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7056
- 書名:論憲法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以德國法為中心的考察/法律科學文庫
- 作者:周云濤著
- 出版社:中國人大
- 出版時間:2010年12月
- 入庫時間:2011-4-18
- 定價:35
圖書內容簡介
德國法上的人格權制度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憲法人格權,另一部分為民法人格權。《論憲法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以德國法為中心的考察》以德國法為中心,沿循學理到判決,圍繞德國基本法上的憲法人格權制度以及民法中的人格權制度之間的聯系與區別這一核心命題,闡釋二者歷史發展的形成軌跡,并借此重新厘清憲法與民法關系這一基本理論問題,為我國時下的人格權立法提供第一手的、更為詳盡的比較法上的參照。
圖書目錄
導論:人格權研究的切入——憲法與民法的關系
一、選題的意義
二、研究的進路
三、研究的難點
四、研究的亮點
五、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 人格與人格權:仍然必要的辨析
一、作為法律技術的“人格”
二、人格權中的“人格”
三、人格權與法律關系
第二章 德國人格權的憲法基礎
一、“下凡”與“求仙”——問題之引出
二、人格權的憲法基礎
(一)人格權與基本權
(二)基本權與人權
(三)人的尊嚴、人權與基本權
(四)小結
第三章 論德國憲法人格權
一、憲法人格權的衍變:以一般行為自由為參照
(一)取舍:一般行為自由“或”人格核心
(二)共生:一般行為自由“和”一般人格權
(三)挑戰:第2條第1款的平等權維度
(四)小結
二、憲法人格權的請求權基礎分析
(一)主流觀點:第2條第1款作為基礎條款
(二)另一種觀點:兩個基礎條款
三、憲法一般人格權的兩種具體化方向
(一)“量的分割”:范圍理論
(二)“質的分割”:各專門人格權
第四章 憲法人格價值及其在私法 (民法)中的轉換
一、基本法保護人格的基本價值判斷
(一)人的尊嚴作為最高的價值
(二)為了人的尊嚴而自由發展人格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協調
(四)小結
二、憲法人格價值的私法效力
(一)基本法上“人的形象”(menschenbild)在私法中的效力
(二)人的尊嚴在私法中的保護
(三)私法中的人格法益
三、基本權在私法交往中的效力方式:“第三人效力”
(一)概述
(二)直接第三人效力學說
(三)間接第三人效力學說
(四)通過國家保護義務證立的第三人效力學說
(五)小結
第五章 人格權的歷史
一、第一階段:19世紀的發展
(一)19世紀前半段
(二)19世紀后半段
(三)19世紀的最后10年
二、第二階段:民法典制定期間的討論
(一)“第一草案”的建議
(二)“第二草案”的建議
(三)“第一草案”第727條
(四)“第二草案”的修正
(五)一般人格權抑或單個法益
(六)小結
三、第三階段:基本法生效前的狀況
四、第四階段:一般人格權的確認
五、第五階段:人格權立法的嘗試
六、第六階段:類型化及范圍劃定
(一)特別人格權的類型化
(二)一般人格權的類型化
第六章 一般人格權與民事權利
一、問題的提出
二、反對一般人格權作為《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的絕對權利
(一)反對的理由
(二)解決方案
三、支持一般人格權作為《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的絕對權利
(一)schlechtriem教授的觀點
(二)nipperdey法官的觀?
(三)聯邦最高法院的觀點
四、一般人格權的工具屬性
(一)方法論角度
(二)侵權法結構
(三)利益衡量
(四)事實本質與法律建構
第七章 比較:憲法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的區分
一、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
(一)作為公法的憲法與主觀權利
(二)作為“高級法”的憲法與客觀價值秩序
(三)客觀價值秩序與民法
二、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之區分
(一)內涵與外延
(二)法律技術與價值判斷
(三)相互轉化
(?)“公權利”與“私權利”
三、憲法人格權與民法人格權之區分
(一)區分之必要
(二)憲法人格保護的構造
(三)宏觀層面之比較
(四)微觀層面之比較
第八章 結論:人格權與我國人格權立法
一、一般人格權之再定性
(一)一般人格權:缺乏具象化客體的框架權?
(二)一般人格權:支配權?排他權?
(三)一般人格權:憲法權利?民法權利?
(四)一般人格權:權利?法益?
(五)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可比?不可比?
二、人格權請求權?民事責任體系
(一)基調:請求權模式抑或責任模式
(二)請求權體系下的人格權請求權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