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可接受性則表現在法官嘗試在不違背法律和法理的前提下,適用民間規則,以解決因為公民對法律的疏離而產生的抗拒心理,以具有親和性的民間規則作為裁判的依據。而服務性則集中地表現在既服務于社會、公民,也服務于執政黨。不要因為中國的司法能動和美國等西方國家存在的司法能動不同,就把此種司法能動拋除在法學理論研究的視野之外,甚至先人為主地認為,中國目前所展開的司法能動活動,無需在理論上進行探究。
在筆者看來,不論你贊同它,還是反對它,都須以研究它、總結它為前提,否則,只能造成所謂理論與司法能動之實踐的互不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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