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模擬現實環境中的財產形態,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獨立價值和可獨占性的財產利益。虛擬財產的典型類型有:虛擬物、虛擬無形財產、虛擬“集合物”。本課題以虛擬物即狹義的虛擬財產為研究中心。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存在天然的聯系,且虛擬財產具備表征財產權利客體的共性特征——稀缺性、價值性、排他性,因此,盡管虛擬財產也有其特殊的表征,其仍應被納入現實法律體系,以得到現實法律的調整。現代意義上的“物”可以分為兩類:自然屬性之物和價值形態之物。自然屬性之物依傳統的對物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有體物和無體物。“虛擬物”是存在于網絡空間,且只能通過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加以識別和控制的具備特定性和獨立性的物,它是新類型的無體之物。采“物權、債權二元體系”為財產權基本構造仍然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的主流,在“二元體系”內界定虛擬財產權性質有其科學性、合理性。虛擬財產產生和運行的技術原理為判斷虛擬財產權的性質提供了技術支持,但技術規則不能等同于法律規則。“支配權”或權利的“支配性”的現代意義給予虛擬財產權性質研究的理論進路。虛擬財產權具備了支配權“對財產擁有決策力并最終控制財產的前途和命運”的核心特征,因此,虛擬財產權是物權。虛擬財產權的主體是現實主體,“虛擬主體”不具有法律人格,“虛擬主體”是現實主體在網絡環境下的身份。創設網絡環境并投入運營是對虛擬財產的原始取得,網絡環境中各種虛擬物的交易屬于虛擬財產權的繼受取得。用戶向運營商購買虛擬物的買賣行為,其性質屬于附條件的交易行為,網絡用戶能否取得虛擬物所有權,就取決于交易行為能否生效。在虛擬財產侵權責任中,采用行為違法說更為合理與公平;侵害虛擬財產的損害事實一般指財產損害,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虛擬財產的損害還包括精神損害;不同網絡活動主體違反注意義務應適用不同的標準;針對侵害虛擬財產的侵權責任的兩種不同情形,應分別適用不同的因果關系規則確認和追究侵害虛擬財產權的民事責任,應當區分不同類型的侵權責任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補充責任對虛擬財產侵權責任的分擔具有重要意義。用戶協議通常涉及買賣、服務、授權、管理等多種權利義務,是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對用戶協議的成立、變更、協議內容、形式、協議履行與違約責任承擔,應建立統一的法律規則。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