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該書是為了方便讀者更好地學習民法而編撰的一本幫手型書籍。它分為12講。本書的內容最初是為了滿足《法學教室》雜志的各種名目(有的為特集的序論,有的為常設欄目)而編寫的。雖然本書收集了不同性質的內容,但筆者認為它與書名相吻合。
書中很多內容登載在《法學教室》雜志時曾采用了與編輯對話的訪談錄方式。當然,我本人也以對話體的形式寫了一些內容。同時,將論文形式的文章改為對話體的也不少。但是,涉及日本民法學說歷史的第三部分(PARl’3)中的第2款,我們認為使用對話體形式不太恰當,所以,仍然采用了書面體的形式。
該書旨在為大學生或者自學民法的讀者提供幫助。它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特點:
首先,在第二部分(PART2)中,從第3講至第7講,圍繞教科書的教學與學習方法,闡述了學習民法,不僅要從縱向,而且也要從橫向層面來加以學習的觀點。這樣,可以更深刻、更細致,也就是說可以更立體化地加深對民法的了解。第二部分(PART2)主要論述了既要從縱向又要從橫向的層面來理解民法。另外,通過橫向學習更有利于理解和加深縱向的學習。
這種學習,讀者一般會安排在上完課或看完教材以后來加以復習。不過,以預習的形式來加以學習,我認為效果會更明顯。
另一方面,不管從縱向還是從橫向來學習民法,我們更多地是要鉆人民法中學習。但是,我們也應該跳出民法,站在民法之外(的角度)來學習、考察民法。避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之嫌。這和各位讀者平常所學的解釋論有點不同。這些內容收錄在第一部分(PARTl)和第三部分(PART3)中,其學習的意義以及概觀在第1講的說明中有所闡述。當然,該書不能窮盡所有的問題,僅就其中一部分進行了說明。也就是說,在民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這方面,在第2講中只談及了憲法和民法的關系。另外,在第三部分(PART3)的第8講和第9講中也談到了現今各位讀者正在學習的“民法”的民法學歷史形成以及日本民法學界的諸位大師。
第四部分(PART4)中所收的三篇文章與以上談及的問題有些相異。它和第二部分(PART2)有些相近似,主要是對最近新出現的法律站在立法的視角來探討它的問題點。
第1講是對民法整體的概觀。
這些對民法的學習至關重要。遺憾的是很多教科書中都沒有提及。
但是,本書在第二部分(PART2)為這些內容添加了一些新的色彩。因此,(讀者)有興趣的話,可以輕松地閱讀自己感興趣的那部分。當然,這些內容都是代表該學術范疇最高水準的內容,所以,希望各位讀者對它能夠產生興趣,并能進一步閱讀與此相關的論文、論著等。
對于本書——民法的“另一種學習方法”的提法,可能有一些讀者會心存疑慮。我們之所以強調“另一種”,主要是想和民法的“普通學習方法”有所區別。那么,民法的“普通學習方法”又是怎樣的呢?
它是在大學教學當中普遍使用的一種方法,或者是眾多教科書中所描述的方法。誠然,這種說法您可能還不太明白。
那就是對于已經形成的或者是現有的民法,也可以說是“滿足于現狀”的“民法”盡量客觀地來對待,事實上卻多從自己的立場去對待之。也就是說,其中共通的一點就是,對于由眾多的法律條文作為解釋、適用眾多的判例、包含有解釋的眾多學說等龐大的素材而形成的“民法”的現有狀況進行系統性地整理,以便于學生和讀者理解。特別是近來,各位讀者都比較重視以初學者為對象的“體系理解”。可以說很少有像本書這樣重視橫向學習,且站在民法之外來審視民法的做法。
當然,有關民法的教科書各式各樣。授課老師不同,其授課的重點也迥然不同,從而導致教學方法有所差異,不能完全說學習的效果就很差。但是,眾多老師的授課基本上是按照教科書和相關聯的法律條文來進行說明的。而且,授課老師也要求學生“課堂上必須要帶六法全書”。在談及民法各種制度的時候,肯定有不少的老師會說明它的來由。總之,我認為這種現象是普遍存在的——最近一兩年內出版的是年輕老師甚至是一些骨干教授的各類頗具特色的教科書。——事實上,我們這一代所接受的教育、所閱讀過的教科書基本上都是如此。
誠然,教科書中所整理的法學體系的素材,來自于法律條文以及用于解釋和適用的判例。因此,在課堂上,自然就要閱讀法律條文、引用判例,并對之加以說明。
但是,各位讀者畢業以后所面對的法律問題并不局限于大學里所學的法律知識。甚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也許遇到的情況要遠遠多于課堂上所學的。那時就需要我們具有尋找相關法律條文并對之加以解釋的能力。雖然理解快、知識多是一件好事,但我們這里強調的是培養敏銳的判斷力和發現問題能力的重要性。這些能力是在課堂的法律學習中,通過分析素材,也就是通過閱讀法律條文、判例、合同書等的練習過程就能達到的。
法律條文即使和普通的日常用語相同,其中也仍有不少還包含有其他不同的意思。此外,法律條文當中也存在許多獨特的用詞。因此,為了準確地了解法律條文,(我們)有必要準確地理解法律用語。
另外,也要注意在民法當中,不僅僅有法律條文,而且還有許多“法律條文中沒有的民法原則”。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講,從第3講到第6講對法律的學習方法進行了一些整理。也就是說即使是“進入民法當中學習”的這種學習方法,也要從橫向的方面來加以考慮。第7講的“法律精神”,從題目上來看,也可以將它放入第一部分(PARTl),但作為該書的一個篇章,我們還是認為放人該處比較適當。
不過,《法律教室》的特集后面都附有具體的案例,可以說如果只閱讀本書所收的序論,的確有點抽象。若有可能,還是想請感興趣的讀者閱讀《法律教室》的特集刊。
將“從外部來學習”民法這一觀點寫入教科書的書籍并非沒有,如前所述的加藤雅信的著作。但是,法學院的授課因為都是以“從內部”來學習法律為中心,所以,可以說基本上沒有“從外部來學習”民法這一做法。我個人的論著——廣播電視大學的教材2]以及河上正二的《歷史中的民法》(日本評論社,2001年)等都是一種新的嘗試。但是,將來法科大學院成立后,在強調從“民法中學習”的同時,作為一種學習的補充,這種方法以及這類教科書是非常重要的。
總之,該書雖然提供的是有關民法的一種新的教育、學習方法,它同時也提出了有關民法學的一種新主張,一個新命題。
在后記當中,我寫了一些個人的感懷。其目的是想對“艱苦探索”民法教育這一時代的歷史留下一些只言片語。
我們也曾考慮為此類書籍制作事項索引,但是,如果認真嚴密地去加以制作,就有必要制作幾種類型的索引。這樣,會比該書本身還要厚,所以,只好忍痛割愛取消了制作法律條文和判例索引的念頭。
該書能夠成型面世,得益于有斐閣書籍編輯第一部的酒井久雄部長和藤本依子女士。藤本女士在本雜志編輯部“法學教室”編輯室工作時,就該書進行了策劃并提出了寶貴的意見。調至書籍編輯部后,仍然和渡邊真紀女士一起進行策劃和商談。當然,該書能得以出版是各個時期的編輯室全體工作人員共同努力的結果。在此,致以誠摯的謝意。
2002年11月
星野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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