱私權、名譽權糾紛案/202
三、唐映紅訴司馬南、李力研、中國社會出版社名譽權糾紛案/208
四、姜鳳陽訴黃石人民廣播電臺名譽權糾紛案/211
五、中國青年報社、陜西省禮泉縣烽火鄉烽火村村民委員會與被上訴人王保京、王農業名譽權糾紛案/215
六、趙忠祥訴張淋、新華日報社侵害名譽權案/219
七、高福平訴石穆海、家庭雜志社侵害名譽權上訴案/225
八、蔣國洪、蔣元海、蔣國明訴湖北法制報社侵害名譽權上訴案/229
九、李基武訴深圳商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232
十、范志毅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名譽權糾紛案/235
十一、廣州市華僑房屋開發公司訴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名譽權糾紛案/239
十二、張鐵林訴周美凝及成都商報社名譽權糾紛案/250
十三、余秋雨與肖夏林(《北京文學》編輯部編輯)名譽權糾紛案/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