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作為在特定的社會歷史環境下生成的規范體系,它不僅要在致力于解決現實社會秩序的種種矛盾中經受考驗,而且要在回應社會變革所提出的挑戰中發展與變革。
勞動教養制度作為一項獨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五十余年的發展歷程中,為維護社會穩定、預防犯罪和教育矯治違法犯罪分子,做出了重要的歷史性貢獻。但是,半個多世紀過去了,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在當下法治與和諧社會、人權保障和科學發展理念日益深人人心的背景下,勞動教養制度因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和權力制約機制而備受質疑。因此,作為對這種社會發展與變革的積極回應,包括勞動教養制度在內的法律制度也必將發生重大的歷史性變革。
法律制度的確立與改變需要首先解決價值取向問題,綜觀勞動教養制度的研究與現狀,存在眾多的矛盾沖突與理論困惑。由于對決定這一制度命運的根本性問題:如思想基礎、價值取向、正當性與合理性等問題,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更少見具有建構意義的理性批判與反思,這種狀況成為勞動教養立法屢屢受挫、制度創新舉步維艱、長期處于徘徊局面的深刻原因。因此,研究勞動教養制度的內在機理、功能和作用,應當對其在現實社會的法治建構中的價值定位,從哲理、法理和社會文化等背景做必要的審視、梳理,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論證改革現行勞教制度的法理基礎和立法依據。
本課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關于勞動教養制度的價值基礎研究。課題組認為,勞動教養以維護社會秩序為己任,其職能突出地表現為兩個方面:犯罪控制與教化改造。這種職能通過對收容對象的政策性調控,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如針對犯罪臨界行為和屢教不改者;針對游手好閑、違反法紀者等。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勞動教養旨在創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本質特色和核心價值并不在于懲戒或排害,而是教育、矯治、保護和救助,其積極預防犯罪和有效矯治違法者的宗旨,彰顯了中國傳統文化淵源與社會主義特色。但是,要將這種認識理性轉化為實踐理性,需要通過立法對維護秩序與保障人權這一涉及制度正當性的兩維目標進行平衡。而將積極預防犯罪與有效保障基本人權統一于法治原則之下,必須首先解決其對象及處遇標準的法制化與程序設計的司法化的兩大核心問題。
第二,關于勞動教養歷史地位與改革發展研究。歷史地看,勞動教養制度的“基本模式”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其生成過程與轉型都是特定時代背景下的社會治理方式和政策選擇的結果。對于社會穩定秩序和大多數人的安寧生活而言,勞動教養措施功不可沒。我們在肯定勞動教養制度的歷史地位和作用的同時,也應當看到它的歷史局限性,由于其法制化、規范化水平低,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普適化的治理模式,又存在缺乏有效的程序控制與監督等問題。在崇尚法治、重視人權、重建公正秩序的制度要求面前,作為對社會的這種發展和變革的積極回應,勞動教養制度必將發生轉型與變革。但是,我們進行價值分析的基礎,不能脫離歷史條件來看待這種轉型的基礎與變革的時代要求,提出新的方案和選擇的目標,是為了建、構而不是清算和否定。
第三,關于勞動教養立法與改革方向研究。應以寬嚴相濟、積極預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為基石,以消除行為人的惡性與惡習、改善其行為方式和生活狀況為前提,以保護性處遇并面向未來、有助于其重新社會化為重點,以處分的針對性、多樣性、開放性為制度設計的基礎,以體現合法性、正當性、合理性的法治原則為保障,整合現有的強制措施資源,形成有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特色的,集防衛、教育、矯治、保護等功能于一體的,具有內在關聯性、人道性、科學性與創新性的強制性矯治措施體系。未來的立法性質及體例應當屬于行政法領域的具有特殊地位的綜合性法律。既不同于治安行政處罰,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強制措施,而是一種具有特殊的法律關系屬性、特殊的教育矯治功能、特殊的司法保護特征的司法行政措施;其立法的體例應采取多元立法的形式,即包括設施法、組織法和教育矯治處遇措施法等形式。
第四,關于勞動教養與相關制度的比較研究。主要是比較研究大陸法系國家的保安處分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將原有的保安性、保護性措施集中規定在刑事法典之中。這種保安處分的適用對象包容了幾乎所有的輕刑犯、虞犯、未成年違法者等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人。既包括有現實犯罪行為的人,如輕微犯罪人、犯罪的精神病人、酗酒者和未成年犯罪人等;也包括有犯罪傾向或危害社會秩序惡習且有人身危險性的人,其目標既著眼于消除現實的犯罪能量及其人身危險性,也為了預防其再犯罪的發生。這一制度體系合理地整合了社會資源,系統、有效地處理了社會上的各種危險和破壞因素,在補充刑罰手段不足的、各種刑事政策措施中,它是發育程度較好,也最具實效的制度設計和治理方略。討論借鑒保安處分的制度機理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改革,有兩條路徑:一是近期通過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首先解決勞動教養制度的生存危機和程序正當性等問題,再通過遞次性改革,將有五十余年歷史的這一制度改造成為一種符合時代和法治要求的治理新模式;另外從長遠角度,則要統一整合國家刑事司法資源,建構具有預防、懲戒和矯治等職能的處分措施體系。
第五,關于勞動教養執行制度改革研究。勞動教養制度的變革不僅僅是通過立法去制定并執行規則的過程,通過立法的形式只是提供了制度合法性的前提,其制度的根本性變革將是一個持續的、涉及多方面綜合作用的系統工程。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勞動教養執行模式的強制與封閉性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建立起以設施為依托,以開放式為基本模式的執行制度,是勞動教養轉型為新的矯治制度的關鍵。這種新制度應當寓防衛、保護和矯治等職能于一體,教育矯治工作的核心目標是有助于其重新社會化。因此,應當根據國家法治發展要求和教育矯治工作實際,設計更加科學、人道、理性的執行模式,這種新模式應當有利于保障被矯治者的正當權益和基本需要,有利于其回歸社會并更加開放。
第六,關于勞動教養人員權益保障研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治文明最核心的價值理念。鑒于勞動教養制度目前的法制狀況及其運作機制存在極其深刻的權益保障危機,因此,在實體性、程序性及執行制度的設計中確立權益保障的法治基礎與核心價值,是勞動教養立法中面臨的一個根本性的重大問題。可以預期,未來的矯治措施的法治特色在于約束與保護并重,程序公正性僅僅是一道執法不可逾越的底線,制度設計應更注重被矯治者權益保障的內容和回歸社會的需要,并將此與開放式處遇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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