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正義(steuergerechtigkeit)被視為憲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也是稅法的核心價值。伴隨著現代工商業國家的興起,中國公民已幾乎人人都有了與稅法親密接觸的機會。與之相應,面對正在發生或即將到來的稅收對公民自由及財產權大規模干預與介入之命運,如何使它的產生及運作符合正義要求,特別是如何充分發揮稅收正義功能,以確保憲法基本人權的有效實現,就成為我國當代憲法學研究不可回避的課題,極具理論與現實意義。
本書的主旨即在于闡釋憲法語境下與稅之正義相關聯的一系列問題,為此擺脫不了對“稅”之確切內涵與外延的探求,而“稅”概念本身及其在不同學科中不盡相同的表述方式和思想內容,也正是這些學科如公共財政學、稅務會計學、稅法學得以相互區別,并各自進行理論架構的邏輯起點與問題分析工具。基于此,與財政學上的“稅”概念不能替代法律上的“稅”概念之情形一樣,憲法上的“稅”概念也絕不能簡單等同于法律上的“稅”概念;后者只能作為前者解釋的協助,而前者則是后者合憲性審查依據,即憲法上的“稅”概念在以主權原理為形式、以人權理念為內容、以歲入歲出為外延的開放性結構之中,為法律上的“稅”概念劃定了其在憲法秩序中的內涵邊界。
憲法上的“稅”概念作為一應然性范疇,其價值取向與憲法上所構筑之稅收正義論緊密相連,即與“什么樣的稅收在憲法上才是正義(正當)的”這一命題的論證息息相關。盡管欲就“相同事物予以相同對待,不同事物應為不同’處理”正義公式中的實質性內容,在任何一種路徑選擇或思考范式上達成一致,都遠非易事,但還是可從各種各樣的稅收理論及與稅收相關的一般正義論中探尋、挖掘出:再分配、完全平等、普遍福利、需求、能力、努力、成就、貢獻、個人賦屬、市場供需、運氣等若干普遍性標準,作為稅收正義在稅益與稅負兩方面所適用的判斷方法與原則。不可否認,上述來自一般正義論及相關稅收理論的方法、基準或日之實質性正義原則,始終未曾完成稅收正義藍圖的清晰繪制,及自身終極妥當性的證明,但它們本身作為憲政語境下生發出的分配正義原則內容,深深扎根于它們所塑造的近現代憲政民主社會之中,反過來也應為近現代憲政民主社會所塑造;這就為我們憲法上稅收正義論的確立和證成提供了重要線索、理論素材及方法論上的指引。
本書將稅收正義命題的討論限定在憲法這一特殊的最高法場景之中,那么其具體的原則內容必定也要作為憲法整體規范秩序的一部分而受制于人權保障這一憲法最高價值與特定目的。而自由、平等、博愛作為憲法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向我們展示了人類對分配正義的理解是多層面、相互沖突和矛盾的,但其都能始終運作于自由與平等的憲政框架之內,被其駕馭、受其制衡,并在博愛的精神懷抱中統一于“道德的經濟個人主義”這一西方憲政國家特有的財富道德觀念之中。由此,一種憲法上正義的稅制乃是能同時體現個人正義與社會正義,包含稅收再分配原則、功過原則、需求原則等內容在內的,復雜而多元的稅收分配原則體系。且世界上那些相互矛盾的稅制模式之所以共存于一部法典或同一國稅制之下,也并非單純地出自政治操縱與妥協之產物,而是內在于人們對自由、平等、博愛及由此形成的分配正義的復雜理解之中。
不管稅收正義之原則、價值或理念有多美好,作為一種可欲的憲法規范體系,其最終必須通過一整套對政府征稅權予以限制的制度架構來落實。在這套制度架構中,來自憲法層面的政治結構與程序、對征稅權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居于最為根本的地位。前者實際上是一個民主和對民主的控制問題,因而與涉稅立法的程序性正義標準相聯系;后者主要涉及憲法和稅法的解釋,不僅是一個關乎涉稅立法的程序性控制問題,而且也是一個針對涉稅立法的實質性控制問題。且二者都隨著稅法領域之最高原則——“稅收法定主義”之時代的變遷,在各國都面臨著潛在的憲法變革或正處于變革當中。
從世界范圍來看,布坎南所致力于的,由多數裁定原則向更多數裁定原則改進的政治決策程序變革——“稅收立憲”并未大規模到來;而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在內的對征稅權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則得到了頗為廣泛的實踐與理論探索,這使得對該制度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美、德、法三國的稅法合憲性審查實踐表明,在稅法審查強度上,各國雖表現出極大的差異性,但三國合憲性審查機構都不約而同地采行了比政治自由更低的審查標準,且在面臨基本權利保障與立法自治兩難的憲法價值抉擇時,往往傾向于后者。
回望當下中國憲法上稅收正義的理論與實踐,中國稅收領域所存在的理念缺失、制度缺陷并不能簡單或首要地歸責于中國現行憲法中稅條款的粗陋與單薄,現行憲法中所蘊涵的人權價值與理念、人民主權的一般原理、社會主義國家權利義務一致性理論都為我國憲法上稅之正義的形式標準及實質標準作出了規范性要求與闡釋。因此,在我國踐行憲法上稅之正義,建立一套能對憲法上稅之正義加以解釋與適用、具有實效性的合憲性審查制度,遠比完善憲法文本本身更為重要。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在稅之課征與支出兩方面,同上述憲法對稅之規范性要求之間所呈現的巨大落差,顯示出目前處于轉型期的中國與“社會國”、“福利國”形態下的西方各國相比,在稅制改革背景、目標、方式、具體路徑等諸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其未來稅制改革的前景將取決于由有產政府到無產政府、從稅收國家到預算國家、從吃飯財政到民生財政、從加強稅收征管到保障納稅人權益的四個轉變的成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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