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婚姻家庭糾紛的其他案例,包括服刑人員離婚案件的處理、侵害生育權、監護權的變更與撤銷、夫妻表見代理以及可否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等7個案例。主要見解有:夫妻一方因沒有條件履行日常的監護職責而委托他人行使監護權的,與夫妻另一方法定監護權產生沖突時,監護權應由夫妻另一方行使。父母監護權撤銷的前提條件是父或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不便充分行使監護權不致否定其監護能力,但應勸誡被告從子女的利益出發,更好地行使監護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夫妻通過簽訂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如被執行人及其原配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推定為共同債務,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
訴訟個案相對于法律規則而言,總是具體的、特定的、實踐的,不可能在一個案件中運用完全歸納的方法一勞永逸地抽取出完善的法律規則。但是,正是通過這樣一系列富有創見的個案裁判,可以指引我們找到理解、適用和發展抽象規則的正確道路。因此,如果法律條文是給我們的生活世界繪制的一幅幅“地圖”,那么,個案裁判就是為我們的社會交往活動豎起一座座可資辨識的“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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