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的我國治理金融犯罪的實踐,從政策和模式上都選擇了金融管理本位主義,而現代應該轉向金融交易本位主義了。為此,需要將“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與“金融詐騙罪”的立法模式改為“破壞金融交易秩序罪”與“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模式,需要從國有金融機構保護主義轉向平等好糊主義。與此相適應,應當摒棄單一刑事主義,而采取綜合治理主義。當務之急是對交易型進讓那個犯罪的形式政策和治理模式從嚴苛轉向寬和,從消極預防轉向積極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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