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要素是國家征稅必不可少的要素,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技術性表達,征稅客體在課稅要素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各稅種之間相互區別的主要標志。征稅客體之不同往往決定不同的稅種,在所得稅法律制度中征稅客體被特定化表達為“所得”。“所得”是所得稅名稱之由來,是稅法上的固有概念,同時也是連接所得稅法與私法的橋梁。征稅客體直接將納稅人利益和國家利益聯系在一起,客體的確定即明確了國家征稅權的界限,因此對征稅客體的研究涉及憲法、稅法和私法。我國最初主要采用制度引入的方式制定所得稅法,對征稅客體理論缺乏本土化研究,相應法律制度也未與時俱進,其導致的結果就是所得稅具體制度背離理論,在制度層面上表現為立法簡陋,法律規制之間相互矛盾,尤其是自行申報制度與現有立法模式格格不入、計算方法相互矛盾、納稅人稅負分配不公,因此,在現實中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現象十分普遍。針對這種現狀,除了強化納稅人納稅意識外,更需要在理論研究和制度完善上進行反思。
本書運用歷史分析、比較研究、實證分析和跨學科研究等方法對所得稅征稅客體的理論和制度進行了專題研究,其目的在于對我國征稅客體制度的重構奠定基礎和尋找方向。本書除導論外,共包括五章內容。
第一章為“所得稅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所得稅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是所得稅法律制度建構需要研究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本書從歷史的角度、法哲學的角度對此予以了新的闡釋,從稅收利益交換說、權利的成本以及財產權的社會責任的角度論證了所得稅的正當性;在論證正當性的基礎上探討了其合法性問題。所得稅的合法性問題應當是個憲法層面的問題,其他諸多國家的所得稅的問世就是一個所得稅人憲的過程,正是所得稅的入憲使得該稅種具有了合法性。在憲法未作明確規定之前,所得稅的合法性令人質疑。所得稅雖然在我國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迄今為止我國憲法中并未確‘立稅收法定主義,所得稅在憲法層面與其他稅種一樣完全處于空白。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應當在憲法中確立稅收法定主義,并且將所得稅的立法權予以明確。而正當和合法的所得稅隱喻著利益平衡的內在邏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在稅收問題上只強調國家利益,因此,使得納稅人和國家在所得稅這架利益分配的天平上不平衡,因而在我國實現雙方利益平衡的路徑選擇就在于要加強對所得稅納稅人權益的保護,而權益保護將通過制度設計才能得以實現。
第二章為“征稅客體的核心問題——所得的定義與結構”。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能獲得“良稅”的美譽,其美譽主要來源于人們對所得稅征稅客體的積極評價。對所得的概念界定、結構比較以及法定構成要素的探討是研究征稅客體的邏輯起點。而其中概念界定反映了歷史的積淀,由于概念本身與各國的經濟和法律文化息息相關,因此,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對所得的概念并未形成共識,本書在對各種有關學說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進行了評判。概念界定本身與所得的結構問題密切相關,所得的結構包括分類、綜合和混合三種模式,這三種模式各有利弊,但是世界潮流和發展趨勢是放棄分類模式而采用綜合模式。所得的法定構成要素涉及所得的理論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技術表達,而技術表達的方式與所得的結構又相關,在分類模式下,所得其實就是分項所得;但是在綜合模式和混合模式下,所得不僅有分項所得,還有總所得、凈所得,計稅依據實為凈所得,又稱為應稅所得,從分項所得到應稅所得,涉及兩次費用扣除。只有綜合所得稅模式或者混合所得稅模式所采用的費用扣除制度才能真正實現對所得稅納稅人權益的保護,體現對納稅人的人文關懷。
第三章為“征稅客體的內容探究——所得的私法基礎與稅法修正”。所得稅的征稅客體表現為所得,所得是稅法上的固有概念,是彰顯稅法之獨立性的關鍵概念,但從內容上分析,所得實際是一個把私法中普遍使用的“收入”、“費用”等概念進行綜合的合成概念,即所得從內容而言來源于私法。“所得”雖來自私法中的“收入”、“報酬”、“費用”、“成本”,但是又不是私法中這些要素的簡單合成,從而決定了稅法與私法的關系:既有獨立性也有牽連性。因而所得稅法中的應稅所得既要體現對私法的尊重也要體現稅法的價值,應稅所得在所得稅法中的制度安排是利益平衡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四章為“征稅客體理論在我國制度建構中的困境”。如果按照所得稅征稅客體理論來檢視我國的征稅客體制度,會得出我國現實背離理論的結論。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一方面在于法律制度中應稅所得的計算方法自相矛盾,另一方面在于通過稅收負擔率的實證分析,發現我國的所得稅在實踐中并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現實背離理論的主要原因在于國家利益與納稅人利益博弈中前者優于后者;在稅收效率與納稅人權益保護的博弈中后者處于弱勢;在稅法的獨立性和與私法的牽連性中,過于強調獨立性而忽視了對私法的尊重。其導致的結果就是我國的應稅所得基本偏離了納稅人的私法所得,從而使得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下降,稅收逃避現象嚴重。
