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框架下,部長級會議和總理事會擁有對WTO規則解釋的專有權力。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程序上的嚴格規定,其解釋權受到規則的嚴格制約。與之相對應的,則是爭端解決機構的活躍。這就使得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行使解釋權時所持的政策傾向顯得特別重要,因為不同的政策傾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會選擇何種原則解釋規則,而不同原則的應用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案件的裁決。因此,本書選取WTO爭端解決中的法律解釋作為研究的論題,分析WTO體系下的“憲政”結構、法律解釋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并提出相關建議。一方面,這有利于避免絕對的司法克制主義未能有效解決爭端或減損申訴方的應有權利;另一方面,對少數案件中過度的司法能動主義的關注,有利于成員方在應對WTO爭端時采取審慎、積極的態度,對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可能進行的越權解釋行為提高警覺,避免其對經濟主權的侵蝕。全書分為前言、正文(五章)和結束語三個部分。
第一章為“WTO爭端解決中的法律解釋規則”。本章分析了WTO協定對法律解釋的相關規定,以及各種解釋方法在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法律解釋中的應用,為探討WTO爭端解決中的法解釋哲學傾向作必要的鋪墊。
第二章為“司法克制主義——WTO爭端解決中的法解釋哲學”。本章從WTO組織架構的安排人手,分析司法克制主義在WTO爭端解決法律解釋中的體現,指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法律解釋中對WTO規則予以了充分的尊重,通過不同解釋方法的結合應用,以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并審慎地避免超越爭端解決機構的權限。
第三章為“司法能動主義——WTO爭端解決中出現的新傾向”。本章主要從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某些案件的裁決出發,認為這些裁決澄清了WTO規則的模糊之處,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多邊談判的進程。
第四章為“司法克制主義vs.司法能動主義——WTO制度的博弈分析”。本章首先將WTO爭端解決機構與歐洲法院、國際法院裁決中的司法能動主義進行比較,指出較之歐洲法院、國際法院在司法造法上的活躍,WTO爭端解決機構除了在極少數案件中的越權外,其司法能動性被限制在較狹窄的范圍內,以避免超出WTO《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所要求的“不得增加或減損成員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解釋限度。同時,在前文論述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法解釋哲學以司法克制主義為主導,有限的司法能動主義是其履行相應職責所必需的。此外,針對極少數案件中的越權行為,本章提出了克制WTO中過度的司法能動主義的方案。
第五章為“WTO爭端解決中的法解釋哲學對中國的借鑒意義”。隨著參與的WTO爭端的增多,中國應加強對GATT/WTO既往案例的研究,以利于正確地理解規則,并保護中國應有的權益。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