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郵政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總結了1986年《郵政法》實施以來我國郵政業發展的實踐,根據郵政體制改革的思路和要求,對1986年《郵政法》作了全面的補充、修改和完善,創設了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監管、郵政安全監管等重要的法律制度,郵政普遍服務能力和水平。促進郵政業科學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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