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信息披露法是調整人們在證券信息披露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人們通常稱其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本書全面系統地研究了證券信息披露法的產生原因、基礎理論、規范體系、運行機制及其法律責任,并將以效率為導向的經濟分析思路貫徹始終。本書在研究過程中堅持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十分注重將法理學、經濟法學、會計學與經濟學等多學科知識加以融會貫通,以構建科學的證券信息披露法理論體系。
本書的主要觀點是:(1)證券信息披露法是一種典型的經濟法部門。證券信息披露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或減少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信息欺詐等現象,以保護廣大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實現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從性質上看,證券信息披露法作為市場規制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進行干預、參與和管理的一種典型的經濟法部門。(2)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證券信息披露法的根本價值觀。不同法律的功能有所不同,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效率主導型法律,二是公平主導型法律,兩者分別主要追求效率或公平價值。證券信息披露法作為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應當以效率為導向,其產生的財富不均的不公平現象,可通過所得稅法、社會保障法等主要追求公平的法律進行矯正。換言之,法律應當以整個法律體系來追求公平與效率的全面實現。所以,證券信息披露法的根本價值觀應當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3)證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個經濟法責任體系,除可以采用傳統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形式外,還可以有其特殊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如行業禁入、信譽降級等。并且,該法律責任體系是一個開放體系,可根據證券信息披露法的目的因時因地創設相應的責任形式。(4)證券信息披露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但該目的的實現應正確平衡和協調社會整體與個體的利益,不能片面否定或犧牲個體利益。實際上,證券信息披露法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協調和處理好社會整體與證券市場的企業、投資者等個體之間的意志、行為和利益的矛盾,實現社會整體與個體利益的共同增長,促進證券市場的協調穩定發展。
本書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從本體論、價值論、規范論到運行論全面系統地構建了證券信息披露法的理論體系,其中本體論與運行論是國內在這方面的首次探索。(2)全面系統地探討了證券信息披露法的經濟法責任體系,提出只有將傳統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形式與獨特的經濟法責任形式相結合,才能實現證券信息披露法綜合調整的經濟目的。(3)對證券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系統的經濟分析,特別是將各種責任形式及制裁措施綜合在一個模型中綜合考察證券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或制裁的相互關系,屬國內外的初次嘗試,具有較大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本書共分六章,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導論在簡要介紹證券信息及其披露的有關內容后,概括并評述了國內外證券信息披露法的研究現狀,同時指出了本書研究的意義。然后,說明了本書的研究內容、主要觀點與創新,以及本書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并特別闡述了對證券信息披露法進行經濟分析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二章是證券信息披露法的產生原因。本章首先分析了證券市場效率,根據證券信息與價格之間的關系說明了有效市場的三種形態。然后,指出了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不充分、不準確、不適當披露等信息問題,并論述了其產生的原因。雖然自愿信息披露的信息主動傳遞機制、甄別機制、聲譽機制等,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證券市場面臨的信息問題,但可能出現所謂的市場失靈,如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產生新的信息不對稱、引起信息供給不足等。因此,需要政府以行政權力介入,強制特定當事人披露相關的證券信息。盡管該種制度會帶來監管成本、行政權力濫用等問題,但其具有節約交易成本、維護公共利益、樹立投資者信心、打破“囚徒困境”、確保交易公平等功能,因而不失為行之有效的一項法律制度。
第三章是證券信息披露法的基礎理論與方法。本章介紹了證券信息披露法的含義、性質、基本特征和作用,闡述了證券信息披露法的市場適度透明、投資者平等保護和資源優化配置的目標,并論述了其保障信息質量、重大充分、及時正當、效率優先、公平披露、社會本位的平衡協調及成本收益等七項原則。然后,介紹了證券信息披露法的調整對象,法律關系的含義、特征、主體、內容與客體,以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同時,討論了公平與效率兩項重要的法律價值及其相互關系,提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應作為證券信息披露法的根本價值觀。最后,本章探討了證券信息披露法經濟分析的主要方法。
第四章是證券信息披露法的規范體系(一)。本章首先介紹了與證券信息披露法密切相關的證券信息披露管理體制,它涉及證券監管體制、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和監管機構的職責劃分等內容。然后,論述了證券信息披露法的多層次的結構體系,并探討了我國證券信息披露法規范體系的建設狀況,指出了已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礎上,探討了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等初始信息披露規范,同時闡述了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持續信息披露規范。
第五章是證券信息披露法的規范體系(二)。首先,本章闡述了預測信息披露的理由、安全港規則、我國的預測信息披露規范,并細致考察了我國業績預告和盈利預測信息披露規范的具體規定。其次,介紹了關聯交易的含義、作用和特征,論述了實質重于形式、重大性、相關可靠性等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原則,并考察了我國對關聯交易信息的有關披露規范。
第六章是證券信息披露法的運行及法律責任。證券信息披露法的運行是指從其創制到執行、遵守,再到適用的整個過程及貫穿于這一過程的法律監督的動態系統。本章闡述了證券信息披露法的運行原理、過程及相關的程序制度。對于違反證券信息披露法的法律責任,本章首先討論了虛假陳述的含義、類型、特點及其當事人,然后研究了虛假陳述法律責任的構成及其具體內容,其中特別強化了經濟法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分析。此外,本章對證券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以經濟分析方法進行了相關研究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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