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裂主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破裂主義是指以婚姻或夫妻感情在客觀上陷于破裂,繼續夫妻共同生活已不可能為內容的法定離婚理由;廣義的破裂主義是指以法定離婚理由(即狹義的破裂主義)為核心的,與法定離婚理由相協調的,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經濟幫助、過錯制裁以及離婚程序、登記離婚等一系列制度組成的法律體系。作為一種法定離婚理由,它以婚姻生活的客觀狀況為中心,以婚姻社會職能的發揮程度、社會意義的實現程度為評價標準,以婚姻在事實上死亡、無法期待繼續夫妻共同生活為準予離婚的根據,具有等權、無責、概括和以婚姻關系的現狀為本位的特點,是法定離婚理由從專權主義向等權主義、從有責主義向無責主義、從列舉主義向概括主義、從夫妻行為本位主義向婚姻關系本位主義發展的結果;作為一套法律體系,它將“破裂”的思想從法定離婚理由擴展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經濟幫助、過錯制裁以及離婚程序、登記離婚等方方面面,使全部離婚法律制度以“破裂”思想一以貫之,相互和諧、協調,是離婚法整體功能由“懲罰”向“救濟”發展的產物。
我國實行破裂主義首先是由婚姻的本質決定的。現代婚姻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倫理實體”,是外在實體性和內在倫理性的統一。實體性是指婚姻是社會的基層細胞組織,是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體,是夫妻履行組織生產、安排消費、養老育幼、情感撫慰等職能的物質外殼,倫理性是指婚姻以愛情為基礎,體現社會道德要求。離婚法應當以此為出發點,以實體性的喪失(婚姻破裂)和倫理性的喪失(感情破裂)共同作為離婚理由。
我國實行破裂主義其次是由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任務決定的。在我國,目前離婚法負有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婚姻瓦解其他類型婚姻、堅持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維護公共利益等任務,完成這些任務均以實行破裂主義為前提。在實行破裂主義的前提下,“堅持離婚自由”和“反對輕率離婚”這一矛盾的兩極有了平衡點;“事實上死亡的婚姻”和“依法解除的婚姻”一一對應;健康的婚姻得以繼續維系,不符合社會需要的、實體性或者倫理性欠缺的婚姻得以解除;未成年子女和“困苦”配偶因為“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和相關救濟制度的完善其利益不因離婚而受到損害;離婚率也得以合理化和正常化。
我國破裂主義首先應當是“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的統一。既然現代婚姻是倫理性和實體性的統一,那么“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任何一方單獨作為法定離婚理由都不科學。從法律創設離婚制度的目的出發,離婚根據只能是婚姻職能的履行情況、婚姻社會意義的實現情況,而不是主體之間的感情情況。我國“感情破裂”應當修改為“婚姻破裂”。同時,考慮到夫妻感情對于婚姻關系的關鍵性影響,尤其是避免當事人人為制造婚姻過錯,應當將“感情破裂”規定為婚姻破裂的充分證據。只要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持離婚,即推定婚姻已經完全破裂,從而準許離婚。
我國破裂主義其次應當是絕對的破裂主義。一方面,立法和司法均要將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分開處置,堅持用財產性手段解決財產性問題,放棄用不準離婚作為對“困苦”方的救助手段;另一方面,在離婚后的財產關系問題上,應當在兼顧公平的同時突出對“困苦”當事人的生活救助:一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以“最優先照顧‘困苦’方原則”取代現行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二是堅持將家務勞動補償限定在分別財產制的范圍內,以保證在共同財產制中能通過均等分割更好地保障“困苦”方的生活需要;三是對通過分割財產不能解決生活困難的,按照私人幫助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原則予以救濟。
我國破裂主義再次應當是積極的破裂主義。消極破裂主義違反了法律設定離婚制度的目的,在試圖用不準離婚制裁原告的婚姻過錯的同時,使被告、子女和社會的利益一同受罰,因而即使在立法有明確規定的國家,實務上也絕少采用。采積極破裂主義并不意味著放棄對當事人過錯行為的道德評判和法律制裁;但離婚法對婚姻過錯的制裁不是手段越多越好,力度越大越好。當代離婚法的發展過程就是不斷將過錯從離婚法中剔出的過程——先是從法定離婚理由中剔出,后來從離婚的法律后果中剔出。我國目前應當將其限制在離婚損害賠償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兩者上。
我國破裂主義同時應當是相對例示的破裂主義。法律在為“婚姻破裂”規定具體的例示事由時,僅賦予其相對的證明效力,即通過舉證責任轉移的方式,允許被告舉證反駁。如果原告提出了法定的例示事由而被告不能證明婚姻尚未完全破裂,則應認定婚姻已經破裂。如此,既可通過列舉為法官和當事人提供例示的指引,又可避免將相對合理的證明事由絕對化,防止“一刀切”損害公平正義。
能動性司法是現代司法的顯著特征。破裂主義法價值的實現尤其依賴法官能動性司法。在破裂主義的旗幟下,處理離婚問題的指導思想由“堅持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完善為“堅持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實行破裂主義”。立法者、司法者、當事人和社會均堅持破裂主義的離婚標準和離婚理念,影響離婚率的唯一因素是婚姻破裂率,降低離婚率必須先降低婚姻破裂率。與此相應,離婚司法的首要任務不是準予離婚,也不是不準離婚,而是挽救婚姻、拯救感情、保護家庭,離婚司法呈現出強烈的“超職權主義”特征。破裂主義是自由離婚主義,但自由離婚主義并非任意離婚主義。破裂主義視野中的離婚自由是指在婚姻確已破裂的條件下,夫妻享有的請求和獲得離婚的自由。它和千方百計拯救尚未破裂的婚姻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從“保護婚姻家庭”的憲法原則出發,立法應當將“挽救婚姻”和“拯救感情”規定為離婚立法的首要原則和離婚司法的首要任務。立法上可以通過婚后一年內禁止提出離婚、增設法定離婚考慮期、合理限制登記離婚等途徑盡可能挽救婚姻;司法上應當綜合采用加強有效調解、減少相互攻訐、案件不公開審理等方法盡可能拯救夫妻感情。
由破裂主義離婚立法支撐的離婚訴訟具有個別性、社會性、事后注意性、大眾性、非形式性、非公開性等特點,從而明顯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我國應當在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婚姻審判庭,在《民事訴訟法》中設立獨立的婚姻審判程序,實現離婚案件審判的專門化、專職化和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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