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原書第一版序言中指出,這部書不是一部憲法大綱,也不是一部憲法通論,其目的只在于探討英憲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或稱基本精義。在論證過程中,作者以法律的觀察點為限,運用分析法學派的觀點和方法闡述了英國憲法的基本原理,論證了英國憲法的正統性。
在書中,作者提出了英國國家制度的三個主要原則。包括:(1)國會在立法方面的最高權力。他認為,英國的主權在議會。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修改憲法和廢除普通法。在他看來,英國議會在法律上是無所不能的,是全部法律主權的體現。 (2)法治原則。戴西認為,任何人都不應因從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為而受罰,并主張任何人的法律權利和責任都應由普通法院審理,反對采用一種處理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糾紛的行政法院。他還認為,根據習慣法的原則,國家與個人都應當是平等的,法治不僅能排除專橫的法令,而且能完全防止政府官員的任意判斷,并使司法獨立等。 (3)正式的法律規則和非正式的憲法傳統之間的密切關系。英憲是長期政治歷史發展的產物,它沒有統一、完整的書面形式,而是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習慣、慣例構成。主要包括:第一、歷史上帶有規約性質的憲法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the Great Chastes),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the Retition of Rights),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the Biu of Rights) 等。第二、由議會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the Habeas Corpus Act),1701年《王位繼承法》(the Act ofSettlement)等。第三、憲法性的法院判例。如1678年確立法官特權的賀威爾案(Howll'sCose)。第四、普通法中的某些原則和規定,如關于國王特權的制度。第五、
憲法慣例。慣例雖然不能為法院適用,但在英國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議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王權由大臣實際行使等。
戴西認為,英國憲法既不能以一道或數道公文列舉,也不能以過去和現在的時間來嚴格區別,它缺乏謹嚴明確的內容,也缺乏首尾完整的體系。與歐洲大陸法和美國憲法都有所區別。戴西將英憲的所有
規則按照有無實效為標準分為英憲的法律和英憲的典則兩部分。前者包括英憲的法理、法規,后者包括典俗、成訓、慣例等。作者認為,英國憲法就是以法律和典則兩類規則構成的體系,按照這一體系的規
則,英格蘭的主權得以合法運用并分配于政府和人民之間。典則部分一般為非成文的,法律部分既有非成文的要素,又具有成文的要素。英憲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機械,而是政治社會中一種有機體的組織。
作者在論述過程中,引證了歐洲大陸國家的憲法與行政法并同英國憲法進行對比,從而得出了英憲本身的一些特點。首先,英憲具有柔性憲法的特點,它隨時可以被議會變易或修改,與法蘭西憲法的剛
性形成了對比;第二,英國憲法具有保守性。英格蘭具有從事改良事業的傳統,歷代制度既因襲前代制度而又有所改革。這種遵守成規的特點成為英國憲法的一大特色。由此得出第三,英國憲法具有連續性。這種連續性取決于英格蘭民族生活的連續性。最后,英憲還具有名實不符的性質,就是說理論與實際往往不能一致。因為英國政治是從獨裁政治漸漸發展成為立憲政治的,政治體制已變,而某些法律、典則卻遺留下來,使理論與事實往往不能一致。
正因為英國憲法有以上一系列特點,所以研究起來比較困難,也比較重要。可以說,英國是世界資產階級憲政之母,英國憲法對于憲政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本書作者戴西是一位博學的教授和富于經驗
的律師,他善于分析事理,也善于在變異和復雜的事實中提煉出主要 原理,從而使《英憲精義》一書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成為研究世界憲法特別是英國憲法的一部權威性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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