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容上,研究報告各部分內容聯系緊密,邏輯性強;整體內容完整性與創造性并存,理論性與實踐性兼顧。項目負責人緊緊圍繞CEPA協議及其實施中的法律問題這一中心,抓住CEPA協議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突出性矛盾及問題(諸如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服務提供者的條件和標準、保障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公司定義等問題),在充足的理論資料與統計資料的基礎上,較為系統地提出了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背景下中國實施CEPA以及其他FFA具體可行的路徑和方案。具體闡明了以下主要內容:(1)探討了CEPA在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趨勢尤其在我國區域經貿合作戰略中的影響及存在的國際法問題;(2)結合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條約法原則、國家組織法規則等相關領域的內容對CEPA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予以闡述;(3)研討了CEPA與我國簽訂的RTA的關系與協調問題和CEPA與泛珠三角經濟合作的關系與協調問題;(4)確定了CEPA在我國區域經濟合作戰略中的先導地位,闡述其應發揮的重要作用,進而探討CEPA是WT0框架下區域經濟合作的新模式;(5)總結并分析了CEPA各個不同階段的不同規定和實施情況,探討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規則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內地與港澳的進一步經貿合作;(6)結合國際上典型并具有影響的區域經濟合作的成例的研究,探討了CEPA機構安排與爭端解決機制構建的法律問題,尋求更合理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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