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2196
- 書名: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
- 作者:王禮仁著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9年5月
- 入庫時間:2010-2-2
- 定價:65
圖書內容簡介
《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是我國第一部以單純婚姻(身份)關系為研究對象的專著。其特點是:
1,內容新穎,具有前沿性。身份關系是我國法學理論研究的薄弱領域,所涉及的都是前沿理論問題。其中離婚無效、婚姻成立與不成立、性與婚姻、“非常婚姻”(同性婚姻、變性婚姻、虛擬婚姻)等,尚屬理論上的空白領域。
2,法律根據充分,具有權威性。作者對我國不同時期3部婚姻法及100多個司法解釋和婚姻行政法規進行了梳理、鑒別,嚴格區分“當時有效”與“現行有效”的界限,以其作為處理不同婚姻的法律根據,從而使其具有權威性。
5,理論聯系實際,具有實用性。《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把現實問題引進法律,把法律適用導入現實,用理論連接現實與法律,使現實中的疑難問題能夠在法律上找到答案,使法律適用問題能夠在現實中“安家落戶”。同時,突出實踐性和操作性。
4,寓借鑒于創新,具有理論性。作者吸收了29個國家和地區的41部婚姻法典、1O余個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法(家事訴訟法)及中外親屬法理論先進成果。在借鑒的同時,積極探索,提出了諸多個人見解,使《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具有較強的理論色彩。
圖書目錄
第一編 通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修改后的婚姻法給婚姻審判帶來的新課題
一、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設的內容
(二)補充、修改與刪除的內容
二、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婚姻審判帶來了新挑戰
第二節 婚姻的概念、種類和范圍
一、婚姻的概念
二、婚姻的種類
三、婚姻審判研究的范圍
第三節 研究婚姻身份關系訴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目前婚姻審判存在的問題
(一)將婚姻訴訟等同于一般財產訴訟,忽視職權主義色彩
(二)將民法總則適用于財產糾紛的規定,適用于婚姻案件
(三)適用婚姻法本身存在問題
二、研究婚姻關系的意義
(一)婚姻關系在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二)正確處理婚姻案件,有利于提高整體案件質量
(三)正確處理婚姻案件,對處理其他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身份關系的性質和特點
第一節 身份的概念
一、身份的概念.
二、民法上身份的范圍
(一)理論上關于身份范圍的爭議
(二)對理論上不同觀點的評析與取舍
三、親屬身份的特點
(一)親屬身份的特點
(二)親屬身份與民法其他身份的區別
四、身份在現代民法上的意義
(一)身份的作用和地位由盛而衰
(二)現代社會親屬身份依然獨立存在
(三)研究親屬身份的意義
第二節 親屬身份關系的特點
一、身份關系的概念和范圍
二、身份法律關系的構成
(一)身份法律關系產生的條件
(二)身份法律關系的要素
三、身份關系的特點
(一)身份關系是一種非利益的本質結合關系
(二)身份關系的權利義務是“所與的”,而“非所為的”
(三)身份關系權利與義務不可分
(四)身份關系具有“事實在先性”的特點
(五)身份關系具有倫理性、習俗性和地方特色
第三節 身份行為的特點”
一、身份行為的概念
二、身份行為的分類
三、身份行為的特點
(一)身份行為是非利益行為
(二)身份行為只限于建立或消滅身份關系,不創設權利義務
(三)身份行為為要式行為
(四)身份行為的合意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準契約
第三章 民法總則在婚姻法上的適用原則
第一節 民法總則在婚姻法上的適用原則
一、民法立法體例與婚姻法的關系
(一)一般民法立法體例
(二)婚姻法的立法體例
(三)民法立法體例與婚姻法的關系
二、民法總則是否適用婚姻法的理論之爭
(一)外國和臺灣地區關于民法總則是否適用婚姻法的理論之爭
(二)我國大陸地區有關民法總則是否適用婚姻法的理論之爭
三、民法總則在婚姻案件中的適用原則
第二節 婚姻法的類推適用問題
一、婚姻法能否適用類推
二、婚姻法適用類推的條件
三、可以類推的幾種情形
四、不宜類推的幾種情形
第三節 身份財產行為適用民法總則問題
一、身份財產的概念和特點
(一)身份財產的概念
(二)身份財產的特點
二、身份財產的性質
三、身份財產的法律適用
(一)身份財產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二)以身份的有無為財產的取得或喪失基礎的,其身份部分適用身份法
(三)民法中的財產法在身份財產中的適用
第四章 民法總則在婚姻案件中的具體適用
第一節 民法總則意恩表示虛假或錯{吳之規定,不適用身份關系
一、身份行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
二、身份行為意思表示的特點
三、身份行為意思瑕疵的效力認定
(一)民法總則關于虛假意思表示之規定,原則上不適用身份關系
(二)民法總則關于意思錯誤之規定,原則上不適用身份關系
(三)民法總則欺詐之規定,原則上不適用身份關系
第二節 民法總則關于民法行為能力規定,原則上不適用身份關系
一、結婚年齡的性質
(一)結婚年齡法律性質的理論之爭
(二)結婚年齡不是婚姻權利能力
(三)結婚年齡不是婚姻行為能力
(四)結婚年齡是法律賦予公民行使結婚權利的條件
(五)我國不宜就結婚行為能力單獨作出規定
二、婚姻行為能力不能完全適用民法總則
(一)民法上的無行為能力,在身份關系上有行為能力
(二)身份行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為能力
第三節 民法總則關于無效、撤銷原因(效果)部分,不適用于身份關系
一、民法總則無效、撤銷原因,不適用于身份關系
二、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適用于身份關系
三、民法總則無效行為的效力,不適用身份關系
(一)我國婚姻法關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效力的規定
(二)兩愿離婚與兩愿終止收養之撤銷,具有溯及效力
(三)婚姻效力可以轉化
(四)“效力未定”不適用身份行為
第四節 民法總則關于代理的規定,原則上不適用身份關系
第二編 離婚
第三編 婚姻效力
第四編 婚姻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