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國際環境法上的國家責任,既有一般國際法上國家責任的一些共同特點,但由于環境問題的特殊性,國家違背環境義務和造成跨界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許多獨特之處。盡管說已經存在一個新的專門關于環境視角和戰略的法律部門還為時尚早,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隨著專門針對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的不斷增加和實施,這個持續的增量過程的最終結果,國際環境法也可能以一個區別于一般國際法也不同于各國國內法體系的真正獨立的面貌出現。所以,對環境保護領域國家責任的分析研究,也許不能產生即期實踐的效果,但他能促進我們去理解現有國家責任制度對快速發展中的國際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體系能夠提供什么和不能提供什么,以及探索國際環境義務的執行需要什么樣的責任制度相適應。無論如何,國際環境法仍處于快速發展之中,各種保護環境的方法、方式和模式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選擇和發展,任何一種符合國際環境保護目的的方法、模式和制度都不應該失去被選擇的“權利”。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