第五章為“我國所得稅征稅客體制度的重構”。解決所得稅理論與我國所得稅法律制度之間的背離,對我國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完善十分必要。重構征稅客體的指導思想之一在于重視稅收公平優先兼顧效率,之二在于以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為路徑實現國家利益與納稅人利益的平衡,之三在于對納稅人意思自治的協調。就制度重構而言最重要的在于放棄分類立法模式而改為采用混合所得稅立法模式,進而對稅目和稅前費用扣除制度進行改造。稅目的改造首先需要對當前的稅目進行整合,其次需要拓展新的稅目;而稅前費用扣除制度的完善與立法模式密切相關,如果采用混合立法模式,則需要設計兩次費用扣除制度。倘若我國的所得稅法能夠從以上這些方面進行完善,目前存在的所得稅法律制度不同層次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將迎刃而解,我國與世界上其他國家所得稅法也才會真正接軌。
綜上所述,本書的主要貢獻在于:
1.稅種劃分往往以征稅客體為界限,本書選擇所得稅的征稅客體作為研究的范圍。而征稅客體如何確定,既關系到納稅人利益,也關涉到國家利益,如果處理不當就會涉嫌對納稅人權益的侵犯。但是一直以來,西方國家對所得稅予以了積極的評價,其贊譽的獲得在于法律制度中較好協調了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平衡,其征收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然而長期以來國人似乎認為國家對所得征稅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是理所當然的,稅法完全成為了國家征稅之法。本書對征稅客體的理論和制度研究的出發點在于如何確保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平衡。校正失衡的利益關系的路徑在于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然而就如何實現納稅人權益的保護,首先需要從源頭上探討對所得征稅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本書在國內率先對該問題從財產權和國家征稅權之間的關系這個角度予以了分析和論證。
2.理論研究為了解決現實制度存在之不足,我國當前所得稅征稅客體制度存在剛性有余、過分強調稅收效率和國家利益的傾向。就整體稅收制度而言,稅收效率優先兼顧稅收公平有其合理性一面,但是對于所得稅征稅客體制度而言,如果繼續強調效率就會存在嚴重的問題;而在所得稅領域如何校正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利益的失衡;如何協調稅法的強制性和納稅人的自由等這些問題,學者也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這種情形與構建和諧社會,踐行科學發展觀的中國背景不相適應。基于此,本書深入探討了重構我國征稅客體制度的理論基礎:強調稅收公平兼顧稅收效率、以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為路徑實現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利益的平衡、協調稅法的強制性和納稅人的意思自治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我國所得稅征稅客體才可能實現制度上質的突破,讓所得稅成為真正的“良稅”。本書為制度完善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基礎理論的思路為稅法研究進入更深層次作了一種有益的嘗試。
3.征稅客體是所得稅法的核心內容,但其根本上源自私法,而能否對納稅人在先財產征稅則是憲法問題。由此可見,所得不僅是稅法的核心內容,其實際承接私法,又上至憲法,在實證法律體系中,憲法、稅法和私法完成對所得的同構。因此,本書對所得的研究并不局限在稅法,還從憲法和私法的角度展開。而所得也不僅是法學問題,還是經濟問題,所得的計算同樣是征稅客體制度的構成,因此,本書對應稅所得的計算、納稅人稅收負擔等問題采用了實證分析的方法,用客觀數據和公式、圖表等予以說明。本書采用多角度跨學科的視角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所得稅征稅客體進行了深入研究。
雖然本書對所得稅征稅客體的研究有一些創新之處,但是客觀而言,囿于知識的局限和掌握資料的有限性,本書的研究尚處在起步階段,尤其是對于所得稅的正當性的研究,本書的探討仍然僅僅是一個初步的回答,而且這種回答似乎顯得普適性有余而針對性不足。除此而外,本書雖然是對征稅客體的專題研究,但是對于減免稅的問題并未涉及,還有許多問題有待于進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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