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個人是社會中的一員,同時也是國家的一員。沒有個人,社會和國家都不能存立。保障個人安全地生存和適當地活動的基礎,乃是民主主義國家中法律的重大使命。在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中,可以說包含著多數最基本的、典型的犯罪。①
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是公民個人法益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人身權利是人從事正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礎,是從事社會、政治活動的必要前提。只有人身權利得到切實保障,人們才能享受和行使其他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交往等權利和自由。如果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應該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等權利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行使。同時,公民的民主權利又是人身權利的有力保障。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非法的侵害,是中國刑法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受到了真正的重視和保護。新中國成立后,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被明確規定在國家歷次制定的憲法中,并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單行法規,如1951年的《懲治反革命條例》、1952年的《懲治貪污條例》和1954年的《逮捕拘留條例》中,分別對挾嫌誣陷、打擊報復、非法拘捕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明令加以禁止,并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僅從立法上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同一切侵犯公民這些權利的犯罪進行了堅決的斗爭。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公民的這種權利將日益擴大并且日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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