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1781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
- 作者:安健主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9年11月
- 入庫時間:2009-12-21
- 定價:18
圖書內容簡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統計法,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統計法作了全面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責的制度保障,防止對統計工作的違法干預,保證政府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進一步完善了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規定,促進統計調查項目的合理設置,既保證統計調查搜集信息的需要,又切實減輕基層單位填報負擔;進一步強化了對統計調查對象資料保護的規定,維護被調查者權益;進一步完善了統計資料發布制度和統計信息共享機制,促進統計信息的社會共享,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強化了對統計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修訂后的統計法的頒布施行,對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的適用范圍和統計的基本任務】
第三條【統計管理體制】
第四條【政府及其部門加強組織領導、提供保障】
第五條【提高統計的科學性、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七條【統計調查對象的基本義務】
第八條【統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第九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保密義務】
第十條【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不當利益】
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一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分類及其相互關系】
第十二條【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備案】
第十三條【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原則】
第十四條【統計調查制度的制定、審批、備案和內容】
第十五條【統計調查表】
第十六條【統計調查方法和重大國情國力普查】
第十七條【統計標準】
第十八條【推廣使用計算機網絡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九條【統計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條【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資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之間報送資料】
第二十三條【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統計資料】
第二十五條【能夠識別或推斷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公開統計資料供公眾查詢】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七條【政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設置及其職責】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設置及其職責】
第二十九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履職要求】
第三十條【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的權力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培訓】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對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協助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政府統計機構的監督檢查措施】
第三十六條【檢查對象的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政府、部門、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統計人員的責任一】
第三十九條 【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統計人員的責任二】
第四十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責任一】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責任二】
第四十三條【政府統計機構的處分建議權】
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不當利益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含義】
第四十九條【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管理】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統計法修訂前后對照精解
第三部分 附 錄
一、統計法和相關行政法規、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土地調查條例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二、修訂草案的說明和修改情況的報告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三、相關立法資料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統計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對統計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中國人大網上對統計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中央有關部門對統計法修訂草案的意見
廣東、安徽兩省有關部門和一些基層單位對統計法修訂草案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