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在行政許可法出臺時被認為是“引導改革發展的”“會產生深遠影響的”制度,但實踐中并未得到地方政府的呼應,罕有選擇實施者。為何境況如斯,其未來又是什么?
本文綜合運用實地調查、文獻研究、比較分析等研究法,得出基本結論是,取得明顯成效的我國行政審判制度改革呈現著林德布洛姆所言的“漸進決策”的特征。作為一項“預給新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現今的懸置,很大原因是現行行政審批的體制與機制—各地“行政服務中心”的模式已經滿足了地方當政者決策時對方案選擇的基本需要,符合西蒙的以“有限理性”為基礎的“滿意決策理論”。當然,這種滿意,是“令人滿意的最低限度”上的滿意,滿意限度上仍有空間,可以進步;而且,進行選擇的標準本身也可以進步。進步的方式仍是漸進。但只要漸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就是選擇的方案之一。據此,本文進而提出了“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實施的原則和建議方案,明晰了相關配套工作,以期推動這一制度的初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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