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在形式上表現為知識產品的權利人的私權,但實際上是制造者、傳播者與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結果。利益平衡僅僅是一個手段,知識產權法還有更高的社會政策目的,這使得知識產權法也是鼓勵創新、保護投資、維護競爭秩序等公共利益的一種社會治理手段。本書認為,探討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不可脫離政府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來孤立求解。知識產權中蘊含的政策之維包括但不限于產業政策、競爭政策與公共利益保護等內容。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因為這些因素的存在而具有政策維度,政策的靈活性與時效性為知識產權法的頻繁變遷提供了一種比較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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