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面對著經過第五次清理整頓后信托業所煥發出來的勃勃生氣,合理構建我國國有資產信托法律制度,利用信托方式經營國有資產,是實現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重要選擇形式,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具有可行性,并對有效防范國有資產的流失,發揮我國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具有積極意義。通過國有資產信托,進一步發展我國的信托市場,不但可以促進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結合,而且可以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最終實現國有資產的效用以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從嚴格意義上講,國有資產信托的表述并不嚴謹,因為在信托的各種分類研究中,很少有人從私有財產、集體財產與國有財產的角度去展開。然而這種分類研究并非沒有意義,尤其在我國更是如此。國有資產信托,作為國有資產形態轉換能夠利用的重要方式,對其展開深入、系統、全面的研究,既是堅持國家所有權行使方式創新與金融創新實現互動的必然要求,又是實現金融信托自由與效率價值的統一和國有資產經濟與社會效益的統一之間有機協調的根本途徑。
本書包括導言、正文和結語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為以下五章:
第一章“國家所有權的相關法律問題探討”是本書的基礎。該部分首先對我國傳統所有權的定義進行了反思,并在此基礎上,對國家、國有財產以及國家所有權的概念、特征以及本質進行了深入分析,明確提出在我國,國家所有權是指代表全體人民利益的國家對全民共同占有的財產所享有的包括一系列可分離的權能在內的終極支配權,以此構筑起本書的邏輯起點。然后針對我國民法學界對國家所有權問題的激烈爭論,分析如何看待國家所有權的“存廢之爭”,明確提出對于國家所有權,我們需要做的應該是首先要肯定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繼而在理論上不斷去創新,去探索國家所有權行使的有效實現方式,而絕不是將之徹底廢棄。在如何推進國家所有權行使方式的創新問題上,就創新應堅持的原則、標準以及與金融創新的結合與互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接著分別從政策變遷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實踐入手,深入解讀我國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與營運方式,詳細論證如何有效保護國家所有權。有效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貫穿于國家所有權行使方式創新中的核心內容和根本目標。繼而通過國有資產不同形態相互轉換的意義、轉換原則以及法律檢討的論述,分析國有資產流失的途徑和原因,指明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國家所有權行使方式創新與金融創新實現結合與互動中應首先注意的問題。最后,重點論證了國有資產信托的提出及其價值取向。
第二章“國有資產信托的法律原理透視”是本書的重心。該部分首先導入信托的起源,分析信托觀念的擴張和衍變,總結和歸納不斷變革中的當代信托與信托業的發展特征,論證從作為工具的信托到作為產業的信托的發展與演化,明確提出有法律作基礎,有政策作支柱,信托業一定會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大放異彩,并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運用中找到適度的發展空間。然后深入剖析信托的三大確定性及其基本特征,其中信托的三大確定性包括信托目的的確定性、信托財產的確定性以及信托受益人的確定性,提出利用信托方式經營國有資產,是將信托靈活運用的根本體現,國有資產經營信托化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一種制度創新,對發揮我國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具有積極意義,通過對國有資產信托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可行性分析,重點解析國有資產信托的重要功能以及國有資產信托法律關系,明確提出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有效防范是國有資產信托的制度功能之所在,該部分內容既是本章的核心也是本書的核心,其中對國有資產信托與契約自由原則的詳盡分析是對國有資產信托進行法理解析的鋪墊,特別提出在國有資產信托中,國家的自由意志完全可以和信托制度的靈活性充分結合,這種靈活性可以從信托財產范圍的廣泛性、信托目的的廣泛性、信托財產管理和運用方式的廣泛性等方面表現出來。最后,集中對國有資產信托與國有資產委托代理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論證信托與委托代理制度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的作用空間。
第三章“國有資產信托的主體制度細考”對國有資產信托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之一的主體制度進行了深入考察。該部分從信托當事人與信托關系人概念的辨析入手,首先分析國有資產信托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提出在一般場合,在非嚴格意義上可以使用信托關系人這一概念,但在信托法律關系中,使用信托當事人的概念則要更正式、更準確一些,并強調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判斷國有資產信托當事人主體資格時必須堅持的法律標準。然后探討國有資產信托主體的權利義務及其制衡,提出國家既可以設立以自己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也可以設立公益信托。重點提出:建立國有資產信托的委托人資格審查制度是強化對內部人行為的監督制約,避免國有資產被少數人利用信托方式蠶食、侵吞的重要途徑;建立受托人選任制度是國有資產信托能否達到委托人設立信托的預期目的,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關鍵,換言之,是否選擇了合適的受托人是影響國有資產信托經營成敗的關鍵,并在上述兩項制度建設方面提出了系統的具體制度設計。最后論證了對國有資產信托的受益人資格應作的必要限制以及國有資產信托受益人欠缺的信托法律后果。
第四章“國有資產信托的信托財產獨立性探察”是對國有資產信托法律關系客體的專門研究。該部分首先直接對國有資產信托關系的核心——信托財產的法律含義進行了比較分析,對國有資產信托財產權的法律性質進行了深入辨析,提出信托財產應以財產權為限,信托財產應是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國有資產信托財產權的法律性質與信托財產權的法律性質是一致的,對于信托財產權法律性質的研究,不應囿于傳統所有權的觀念,而應象對待公司法人財產權、股東權那樣,從法律上明確信托財產權的特征和內涵,使之與其他民事權利相區別,并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來使用。在此基礎上,又研究了國有資產信托財產的范圍和種類;然后分析國有資產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表現及其政治與經濟基礎,探討建立國有資產信托財產評估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法律適用,提出國有資產信托財產評估是國有資產評估的有機組成部分,二者之間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最后通過對華融不良資產處置優先受益權信托項目進行實證分析,論證了我國信托產品創新的現狀及其思考,以及信托實務中國有資產信托產品的設計原則,即靈活性原則、低風險原則以及流動性原則。
第五章“國有資產信托的法律規制探微”則從動態角度探討了國有資產信托的法律規制問題。該部分首先闡述了國有資產信托行為成立與生效的法律問題,并就我國現行《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反思;然后專門探討國有資產信托合同制度,論述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性質和內容、無效國有資產信托合同與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的法律適用,并在分析信托財產登記制度與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之間關系的基礎上,提出了建立國有資產信托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具體架構;再后分析和探討了國有資產信托變更和終止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由于現行稅制已成為信托業發展的重要障礙,因此本書又將國有資產信托與信托稅制的構建作為一個專題進行探討,不僅分析稅法規制中所存在的障礙,而且分析我國臺灣地區信托稅改經驗對我國信托稅制改革的借鑒意義,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構建我國信托稅制的基本原則以及完善我國信托稅制的具體對策;最后,集中探討了國有資產信托的監管體制問題,內容包括國有資產信托監管體制的現狀和未來、監管主體、監管重心以及相應的配套制度建設等,提出建立以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與市場約束為特征的三位一體的監管主體體系,是實現市場風險識別與風險承擔責任的合理分散和匹配,促進國有資產信托市場健康穩步發展的重要保障。就國有資產信托的監管來說,在建立和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的同時,監管重心應從目前的合規性監管逐漸向信托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上轉化。在國有資產信托的監管體系的配套制度建設中,信用制度建設、法制建設以及加入《海牙信托公約》等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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