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認為,把自由主義作為一種理論進行探討時,其最初的理論就是以洛克、盧梭和潘恩等人為代表的天賦權利論,或者稱之為自然秩序理論。其主要論點是:一個人無法孤立地實現自己的自然權利,他只有同他人簽訂協議,并為此目的建立政府來保護他在社會里的權利。他在訂立契約時為服從共同規則不得不放棄一些權利,而得到的是公民的權利。人民是主權者,政府是人民的代表。政府只能按照社會條件的許可保護人的天賦權利,其他什么都不能做。書中提出的第二種自由主義理論就是邊沁的“最大快樂原則”。 本書作者認為,自由主義是這樣一種信念:社會能夠安全地建立在個性的這種自我指導之上,才能建立起一個真正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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