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3166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精解
- 作者:吳高盛主編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10年4月
- 入庫時間:2010-5-8
- 定價:16
圖書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于2010年4月29日通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一時間推出了本法精解。
本書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吳高盛主編,所有參加編寫的人員均具有豐富的立法經驗。本書全面涵蓋了法條釋義、背景解讀、實務指導等方面內容,并作了較為通俗的闡釋,是法學學生、研究人員以及實務人員的實用、權威讀本。
讀者對象:法學學生、研究人員、實務人員等。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
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賠償責任的履行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和歸責標準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和歸責標準
第五條 行政賠償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資格和范圍
第七條 承擔行政賠償義務的主體及其責任承繼關系
第八條 經行政復議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程序的啟動條 件和形式
第十條 承擔共同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應負的各自先予賠償的責任
第十一條 受到不同損害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形式即遞交賠償申請書及其內容和賠償義務機關收訖義務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書的期限和相關處理義務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經行政程序后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條 件
第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各自應承擔的舉證義務
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制度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八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九條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 提出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請求
第二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結果申請復議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采用書面審查辦法與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時限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和賠償決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賠償決定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賠償費用的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人身自由權被侵犯的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 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方式和賠償計算標準
第三十五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六條 財產損害賠償白勺賠償方式和賠償金計算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賠償經費制度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司法機關職權行為侵權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賠償時效制度
第四十條 涉外國家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請求賠償不得收費原則與賠償金免稅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時間效力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