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自1995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設立,1996年首期招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1998年首期面向政法部門開展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以來,經過10余年的探索和發展,形成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和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兩個渠道招生的培養模式。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是面向社會的以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為招生對象的研究生教育,這個渠道的招生納入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進行;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主要面向政法部門和其他部門大學本科畢業并具有三年以上工齡的在職人員,其招生工作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學位辦”)統一部署。
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工作開展以來,中央政法各部門都將這種教育形式納入干部教育培訓規劃之中,作為完善干部隊伍知識結構,提高干部隊伍專業水平和能力的主要工作渠道。自1998年起至2006年,每年度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階段,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個政法部門都聯合發出招生通知,進行統一的動員和部署。為保障這一工作順利實施,國務院學位辦規定,各培養單位在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錄取中,應確保政法系統考生的錄取比例為本校當年錄取限額的80%。自1998年至今,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總計招生3萬余人,為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聯考的目的是科學、公平、有效地測試在職考生掌握法學主干課程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的知識與方法的水平,重在考查考生法律分析、法律思維和法律語言表達等職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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