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體論的角度對刑事偵訊的認識,實際上是對刑事偵訊作為一種行為的認識。刑事偵訊是一種具有權利屬性的行為,但刑事偵訊的權利屬于并非意味著刑事偵訊者的一種權利,相反它是一種典型的權利表達方式。將刑事偵訊作為一種權利表達的固有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從偵訊自身結構性的要素看,西方刑事偵訊中偵訊者與應訊者的關系也非平等和均衡的關系,其偵訊結構屬于一種程序性結構,程序性結構具有價值中立的特點,我國刑事偵訊及整體偵查結構也應向程序性結構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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