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現實的對接,要做到虛實相間。 “虛”指的是法律的價值,“實”指的是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的價值只有內化為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最終落實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上,才能被實現。反之,如果缺乏具體的制度保障,不能訴諸法律規范建構,對法治的良好愿望就會落空。從這一意義上說,我們更愿意法制領域少研究些虛的主義,多研究些實的問題。當然,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最終要落腳在法律概念上,而法律概念本身并不是沒有靈魂的軀殼,其自身就承載著價值,概念的推演過程絕非簡單的形式邏輯三段論的實現過程,而是一個包含著價值取舍的辨證推理過程,這一過程并不是封閉的,而是向社會開放的。因此,在法學研究、法律實踐過程中,也要避免陷進概念法學或嚴格規則主義的泥淖,只見概念不見價值。其實,大而無當與機械司法本質上并無不同,二者都是·法學方法論缺失的必然結果。倡導虛實相間正是《判解研究》的旨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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